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職范文|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精選十五篇)
發表時間:2019-01-06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精選十五篇)。
一.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發布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二.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個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審批甲級測繪資質并頒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受理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做出審批決定,頒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第七條 測繪單位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四)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核心涉密人員應持有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五)對單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保密檢查工作。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公示測繪資質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申請單位采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以數據電文方式進行在線申請。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和申請測繪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勞動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購買發票、調撥單等證明材料;
(七)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八)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作機構和基本設施等證明;
(九)單位住所及辦公場所證明;
(十)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業績及獲獎證明(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項材料及第(四)項中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材料。
第十條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單位涉嫌違法測繪被立案調查的,案件結案前,不受理其測繪資質申請。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六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規、技術標準,信用檔案無不良記錄且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準,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原則上3年后方可申請升級。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原則上不得超過乙級。
申請的測繪專業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持補證申請等其他證明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證手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 年度注冊是指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按照年度對測繪單位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繼續符合測繪資質的基本條件。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測繪單位應當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設區的市(州)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注冊的相關材料。
取得測繪資質未滿六個月的單位,可以不參加年度注冊。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程序:
(一)測繪單位按照規定填寫《測繪資質年度注冊報告書》,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相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核查有關材料;
(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年度注冊條件的,予以注冊;對緩期注冊的,應當向測繪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四)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年度注冊結果。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專用標識樣式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二)測繪單位的從業人員總數、注冊資金及出資人的變化情況和上年度測繪服務總值;
(三)測繪儀器設備檢定及變更情況;
(四)完成的主要測繪項目、測繪成果質量以及測繪項目備案和測繪成果匯交情況;
(五)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況;
(六)單位信用情況;
(七)違法測繪行為被依法處罰情況;
(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核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緩期注冊:
(一)未按時報送年度注冊材料或者年度注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測繪資質證書》記載事項應當變更而未申請變更的;
(三)測繪儀器未按期檢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備案登記測繪項目的;
(五)經監督檢驗發現有測繪成果質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的;
(七)測繪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年度注冊的;
(八)單位信用不良經核查屬實的。
第二十三條 緩期注冊的期限為60日。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測繪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規定的,予以注冊。
第二十四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職責,可以要求測繪單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工資表、勞動保險證明、測繪儀器的購買發票及檢定證書、測繪項目合同、測繪成果驗收(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并可以對測繪單位的技術質量保證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測繪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測繪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為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納入測繪資質監督管理范圍。
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信息。
測繪單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級評價、公布和使用等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測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資質、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核減相應業務范圍:
(一)測繪資質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相應測繪項目的;
(六)甲、乙級測繪單位在3年內未承擔單項合同額分別為100萬元以上和50萬元以上測繪項目的;
(七)測繪單位年度注冊材料弄虛作假的;
(八)測繪單位不符合相應測繪資質標準條件的;
(九)緩期注冊期間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
(十)測繪單位連續2次被緩期注冊的。
第三十條 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測繪資質升級和變更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規分包的;
(三)經監督檢驗發現有測繪成果質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測繪資質證書》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測繪項目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責令改正,并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因泄露國家秘密被國家安全機關查處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辦法》同時廢止。
三.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結合文物保護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是指為文物保護工程而進行的調查、研究、測繪、制定保護方案、工程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編制保護規劃,并提供勘察成果資料、設計文件或規劃文本的活動。
第四條 凡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并取得《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文物保護工程。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頒發《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和資質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資質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資質申報、審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檢每年一次。
第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項資質。專項資質適用于保護規劃以及壁畫、石質文物等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保護工程。
綜合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和暫定級。專項資質不分級。
第七條 甲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勘察設計業務十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者不少于十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其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國內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參加過或有能力參加文物保護工程的規范、規程、標準、定額的編制工作。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不少于8人?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八條 乙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勘察設計業務五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且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不少于6人?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不少于70萬元。
第九條 丙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三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四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其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有正確的文物保護意識,所完成項目得到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可。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不少于3人?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第十一條 取得保護規劃以及壁畫、石質文物保護等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勘察設計資質,除應具備上述相應的資質條件以外,還應具有掌握相關特殊技術的專業人員和必要裝備。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三年以上,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企、事業單位證書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術人員簡歷、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合同及驗收評估資料;
六、審批機關認為必須的其他相關證件、資料。
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并從事勘察設計滿三年后,可提出升級申請。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原資質等級歷年財務決算年報表。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可認定為暫定級,有效期三年。年檢合格,可申請正式資質。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勘察設計項目?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分級見附表?:
甲級可承擔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
乙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勘察設計項目。
丙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勘察設計項目。
暫定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四級的勘察設計項目。
第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資格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業務。
第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檢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做出資質年檢結論。
第二十條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單位資質條件符合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合格:
1、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2、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3、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連續三年年檢合格,且符合相應等級標準,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資質年檢不合格降低資質等級。降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遺失的,應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立、合并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到原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因資質升級等原因領取新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應將原資質證書交回注銷。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撤銷、破產、倒閉,應在三十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及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因勘察設計原因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業務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班主任是學校從事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和日常行為管理工作最直接的教育者、組織者。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負責班級建設,負責學生行為規范的約束及安全教育、負責班風學風建設。本學期將繼續認真做好班主任的培養、管理和考核工作。
1.加強培訓和交流、提高工作認識、端正工作作風、提升工作能力。
班主任是學生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和執行者,因此,提升班主任的思想素質和工作水平,創建出一支具有高度凝聚力,愛崗敬業的班主任團隊,對提高學生管理水平,保證學生管理工作的持續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于是本學期進一步加強對班主任的培訓和指導,鍛煉工作能力。進一步提高全體班主任的綜合素質,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努力建設一支熱愛學生管理工作和受學生熱愛的班主任隊伍。
2.積極引導班主任認真做好各項常規性工作。
引導班主任認真做好班級管理工作,學期初、學期中、學期末常規工作,做到學期初有計劃、學期中有活動、學期末有總結,深入班級、餐廳、宿舍關心學生學習、生活,努力創建勤奮、和諧、文明的班集體。要求各班主任認真備、上好班會課。各班應充分利用好每周一節班會課的時間,結合學生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學生爭當模范守紀、勤奮學習的好學生。
五.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1公司資質證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法人代表證、注冊建造師證、企業審計報告、合同業績等相關證件原件、復印件及電子版掃描件,以下通稱資質證件。
1 企業證件由經營部部統一管理,資質證件的年度檢審、變更、換證等事務,由經營部負責及時辦理。經營部必須建立企業證件登記臺帳。記載證件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證書經營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
2 嚴禁任何人擅自拷貝資質證件電子版、復印資質證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資質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其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1 建立企業證書借用使用登記表。
2 資質證書外出參加經營活動時,經營部須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并須隨時隨身攜帶公司資質證件,因工作需要確有不便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后借出。
3 內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標經營活動中需使用資質證件的,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后,由經營部安排專人負責辦理。 使用流程:申請使用-領導授權-專人負責。
4 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個人要求與我公司合作使用資質證件進行投標經營活動的,由其公司或個人聯絡本公司一名擔保人,請示公司主要領導并得到授權后,填寫《公司證件使用登記表》
后,由經營部安排專人負責辦理。 使用流程:申請使用-聯絡擔保-領導授權-使用登記-專人負責。
5 經營活動中出具的資質證件復印件上,須寫明“僅供**工程投標活動使用”等相關信息;經營活動中攜帶印鑒的,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紙頁上加蓋。
6 經營部使用的計算機上須設置密碼,以防止泄露資料。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將資質證件電子掃描件等相關資料上傳網絡或拷貝給任何公司及個人。
六.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七.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為確保選擇合適的分包單位,保證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具備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夠對分包單位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單位及業主指定的分包單位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一節分包單位管理
第一條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程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第二條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第三條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審核分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驗證分包方的工具、設施、設備的安全、完好。
3、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外勞力施工隊伍治安、消防管理協議書”、“文明施工協議書”等。
4、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安全管理。
第四條分包隊伍進場:
1、主管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第五條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實行班前、班后安全會議和周安全總結會議,并設立臺帳記錄。
第六條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1、主管部門對分包
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2、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項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3、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或作清退處理。
第二節分包單位人員資格管理
第一條分包單位人員資格要求:
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1、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須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復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1、2分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機管員、材料員等管理人員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
1、3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1、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第二條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安全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八.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1、負責對資質類證件升級、增項、年檢、核查、延期。
2、辦理資質所需報表的填寫上報。
3、資質要求的人員配備、年檢、注冊、證件管理。
1、對各類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有效期進行匯總登記,及時準確的掌控證件年檢、延期情況。
2、積極主動的通過多方途徑,如政府網站、上級主管單位、兄弟單位了解最新的資質、人員管理規定,及時為年檢、升級、核查、注冊做準備工作。
三、準確理解資質管理規定,提前準備相關資料,確保各項工作及時、合格。
1、對收集的資質管理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充分理解上級主管單位下發文件的要求,對不理解部分要主動與主管單位負責人去溝通、交流,對不能達到之要求要向公司總經理匯報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損失。
2、在充分理解各項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著手編制年檢、延期等申請資料,在準備申請資料需要的內容時應對其合理性進行分析,如業績、人員證件、學歷、職稱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檢、延期、升級等資質管理工作設計內容較多,如年度審計報告、工程業績等需公司財務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項資料。故負責人必須提前準備,分清主次和前后順序,提前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并以書面形式將所需內容的要求、時間進行告知,并對結果進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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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申請資料在上報主管單位之前必須留存一份備案,如因修改而出現多份留存,則將不合格資料進行銷毀,留存合格資料。
五、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上報資質主管單位各種報表,報表內容如涉及到財務相關內容必須與財務負責人進行溝通,力求符合資質要求的同時確保符合財務管理制度。
九.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資質認定工作計劃》
一、
資質認定工作是確保企業或個人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能夠勝任特定任務或工作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資質認定工作對于企業和個人來說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因此,制定一份詳細具體且生動的資質認定工作計劃就顯得尤為關鍵。
二、背景
資質認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企業或個人的專業技能、經驗、設備、管理水平等進行評估和鑒定的一項工作。通過資質認定,可以證明被評估對象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條件,從而獲得更多的機會和競爭優勢。
三、目標
制定資質認定工作計劃的主要目標是確保認定工作的公正、客觀和準確性,同時提高認定的效率和便捷性。具體而言,目標包括:
1. 確定認定對象:明確需要認定的企業或個人范圍,包括行業、規模、地區等要素。
2. 確定認定標準:明確認定標準和要求,制定相應的評估指標和方法。
3. 確定認定程序:明確認定的流程和時間節點,確保認定工作的有序進行,避免拖延和耽誤。
4. 提高認定的公正性:建立公正的評審機制,確保評審人員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避免人為干擾和偏見。
5. 提高認定的準確性:制定詳細的評分標準和參考材料,確保評估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四、計劃
1. 制定認定準備工作計劃:包括確定參與認定的各方,明確工作職責,確保認定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2. 分析和確定認定標準: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市場需求,確定認定標準和要求。
3. 建立認定評審團隊:選擇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評審人員,并進行培訓和溝通。
4. 制定評估指標和方法:根據認定標準,制定具體的評估指標和方法,并明確評分標準和考核依據。
5. 進行認定申請:開展廣泛宣傳,吸引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參與認定,接受申請并進行初步篩選。
6. 進行現場評估:對通過初步篩選的申請者進行現場考核,評估其實際能力和條件。
7. 制定最終認定結果:根據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各項指標,確定最終的認定結果。
8. 完善認定報告和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企業或個人發放認定報告和證書,并公示認定結果。
9. 監督認定結果落實:對認定結果進行監督,確保被認定對象按照要求履行義務和責任。
五、風險和控制
1. 時間風險:制定合理的時間安排,確保認定工作按計劃進行,避免拖延和耽誤。
2. 資源風險: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確保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3. 人為干擾風險:建立公正的評審機制,確保評審人員獨立客觀,避免人為干擾和偏見。
4. 知識和技能風險:選擇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評審人員,并進行培訓和溝通,提高評估的準確性。
六、總結
制定一份詳細具體且生動的資質認定工作計劃,對于提高認定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至關重要。通過明確認定目標、制定具體計劃和合理控制風險,可以保障認定工作的公正、客觀和準確性。資質認定工作計劃的執行將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更多的機會和競爭優勢,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
十.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進行修改:
一、刪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萬元”。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刪除第四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刪除第十條第三項中的“和驗資報告”。
二、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刪除《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六條第三項。
四、刪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附件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第一條第一項。
五、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九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七項。
將第十條第一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六項。
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六、刪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九條第五項。
刪除第十條第五項。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將第十二條第八項修改為“(八)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七、刪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九條第一項。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將第七條第二項甲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以及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的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條中的“注冊資本”修改為“資產”。
十、刪除《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十二、刪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七條第五項。
刪除第八條第五項。
十三、刪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十條第一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
刪除第十七條中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十一.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施工勞務資質;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企業章程復印件;
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十二.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一)抓好農業產業化發展。繼續推進1萬畝蓮藕基地建設和2萬畝蔬菜基地建設。加快推進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大力推廣“龍頭企業+基地+農戶”的經營模式,促進農業增產,帶動農民增收。按照“公司(市場協會、大戶、農民經紀人)+農戶”的模式,加快農業專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建設。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產品“產—供—銷”方面的帶動作用,解決農產品賣難、農產品加工增值難等問題。
(二)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一是抓緊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矛盾。二是加快推進全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建設,指導各鎮(街)建立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中心,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監管。
(三)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在項目規劃建設上服務好坡頭鎮安康生態農業產業園、龍頭鎮龍泉灣農家樂,爭取兩家企業早日落戶和投產。抓好我區蔬菜、畜禽、水產和林木良種引進、培育工作,努力推動“一薯一稻”向多品種經營的種植模式轉變。
(四)加大扶貧開發力度。繼續做好全區新一輪“扶貧雙到”工作,有勞動能力貧困戶1417多戶實現脫貧,8條貧困村的集體經濟有長足發展。
(五)擴大農村政策性保險范圍。探索建立以“信貸+保險”為基礎、以財政補貼為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新體系,以保大災、保大戶、保主要農產品為重點,提高我區主要農作物保險的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以政策保障農民增收。
(六)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大農業執法力度。建立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組建農業綜合執法隊伍,配齊必要的農業執法裝備,改善執法條件,開展以規范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內容的一系列專項執法行動,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七)繼續推進農田基礎建設。加快推進20xx年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通過工程復核和市級驗收;20xx年高標準農田建設招投標工作,力爭春耕前完成施工;抓緊推進20xx年高標準農田建設爭取盡快進行施工。
(八)進一步深化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進一步加強我區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建立完善農技推廣運行機制,全面提升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服務能力,滿足農業農民的科技需求,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民持續增收。
十三.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作為公司的財務出納人員,自然要先把工作做好,為公司節約每一筆成本。為了使財務工作做到長計劃、短安排,使財務工作在規范、制度化的良好環境中更好地發揮作用,特制定月財務工作計劃。
一、組織財務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各種培訓
組織財務人員參加財務人員培訓,提高認識,不斷增強自身業務水平。了解新標準體系的框架,掌握和理解新標準的內容、要點和本質。全面按照新標準的規范要求,熟練運用新標準等。并進行會計處理和編制財務相關報表和表格。
二是進一步做好預算工作
探索基層學校預算管理規律
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總結大口徑預算工作的規律,提高預算工作的預見性、民主性和科學性,做好學校部門預算的編制和落實工作。編制好年度預算,并力求切合實際。
三、加強規范資金管理
1、根據新的制度與準則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業務核算,做好財務工作。
2、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處理好同其他部門的協調關系.
3、做好正常出納核算工作。按照財務制度,辦理現金的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努力開源結流,使有限的經費發揮真正的作用,為學校提供財力上的保證。加強各種費用開支的核算。及時進行記帳。
4、財務人員必須按崗位責任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出表率。
5、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資質掛靠工作計劃是一項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整合專業人才資源,提高企業競爭力,創造利潤增長。本文將詳細介紹資質掛靠的概念、實施步驟及關鍵要點,并提出一套有效的工作計劃,旨在打造一支高效、創新的團隊。
第一章:資質掛靠的概念及意義(300字)
1.1 資質掛靠的定義
1.2 資質掛靠的優勢
1.3 資質掛靠的目標
第二章:資質掛靠工作計劃的實施步驟(400字)
2.1 確定掛靠團隊的核心崗位及人員需求
2.2 招募及選拔優秀的掛靠人才
2.3 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指導原則
2.4 配備必要的資源支持
2.5 開展掛靠團隊的培訓和專業發展計劃
第三章:資質掛靠工作計劃的關鍵要點(400字)
3.1 有效溝通和協調
3.2 定期組織團隊建設活動
3.3 激勵團隊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3.4 鼓勵跨學科合作和知識共享
3.5 定期進行團隊績效評估和調整
第四章:資質掛靠工作計劃的實施效果測評(300字)
4.1 利潤增長指標的提高
4.2 工作效率的提升
4.3 客戶滿意度的提升
4.4 團隊合作能力的增強
通過資質掛靠工作計劃的實施,企業可以有效整合專業人才資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實現利潤增長和企業競爭力的提升。但需注意有效溝通和協調、團隊建設、激勵機制和績效評估等關鍵要點,從而打造一支高效、創新的團隊。期待資質掛靠能在各行各業廣泛應用,為企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十五. 資質管理的優秀工作計劃
一、目的
為保證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實施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部門、單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供應科與安全科負責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
2.人勞科與安全科參加對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審查;負責監督承包商對用工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教育,檢查監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動。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資格評審供應科對承包商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和勞務用工資格評審。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1.1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簽訂合同的要求
2.1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2.2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2.3 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專業的培訓;
2.4 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3. 承包商人員需接受安全培訓與有關管理規范的培訓。
3.1 承包商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注意事項。
3.2 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備安監員;
b) 承包商人員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作業人員進行了有關培訓;
c) 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d) 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4. 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1 作業過程的協調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與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4.2 作業過程的監督
a) 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公司工程質量技術部門和安全科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b) 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c) 公司安全科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d) 對于違反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行為,安全科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5. 事故報告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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