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科工作總結(匯編十三篇)
發表時間:2018-03-06司法鑒定科工作總結(匯編十三篇)。
? 司法鑒定科工作總結 ?
青島司法鑒定在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完善、法院審判方式改革不斷深化的今天,“青島市司法鑒定網”正式開站了。
“青島市司法鑒定網”,旨在落實司法為民的思想;宣傳法律法規;介紹司法鑒定工作情況;公開司法鑒定工作的有關內容、條件和標準;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聽取意見,接受監督;促進司法鑒定工作的改革與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
“青島市司法鑒定網”,力爭成為普法、執法、司法服務的園地,為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學習、交流、查詢司法鑒定工作情況的機會,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發揮應有的作用。
熱切期望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關心和支持。
青島誠祥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所成立于204月,是由青島市勘察測繪研究院申請組建,經山東省司法廳首批批準成立的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單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仲裁委員會批準入冊的司法鑒定單位,主要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建筑工程鑒定及工程質量鑒定服務。其業務范圍:1.建筑工程司法鑒定;2.工程造價司法鑒定;3.勘察測繪質量鑒定;4.建筑材料及制品質量鑒定;5.裝飾、裝修工程、環境工程質量評定。
青島誠祥鑒定所也是經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的山東省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對既有房屋的結構安全進行鑒定,也可對達到或超過安全使用年限以及受重大災害、事故影響的房屋進行鑒定。
擁有近30名國家注冊司法鑒定人,其中各類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占85%以上,不少是青島市建設行業中有權威和經驗的資深專家。本所還擁有科學、先進的檢測手段。所內設有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試驗室),并通過了國家計量認證;還得到勘測院檢測中心和其他檢測機構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在人才、技術、裝備等方面為科學、公正地開展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技術鑒定和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和保證。
遵循“依靠科學、求證客觀、追求公正、共建文明”的宗旨,堅持“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嚴謹誠信”的質量方針和“確保提供的鑒定意見的準確率達到100%”的質量目標。嚴格按照鑒定程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精心組織和開展每一項鑒定活動。已鑒定的各類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工程項目的準確率和采信率均達到100%,取得了豐富的鑒定經驗和可喜的業績,在建筑工程鑒定行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贏得了各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質監部門和其他委托方的普遍認可和高度信任。
青島誠祥鑒定所理念“凝聚一流人才,運用領先技術,誠信嚴謹運作,真誠奉獻社會”。本所的工作目標是“創建著名鑒定品牌”,為社會提供一流服務。
? 司法鑒定科工作總結 ?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第三條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五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回避。
第八條 司法鑒定收費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于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于有違反司法鑒定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司法鑒定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人違反本通則規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鑒定材料。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F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鑒定類別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四十條 委托人對鑒定過程、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第四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有關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四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確認司法鑒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人數、費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為司法鑒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應當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
第四十七條 本通則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對鑒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據本通則制定鑒定程序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通則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
第四十九條 在訴訟活動之外,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相關鑒定業務的,參照本通則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通則自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8月7日發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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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醫學生,大二的時候已經學習了《病例解剖學》,觀察了各種臟器的病變標本以及病例切片,并且在學期末一次偶然的機會親眼目睹了一次尸體解剖過程,是由我的代教老師完成的,當時我就對法醫學產生了極大地興趣,為了進一步學習,期末選課是我選修了《法醫學》這門課程,通過一學期的學習收獲了很多。
上完課后我對法醫學有了初步的認識,法醫學(forensicmedicine)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理論和技能解決法律問題的科學,用于偵察犯罪和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證據。法醫學是應用醫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并解決立法、偵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法醫學是一門應用醫學,又相當于法學的一個分支。醫學為制定法律提供依據,為偵查、審判提供科學證據,因此法醫學是聯結醫學與法學的一門交叉科學?,F代法醫學分基礎法醫學和應用法醫學兩部分:前者研究法醫學的原理和基礎:后者則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方法,解決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關問題。
這包括受理殺人、傷害交通事故、親子鑒定等案件的鑒定,為偵查、審判提供線索和證據,為制定死亡判定、臟器移植、現代生殖技術以及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的法律提供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一貫堅持“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從而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醫學鑒定結論作為各種訴訟活動中重要的科學證據,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等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另外通過對非正常死亡的尸體檢驗來發現傳染病,進行中毒和災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處理。法醫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人(活體、尸體)和物。法醫學的研究方法有醫學的、生物學的、化學的和物理學的四類。而其涉及的內容有死亡與尸體現象檢驗,各種機械性窒息的發生機制、征象、后果和檢驗方法,機械性損傷的分類、形成機制,各種猝死與自殺、他殺引起的突然死亡,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法醫人類學的個人識別等。
老師還講到了猝死的定義以及猝死的多種發病原因,讓我對猝死有了很深刻的理解,通過老師的講解,我知道了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在心血管系統發現病變,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臟或大血管。大量的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宮外孕破裂、咯血、嘔血和肺動脈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臟病和動脈瘤而引起血管系統猝死。還給我們結合實例講了不同機制下的猝死原因,并談到法醫在檢驗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關于各種心血管疾病的猝死的誘因。盡管提到的死因眾多,但大多數死因繼發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時間階段的不同,解釋了為什么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沒有代表性。肺炎、腦膜炎、敗血癥和休克常常死前癥狀延遲1小時以上。猝死的典型原因,諸如主動脈瓣狹窄或冠狀動脈起始部的異常,不常被發現。猝死通常發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時,劇烈活動時很少發生。最近的研究提示,習慣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釋放時發生猝死的危險。心肌肥大是突然死于冠脈病的常見現象。
為適應21世紀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的復合型人才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為此,加強素質教育、正確處理好科學教育和人文教育的關系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正確途徑。總之,深刻的了解法醫學在其檢驗的重要性。比如有時候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判斷猝死原因,責任在誰,法醫的檢驗對案件的判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還有就是感謝老師給我們上了這門課,使我加深了對法醫學的認識。從這門課中,我認識到了現代法醫學體系是如此的發達。也許我不會去做法醫,但是我相信這會對以后我的每一門課程都帶來巨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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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重新制定的《通則》進行了解讀。
這位負責人說,重新制定《通則》,主要是為規范司法鑒定的實施程序,保障司法鑒定的質量。《通則》是司法鑒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礎性的重要規章,對司法鑒定活動具有重要作用。
談及重新制定的《通則》與過去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有何不同時,這位負責人認為,有三大不同。
首先是立法依據不同。在底開始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中,司法鑒定體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項重要任務?!稕Q定》的頒布,除明確了對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條件及程序外,同時已對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遵循的原則、相關要求及監督舉措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原《通則》雖然在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業務活動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有些內容與《決定》的規定和當前的需要已不相適應。
再次是適用范圍和效力不同?!锻▌t》明確規定了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明確規定了《通則》的適用范圍。今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各類司法鑒定活動時,都須自覺遵循《通則》的規定。對違反《通則》的行為,新《通則》分別從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層面賦予了相應的處分權限。
“原《通則》以規范性文件試行,新《通則》以正式規章的形式頒發,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級?!边@位負責人說。
據介紹,《通則》設總則、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司法鑒定的實施、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附則,共5章40條?!锻▌t》遵循司法鑒定活動的內在規律,按照司法鑒定活動的工作流程,對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司法鑒定的實施、司法鑒定應遵循采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司法鑒定程序的特殊規定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于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是進行鑒定活動的第一個環節,也是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前提條件。為了確保司法鑒定活動依法規范進行,《通則》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委托鑒定的形式和要求,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的條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確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
關于司法鑒定的時限要求。為了滿足訴訟活動尤其是審判工作的需要,《通則》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受理鑒定委托和實施鑒定時應當遵守的時限。同時,考慮到司法鑒定活動的規律和特點,《通則》還對司法鑒定活動中遇到疑難、復雜和特殊的鑒定事項,確需延長審查期限和鑒定時間等特殊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
關于司法鑒定適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和采用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是鑒定意見科學、準確的重要保障,也是解決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的重要舉措之一。從我國當前司法鑒定領域制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現狀出發,根據行業慣例,《通則》規定了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和采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層級結構和先后順序。
關于司法鑒定程序的特殊規定。為保證司法鑒定程序的公正、合理,《通則》除對司法鑒定實施過程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外,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檢查女性或未成年人身體、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或者進行尸體解剖、現場提取檢材等特殊情形作出了專門規定,既體現了鑒定程序的公正性,又加強了委托人對鑒定過程的監督。同時,為了及時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適應跨學科、跨地域、跨行業鑒定的需要,《通則》也對相關制度安排作出了規定。
這位負責人說,根據《決定》的規定,《通則》還對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在司法鑒定活動中的相關責任以及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條件分別作出了規定。
一是進一步落實了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是《決定》確立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的核心內容。《通則》使這一原則得到了落實,如規定司法鑒定人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回避義務、出庭作證義務、獨立出具鑒定意見;對復雜、疑難和特殊技術問題咨詢相關專家意見的,最終鑒定意見仍然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多人參加的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等。
二是加強了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管職責。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也是組織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主體?!锻▌t》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其內容主要有:依法審查和受理鑒定委托;指派司法鑒定人,監督司法鑒定人遵守法定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技術規范和鑒定時限;監督司法鑒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統一收取司法鑒定費用;督促司法鑒定人依法出庭作證,執行有關鑒定人回避的制度;組織進行專家咨詢和多機構鑒定;組織復核以及糾正違規行為等。上述規定將使司法鑒定機構在組織、管理、監督司法鑒定人的鑒定活動中,發揮主體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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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現實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院如何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的同時確保司法的公平正義,值得我們深思。本文從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在訴訟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對策建議。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
1、行政訴訟是實施憲政的重要保障。20xx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審結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勞動和社保等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77件。其中,判決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9件,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2件,原告主動撤訴和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告撤訴的26件,維持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和駁回訴訟請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20xx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為60件,訴訟費減、免、緩累計16萬元。20xx年,全年共為74件案件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14萬元。20xx年11月起,實行了先執行后收費制度。
(二)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過于單一。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確定的方式就是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這無疑是不全面的,不僅與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間有一定差距,與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離。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實現,不僅是對當事人實行訴訟費減、緩、免交,而且是當事人在訴訟中訴權行使時遇到法律阻卻事由,以及不能、無法通過自己的能力行使訴權保護合法權益時,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援助,否則他們很可能在訴訟中敗訴,對他們進行的經濟上的援助也會付之東流,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關操作不具體、不規范?!兑幎ā繁M管對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范圍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內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圍的十一項內容中多次強調“生活確實困難”,但對“生活確實困難”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如《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钡驗閷儆诰戎秶氖环N情況,什么樣的情況,應提交什么樣的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是民政部門出具,還是所在地的辦事處、鄉鎮出具,或是單位出具,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審判實踐中更趨規范化,建議上級法院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其在訴訟上的缺陷
(一)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
1、案件數量多。全國各級法院一年共辦結案件達800多萬件,pp法院每年辦結的案件也超過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如農民失地案件、消費者權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拆遷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響大。弱勢群體的案件,不少是社會熱點案件,比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會轟動。
3、案件法律關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已明顯構成,但司法遲遲不敢到位。如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而造成的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
(二)弱勢群體在訴訟上的缺陷
1、訴訟行為能力的劣勢化。在訴訟中由于需要負擔包括案件受理費在內的訴訟費用、收集證據所必須支出的訴訟成本以及參加訴訟所不可避免的費用支出,經濟困難者相對非經濟困難者存在著明顯的且可判斷的弱勢。
2、訴訟心理素質的脆弱化。在訴訟中,不同的訴訟主體有著不同的人生態度、情感方式、思維模式、價值觀念等,必然導致訴訟心理素質的多樣化差異。弱勢群體在訴訟中的心理壓力高于一般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有比較嚴重的顧慮感、比較強烈的挫傷情緒和比較普遍的社會支持缺失感,這些使得弱勢群體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訴訟心理素質極易受到觸動和影響,十分脆弱,難以自我進行有效的調適,進而容易對訴訟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對策
(一)拓寬司法途徑,為弱勢當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關口,要大膽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種便民、濟民措施,切實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行口頭立案方式,即對因文化程度低或身體有殘障等原因寫不了訴狀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頭起訴。立案法官向當事人了解雙方的基本情況、訴爭事由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時,要加強立案階段的釋明工作。
2、審理救助。司法獨立和司法公開,是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關鍵之一。要建立一支獨立的、具有高素質的司法審判人員隊伍,完善公開、透明程序的司法機構。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職業化和行政化。要有針對性地建立審判架構,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通過專業審判,教育、幫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審判力量,擴大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確保受公權侵犯的弱勢群體能及時得到救濟。設立專業的維權法庭或小額民事訴訟法庭,實行快立案、快審理、快結案、快執行,切實保護新居民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3、執行救助。執行是訴訟的延續,“案結事了”是訴訟的最理想狀態。弱勢群體由于生存環境的惡劣,權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會給予特殊的保護。人民法院要在訴訟制度、內部機構設置等方面進一步改革創新。在執行階段,涉及弱勢群體的,則應做到既要維護法制權威,又要維護社會的穩定,充分實現“弱勢群體生存權保護原則”。
4、建立司法救助專項基金制度。經費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的最根本條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較為健全的國家,司法救助經費都依法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予以支付。
(二)完善訴訟制度,推進審判方式改革
首先,從“保護人權”的法律原則出發,充分給予弱勢群體訴權。其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推行普通程序簡易審,做到繁簡分流,在法定審限結案,避免超審限。第三,堅持立案公開,審理公開,質證公開,裁判結果公開,執行公開。法律文書要充分說明判決依據的理由,并且公開上網,以方便人民群眾查閱和監督。
(三)不斷改進作風,樹立親民審判新形象
一要摒棄“衙門”意識。將工作的重點放在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上,平等對待和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對話和訴求,為當事人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親和力的訴訟空間,使訴訟高效有序地開展。把為民、利民、便民思想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全過程。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困難疾苦放在心頭,不輕視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額案件。二要多做訴訟調解工作。注意把現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國傳統文化的“和為貴”結合起來,把法理解釋同耐心做當事人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注重實質正義。要對現有的審判體制不斷創新,為弱勢群體及時、低成本地維權創造條件,使審判機關成為弱勢群體的依靠。三要為弱勢群體盡職服務。在訴訟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幫助其充分實現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鼓勵事實或法律關系清楚案件的困難當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進行訴訟,幫助確需請律師代理而無錢委托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對涉及弱勢群體當事人的小額債務糾紛、勞務糾紛、婚姻案件等著重實行調解,力爭協商解決。
法院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需要正確處理好平等原則與傾斜性保護原則之間的關系,防止矯枉過正。同時,法院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不是無條件的,也不是萬能的。在保護弱勢群體利益過程中,需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聯動,使之進入良性軌道。
? 司法鑒定科工作總結 ?
一年來,在院黨組和上級院的領導下,緊緊圍繞高檢院關于加快科技強檢和創新檢察技術工作發展新格局的要求,以提高檢察技術業務水平為工作重點,以“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主題實踐活動和“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中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為契機,充分發揮檢察技術工作在檢察環節中的職能作用,開拓新思路,努力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F將半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積極開展技術工作,努力為辦案服務
1、檢驗鑒定工作:積極開展文審查等檢驗鑒定工作,為其他業務部門提供協助。半年來,共受理各類檢驗鑒定11件11人,為其他業務部門提供技術協助26人次。
2、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本著為辦案報務的宗旨,積極配合自偵部門查辦案件,對辦案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在錄音錄像過程中,嚴格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程序,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操作設備。一年來共辦理8件8人。錄音錄像時間累計達18小時21分。
3、信息化網絡建設工作:目前,我院局域網建設共配置網絡設備(路由器)2臺,;配置主機設備(服務器)3臺;配置交換機3臺。部署硬件防火墻1套。專用機房設有完善的防靜電、接地等安全措施,配有機房專用UPS和空調。
4、應用系統建設工作:按照省、州院的要求,積極完成新版OA系統應用安裝與培訓,與省院法律法規查詢系統進行了鏈接,完成本單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
5、綜合指導管理:根據本院的實際,完成調整和充實信息化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嚴格按照要求完成了本院信息化情況網上登記情況;積極參加上級院舉辦的各類培訓,對本院其他部門運用計算機辦公辦案的培訓;較好地完成任務省院、州院和本院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完成本院內部網站改版工作,為內部網站更新新聞條390余條、檢察動態54條、信息簡報52篇,為各科室處理計算機軟件故障210余次,硬件維護維修故障3次;為各科室處理復印機、打印機故障105次,為各種會議或活動攝像、照像服務60余次,提供技術保障、支持26人次,其他工作220余人次,下載機要文件383份。
6、運行維護保障:積極配合高檢院、省院、州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及試線60次。
二、存在的問題和下步工作打算
一年來,我們雖然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職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點,主要表現在:重業務工作,輕政治學習;缺乏開拓創新意識;與相關部門聯系、溝通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順利開展。
針對上述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理論學習,全面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勤奮鉆研業務,研究和探索工作發展的新路子,加強務實創新能力,克服不足,樹立刻苦學習的精神,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努力完成好本職工作。
20XX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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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的法學分類較其他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細致,本科階段限于國家規定和實際教學狀況,所修課程皆為法律核心主干課程。畢業后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培養從事法律工作。
西南政法大學的偵查學專業在全國數一數二,是西南政法大學就業最好的專業之一。主要學習偵查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接受刑事執法、偵查破案的基本訓練。畢業后在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部門從事偵查工作、刑事執法工作、預防和控制犯罪以及偵查學教學、科研等方面工作。
行政管理全國排名第3。要求學生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好的身體素質; 具有較強的文字寫作、口頭表達和運用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本專業學生畢業后,從事黨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司法機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企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工作、企業單位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工作以及有關高校與科研單位相關專業的教學、科研工作。
本專業培養既懂新聞又懂法律,懂外語、懂電腦和會說、會寫的能從事法制新聞、出版和宣傳工作的人才,學生畢業后主要服務于新聞、出版單位、公、檢、法、司、黨政機關以及教學、科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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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聽證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出現在聽證過程的不同階段。聽證告知書是在進入聽證程序以前的一種法律文書;而聽證通知書是行政機關決定受理聽證請求,進入聽證程序后所發出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二,聽證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的內容不一樣。聽證告知書往往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等實體內容,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而聽證通知書的主要內容除了當事人的姓名以及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建議等外,還包括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聽證地點、時間以及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應該準備參加聽證會的證據、材料等內容。
第三,兩者的目的不一樣。聽證告知書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以及提出聽證請求的時限;而聽證通知書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是誰、當事人應該準備參加聽證會的證據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