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分享十五篇)
發表時間:2020-09-19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分享十五篇)。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在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
1.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
1.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甲方: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貿公司
為落實雙方公司戰略合作向導,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上,經雙方協商,特達成以下有關保險業務等方面合作協議:
各種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險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規定向乙方經銷商代理保險業務支付手續費,機動車輛商業險按實收保費x%支付(按國家相關規定由乙方承擔稅費或提供正規發-票);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實收保費的x%支付(車船使用稅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將保險費收取到乙方指定賬戶,或由乙方客戶自行到甲方指定柜臺辦理相關付款業務,如因乙方原因無法到賬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在次月底前將乙方應得保險手續費返還到乙方指定賬戶中。
承保方式及項目:
一、乙方需辦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車輛,應在辦理保險時主動聲明,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車輛保險時,甲方依法合規承保以下險種并按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比例的優惠措施:
1、機動車輛損失險(按實際車輛價值承保,如因開票價高于或低于甲方車輛信息庫內的雙方協商解決); 2;第三者責任保險(該險種不低于20萬元);
3、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不低于5萬元);
4、全車盜搶險(新車按實際價值承保);
5、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車按國產玻璃承保,進口車按進口玻璃承保);
6、車輛劃痕險(20xx、5000、10000根據車輛購置價選擇);
7、自燃損失險;
8、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含車船使用稅且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
9、不計免賠特約險(包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以及車輛劃痕險);
10、隨車行李損失定額保險(每車保險費¥100.00元);(自愿選擇)
11、私家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每份¥120.00元)。(自愿選擇)
以上險種由乙方自行選擇辦理。
其他事項:
一、乙方辦理其他不屬于消費信貸車輛保險的由乙方自行選擇承保險種及金額。
二、甲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按乙方要求注明特別約定以下內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協議期間發生的一切業務雙方均按本協議執行,有效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甲、乙雙方在合作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符合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四、甲方原則上將乙方所辦理保險發生事故后的車輛推薦給乙方配套的修理廠,并乙方必須尊重甲方系統的報價及定損,甲方系統報價保證均為原廠市場價格,且乙方必須保證所使用的配件為原廠正件產品,因質量問題產生的一切糾紛由乙方負責。
五、本協議的任何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并記載其內同的書面文件上簽字蓋章后生效。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同時報備各自主管部門一份。
七、本協議未盡之處,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戶:XX
全稱: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開戶行地址:
甲方業務代表:
聯系電話: 郵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戶:
全稱:
開戶行地址:
乙方業務代表: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甲方: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傷害風險,減輕丙方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無法還貸而造成的經濟負擔,甲方特為丙方辦理了人身保險,現就相關事項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補充協議為丙方與甲方下屬單位:簽署的補充協議。
第二條丙方系與甲方下屬單位:簽署的客戶,丙方自愿參加“保險”。
第三條丙方在本補充協議上簽字即視為同意甲方作為投保人辦理以丙方為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險費由甲方統一向保險人支付。保險期間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條丙方同意將其法定繼承人指定為該“保險”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疾或產生醫療費用,經保險公司審核確認同意支付理賠金后,由丙方在保的保險公司委托銀行將理賠金直接劃轉到丙方賬戶。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賠申請所需資料且同意授權由甲方辦理理賠事宜和領取身故理賠款,甲方承諾將所領身故保險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償還貸款部分后足額支付給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條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并提供給保險公司一份。
甲方: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手?。?/p>
指定受益人:手?。?/p>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保障你我的平安和未來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面臨各種風險和不可預測的困境。這些困境可能是因為突發的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健康問題或財產損失等。對于這些風險,我們可以通過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來獲得相應的保障和賠償。本文將詳細介紹保險合同的概念、內容以及其價值和意義。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內容:
保險合同是一種由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法律合同。一般包括保險條款、保險費用、保險責任以及其他約定事項。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核心,規定了保險的對象、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具體條款。保險費用是指投保人需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費用,根據投保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等來確定。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意外事故、健康問題、財產損失等。其他約定事項包括保險合同的解除、終止、續保方式等。
二、保險合同的價值和意義:
保險合同的價值和意義是多方面的。保險合同可以為投保人提供經濟保障。當投保人遭受財產損失、意外事故或健康問題時,保險公司會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和救助。這可以減輕投保人的經濟負擔,幫助其恢復正常生活。保險合同可以提供風險管理和防范措施。通過簽訂合同,投保人可以將風險分擔給保險公司,降低自身的風險暴露。保險合同還可以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保險合同的存在可以促進投資和創業的積極性,為經濟增長提供支持。
三、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和義務: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事項和義務。投保人在填寫保險申請表時要如實提供個人信息和健康狀況。若發現投保人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賠償。投保人需要按時支付保險費用,否則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投保人還需要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等。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合同,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安全和保障。通過簽訂合同,我們可以在面臨意外風險時得到適當的賠償和救助,同時減輕了經濟負擔。在享受保險合同帶來的好處的同時,我們也需要履行一些重要的義務和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大家對保險合同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更加慎重和明智。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有一條約定叫“除外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因為 “除外責任”條款中的原因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如果有意為之,并向保險公司索賠,那就變成了一種犯罪行為,俗稱“騙?!被颉霸p?!薄?/p>
20xx年10月,山東省青島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騙保45萬元,獲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楊樹村一名男子為償債弒父騙保,被判死緩。
可見,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的約定對我們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對我們自身行為的一條基本準則,也是對被保險人的特別保護。那么,“除外責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內容呢?
我把它大致歸納為三大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個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人身傷害。在前幾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業保險運行的重要游戲規則,比如說保險利益原則。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這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個重要游戲規則,就是損失補償原則。這條原則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商業保險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的財務方案,即我們通過平時的小額保費支付,來應對將來風險發生時的大額支出;商業保險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都會極力預防一些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除外責任條款就是最主要的體現之一。
比如說,被保險人不能故意自傷、自殺、犯罪、拒捕等故意行為來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也不能因為有了保險保障就故意挑釁斗毆、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類,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保險傳遞的是對家人的責任和關愛。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不被傷害,在《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中都有相關規定。比方說,保障未成年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額上限規定,而除外責任中的這一類約定也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說的江蘇男子,雖然是父親保險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為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三類,系統風險的發生。系統風險又稱不可分散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的可保風險是可分散的純碎風險,即這類風險既可分散,又是那種發生后只會帶來損失不會帶來獲利的風險,像炒股的風險就是有獲利可能的風險,保險公司是不保的;像戰爭、核能、內亂、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風險,保險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們在前幾期已經知道,保險產品的定價是基于風險發生的普遍性和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風險發生隨機分布的特征對其頻次進行測量,以此為基礎測定保險產品價格。而上面講的戰爭、內亂、地震等風險造成的風險發生的范圍特別廣、損失程度特別深,破壞了一般的定價基礎。因此,通常列為“除外責任”。
當然,純粹從理論上講,保險可以做到“無所不保”。在國外,也有公司嘗試推出過“戰爭險”,但是這樣一來,保險產品的價格就會極高,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有可能比風險自留還要不劃算。這樣的產品責任雖然廣,但在市場上必然是少人問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場。因此,把系統風險放在除外責任中,其實在筆者看來,是一種相對比較經濟的風險轉移方案。
在實際選擇保險產品時,各家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大體相同,但也略有區別。比方說,有的產品就沒將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責任”之中。
但筆者認為,對“除外責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確保險保障期間的自身行為的底線,至于如何為自己購買最合適的保險產品,大家還是要全面評估自身需求和購買能力,認真閱讀保險合同條款,然后再作選擇。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第五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 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一、失業保險金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那些人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愿意申領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60日未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愿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確定。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到受理本人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向社會保險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的《失業就業登錄證》和相應的求職證明,同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并按月發放。
無工作單位參保,勞動者可以找當地的參保代理機構參保。
綜上所述,失業保險金必須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要按照相關的規定繳費要一定的期限后,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否則是達不到領取保險金的條件的。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第三十二條 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 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于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后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紅利事項
第八條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歐斗及酗酒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為導向。本文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并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
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
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對于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認為,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于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于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后,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說則認為,保險合同解除后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于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說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為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為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為其設置的行為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后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系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置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并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后果,從而對其行為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說,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于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為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說,由于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么由違反合同義務的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說,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
三、關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議及理由
現行的《保險法》就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即在加強靈活解釋能力的同時也喪失了法律確定性的特征,這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文認為,我國的保險法應當確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一體溯及力,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非人壽保險(即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典型的補償被保險人損害的功能,因為投保人的過錯而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投保人保險費。保險人不返還投保人的保險費,是作為對違約投保人的警戒和“懲罰”,并不是否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對于人壽保險中的人壽險,理論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應當隨著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是因為人的年齡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呈正比。但是在實踐中,由于人的收入與人的年齡的增長成反比,即人的年齡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時為了解決人的收入能力、保險費用、承保的風險三者之間的矛盾,保險人就采取了均衡保險費用的方式去計算保險費用,即將整個保險期間應當繳納的總保險費用,平均地分配到各個保險期間,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險費用都是一樣的,從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時候繳納更多的保險費用。這樣,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高于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成本的時候,對于那“高出保險成本的”部分費用就“存”了起來,具有了儲蓄的性質,對于此部分費用和其產生的利息,就是我們所說的人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投保人對此責任準備金是享有權利的。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期間,由于某種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終止時,保險人應當從保險責任準備金中去除退保手續費用,剩余的退還給投保人。此時保險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險人因為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仍然是有權利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時期間的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體現。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險合同解除之后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根據“危險承擔說”,保險人的義務并不是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有保險義務。保險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承擔,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經濟憂慮和精神憂慮,此與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具有對價性,同時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可以有多種的方式來實現。不僅僅包括返還原物這種最基本的狀態,而且也包括給付以替代物返還或者是作對等的補償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擔的危險責任,通過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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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芳.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時效與溯及力[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xx(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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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樊啟榮.論保險合同的解除與溯及力[J].保險研究法律,20xx(8):39-42.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險行業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法律約定,規定了雙方在保險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方式。本文將詳細介紹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格式和重要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合同期限、保險費、保險責任和保險范圍。合同主體指的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他們是保險合同的簽約方。合同標的指的是保險合同所保的對象,可以是人身、財產或責任。合同期限是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險的起止時間。保險費是投保人支付給保險公司的費用,用于購買保險保障。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在合同期間承擔的責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向受益人支付賠償金。保險范圍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享受保險賠償的范圍。
保險合同的格式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申請書和保險費收據。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包括保險責任、免除責任、保險金額、免賠額、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條款。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合同證明,上面詳細記錄了保險合同的要素和雙方的約定。投保申請書是投保人填寫的申請購買保險的書面文件,其中包括個人信息、保險種類、保險金額等內容。保險費收據是保險公司出具給投保人的收款憑證,用于證明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用。
保險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包括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索賠申請和理賠方式等。保險責任條款明確了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向受益人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和義務。免責條款規定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例如合同解除、保險事故發生前已知等情況。索賠申請和理賠方式條款說明了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如何申請索賠,并規定了保險公司對索賠申請的處理方式。
保險合同是保險行業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法律約定,規定了雙方在保險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格式和重要條款都需要雙方仔細審查和理解,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時,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前應該充分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確保自身的需求與保險合同的條款相符,以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對于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依合同無效的影響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返還財產的方式,即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按照過錯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相互賠償;對有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采取追交財產的方式,即追交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經通過保險合同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保險合同無效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是指其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或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標的不合法的保險合同等均屬于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中超額部分無效,保險價值以內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于保險合同的失效。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即自始無效,是絕對無效;而保險合同失效則是由于某種事由的發生,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而非絕對無效,待條件具備時合同效力仍可恢復。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痹督洕贤ā返脑摋l規定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
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正文: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時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9座以下客車
6.00%
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
10.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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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
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卜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5%。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率5%。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
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二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 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
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一N × 10%
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條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發生。
③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②該保險合同尚處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③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④保險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⑤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定的范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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