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熱門14篇)_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發表時間:2019-10-03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熱門14篇)。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盧x水,男,19xx年6月15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xx樓3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4月16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6月23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10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x,男,19xx年8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
案由:申訴人盧x水不服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并判決駁回被申訴人盧x華、盧x華、盧x華、盧x華的訴訟請求,判決本案的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二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正確、判決錯誤等問題,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1.1錯誤之一:對本案事實作與xx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一審判決”)相同的事實認定。
1.2錯誤之二:對申訴人在二審階段提出的,且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舉證,未進行科學分析與客觀評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要求,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p>
1.3錯誤之三:對申訴人在《民事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提出的異議事實,不進行充分的法庭調查,簡單臆斷地以“因上訴人對提出的異議事實未舉證證明,本院對本案事實作與原審相同的事實認定,并作為二審的事實認定?!边M行處理。
1.4錯誤之四:對申訴人在一審、二審階段均提出合法懷疑的存在重大疑點的證據——被申訴人在一審提交的xxxx年10月18日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蓋章的《關于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經大隊研究雙方協商處理意見如下》【以下簡稱xxxx年“處理意見”】,不進行認真的查明與科學的甄別,導致二審法庭調查流于形式,不但沒有糾正一審認定證據和事實的錯誤,反而再次以二審的“權威”判決鞏固了原告提交的虛假證據之證明力,讓申訴人無法接受!
1.5錯誤之五:二審判決在“本院認為,......”一段中的論證說理,違背邏輯,牽強附會,其中“但從xx縣xx鎮xx村委會及xx縣xx鎮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證明》反映,在xxxx年處理意見上所蓋的印章等同于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換概念之錯誤,原“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印章是否等同于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印章,與xxxx年“處理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因果關系;同時,xx縣xx鎮人民政府在《證明》中的蓋章簽署,只是證明“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法律地位等同于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而不是證明xxxx年“處理意見”內容的真實性。
也就是說,xxxx年“處理意見”書證上的印章即使真實,也并不能夠證明該“處理意見”上所記載的內容與事實是真實的。事實上,用歷史的眼光和“三?!?即常識常情常理)邏輯去審查分析xxxx年“處理意見”書證本身存在的問題,就足以得出一個簡單的判斷:
xxxx年“處理意見”不真實,因為,歷史上根本沒有發生xxxx年“處理意見”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許只有一個,那就是被申訴人的父親盧xx串通xxxx年時任大隊文書的嚴xx偽造了這份“處理意見”(嚴xx與盧xx是親戚關系,盧xx當時是教師,他們有作案的動機、智商、職便)。
本案是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審原告主張“被告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墻)、影響排水、通風、采光、妨礙等事實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虛假的xxxx年“處理意見”作為證據外,無法充分舉證。對于原告的舉證不利,一審二審均沒有要求其補充舉證,反而要求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過度舉證,這顯然有失公平。
1.7錯誤之七:判決書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糞寮”毫無事實根據,被告的糞寮是老祖宗留下來的財產,至今已上百年(歷經六代人),雖然曾經進行過修繕(維修屋檐、檢修瓦片),但從未進行翻建,更未動過石腳。
1.8二審對被申訴人所陳述的違背事實且缺乏證據證實的內容,如原告房屋并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磚的目的并非原告所說那樣......,也跟一審同樣予以采信;更是讓申訴人無法讓接受。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不存在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墻)、影響排水/通風/采光、妨礙等事實。
......
二、一審、二審采信證據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法理與邏輯,其判決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訴人提交的2號證據涉嫌偽造,一審、二審對于申訴人在庭審中的質證和合理分析抗辯意見,不但不審慎甄別,反而斷章取義,在判決書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訴人、申訴人)的質證意見【見一審判決書,第5頁順數第7-11行,與一審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1-2行】。
2.2一審過程中,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陳述的違背歷史真實、違反邏輯常理(其主張“借用”與“糾紛”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見一審判決書,第3-4頁,被告盧其水辯稱部分內容】,在書面答辯狀及庭審答辯、質證、辯論階段,均提出了明確質疑,要求法庭結合申訴人提交的證據及向當時(xxxx年)任xx大隊書記盧x育老同志(現居廈門,聯系電話1360xxxx952)調查核實了解歷史情況后審慎查明。
但沒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顧事實,偏袒被申訴人一方,拒絕采納申訴人一方的合理抗辯解釋。
2.3一審、二審對涉案證據的分析與認證【見一審判決書,第6-7頁;二審判決,第7-8頁】不科學,存在采信錯誤的嚴重問題。
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應當按照證據三性原則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進行科學嚴謹的分析認證。
但一審判決,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對涉案證據進行科學嚴謹的分析與認證,存在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邏輯采信證據的嚴重錯誤。具體表現在:
①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中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認可其真實性,該證據可以反證原告侵權、被告沒有侵權的事實。從該證據中“張x連宗地圖”⑤-⑥距離4.35米與被告舉證第四組“盧x水糞撩與張x連房屋相鄰示意圖”實際丈量的.相鄰距離為6.4米,扣除之后相鄰距離為2.05,按照雙方各50%,其中相鄰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應當屬于被告所有?!?/p>
但一審判決書以“原告提供的1號證據,經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p>
②對原告提供的2號證據—xxxx年“處理意見”。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歷史習慣,當時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或文書,應當使用統一印制紅色字體的單位便用簽紙,不可能隨意在一張不規格的白紙上直接書寫;格式不符合證明要求,沒有標題);其內容不合法(既然該材料系為處理雙方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所出具,應當有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大隊負責調解處理經辦人的簽名,應當至少是復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大隊存檔一份,但這些都沒有。)被告對此從不知情,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么一回事。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來源、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予以認定。”
不知其“來源、形式合法”,有何證據?
③對原告提供的3號證據。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僅認可該證明上的兩枚印章的真實性,對該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p>
④對原告提供的4號證據。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應當結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組照片證據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出相鄰關系及建筑物現場客觀情況。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也無異議,予以認定?!?/p>
2.4鑒于涉及本案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是——xxxx年“處理意見”,該證據為原告(被申訴人)在本案一審中的舉證三、大隊處理意見材料。
申訴人認為,有必要多費筆墨,再次對該證據——xxxx年“處理意見”存在的種種問題,作全面分析論證。
① 該證據的內容不合法,所反映內容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中所表述的“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的存在。其建房發生糾紛的說法,與四被申訴人在其一審《民事起訴狀》中所稱“借用”石腳一段,顯然自相矛盾。
②眾所周知,“借用”應當以雙方協議一致、自愿為前提,所謂的借用關系,在確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糾紛的;而該份大隊證明所反映的內容卻是先發生糾紛再借用,顯然違背邏輯與常理!
根據法律對證據的要求,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基于法理,考察歷史與現實,申訴人有充分理由,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具體列舉疑點如下:
A、如果是對糾紛的協商處理意見,則必須有糾紛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的簽字認可,亦應當有大隊經手負責調解人員的簽名。
B、如果是協商處理意見,應當是一式三份,即使當時沒有打印復印條件,一般習慣做法都用復寫紙復寫一式幾份,糾紛各方應當各持一份,大隊存檔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寫件,且不是復寫件、打印件。也就是說,該書證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訴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訴人持有,應當在當時的大隊革命領導小組保管存檔。
C、該材料紙張規格不正常,明顯可以看出已被認為裁剪處理。為何要對之裁剪處理?
D、xxxx年,被告拆除糞撩擬改建房屋時,原告方謊稱相鄰地權屬有歷史字據,字據上有原告父親盧x星、被告兄長盧x松(已故)、被告本人盧x水三人的簽名。實際上根本不存在這一字據。
E、發生糾紛后,村委干部盧某華曾參與調解,多次用脅迫的語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該份材料(xxxx年“處理意見”)上補簽名,如不簽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舉,意欲何為?
F、根據該份材料落款處顯示的時間為xxxx.10.28,被告尋訪到當時任xx大隊書記盧x育(現居廈門,聯系電話1360xxxxxx52)同志,經電話詢問,老書記明確表示不知此事。xxxx年8月15日,原xxxx年任xx村大隊革領組長盧x忠同志(聯系電話1511xxxx54)亦出具《證明》,證實其在任期間,沒有處理過所謂的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一事。
基于上述分析,對此份存在諸多重大疑點且事關本案真相的證據,法庭有義務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進行歷史分析、客觀分析,不對照公文處理規范要求進行審慎審查,對被告的合理懷疑與分析論證置若罔聞。
2.5一審中,被告提供的3號證據,判決書表述“......予以認定?!北桓娴脑摻M證據證明內容為:
“1、證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嚴重水災并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實。
2、證明涉案糾紛地方屬于被告所有。
3、證明原告房屋屋檐過界侵占被告物權的事實(該證據同時用于支持被告反訴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但不知為何,判決書認定了該證據,卻對證明內容未作任何分析評判。
由此可見,上述證據的分析與認證所存在的明顯問題,最終導致了一審判決書第7頁-10頁中的“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內容違背客觀事實,違背邏輯,違反生活常識,分析判斷錯誤,喪失了司法判決應有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申訴人認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本案的一審二審判決,卻一錯再錯,而且犯的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的低級錯誤,這種嚴重錯誤的判決,非但沒有解決平息雙方的爭議糾紛,反而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制造代代相傳的恩怨,如不盡快糾正錯誤,將引發嚴重的社會后果。
綜上所述,申訴人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足以證明貴院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嚴重侵害申訴人盧x水的合法權益。故,申訴人先給予貴院糾正錯誤的機會(申訴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視組、上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大等繼續控告申訴的權利),敬請貴院領導依法履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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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請求: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xx)寶民二終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依據和判決錯誤,請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事實和理由:申訴人原任組長楊蒼蒼與被申訴人與xx年11月12日將申訴人河堤水澆地30畝土地再無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和無第三村民小組加蓋公章的情況下私自簽訂書面《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每畝每年承包費50元。合同簽訂后,被申訴人陜西千匯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從xx年至xx年12月未按照《合同》第二條第5款規定按時交納兩年的承包費3000元。經xx年6月28日上午申訴人所在組村民會議討論認為,原組長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發包方和鑒證單位未加蓋印章,且被申訴人未履行義務交納承包費,一致決定終止合同,收回土地。xx年11月8日,千陽向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訴人的訴訟,申訴人訴訟請求要求“該合同無效并收回土地”。
一審法院千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組長與原村主任與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經雙方多次協商后訂立,已經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時間,原告方一直未提出異議,被告以實際進行了大量的投入,該合同訂立時并無欺詐,脅迫行為,也未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并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12月一審法院法院判決后,申訴人不服千陽縣人民法院(xx)千民初字第003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于寶雞市中級法院,中院審理后又認為“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已履行當年,上訴人在該土地上也有投入,故應認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關于被上訴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繳納承包費,是否違約的問題,二審審理中,被上訴人愿意繳納承包費,且上訴人在一審起訴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未涉及違約的問題,故本院對被上訴人是否違約不予審理,判決維持原判?!?/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費》第2節 第18條第(二)款:“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第(三)款:“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款:“承包程序合法”。第19條第(一)款: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第(二)款: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第(三)款: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第(四)款: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第(五)款:簽訂承包合同。
故申訴人認為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不合法,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故申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自然人楊蒼蒼和楊社勤的簽字,并無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印章,該合同只能視為個人行為,自然人楊蒼蒼和楊社勤未加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印章放棄了代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和資格。故不符合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然而寶雞市中級法院卻應用了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回避了“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未實際審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回避了申訴人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請求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未履行法定職責,按部就搬一審的判決理由,側重偏袒了被申訴人的終止后的損失,嚴重的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按理說,申訴人從一審到二審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來審查是否程序合法,但兩級法院并未這樣做,一味的認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行為。真正的是一二審法院沒有認識到是在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更無認識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來判決。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xx)寶民二終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依據和判決錯誤,請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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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法院院長及廉潔自律情況匯報
2006年,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中級法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的監督和市政府、市政協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積極圍繞市委的中心,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分管的各項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刑事審判順利完成預定的目標,提前一年跨入全省法院先進行列;國家賠償、辦公室分別被省法院評為先進單位,刑一庭被市委表彰為公正執法先進單位,刑二庭被評為省反假幣先進單位,少審庭獲得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刑一庭、刑二庭、少審庭、辦公室、司法行政處等分管部門分別榮記集體三等功或被評為先進黨支部;16名干警受到表彰,其中1人被最高法院評為先進個人,1人被評為"全省十杰優秀女法官",1人被評為"河南省杰出(優秀)青年衛士",1人被評為首屆"全市杰出青年衛士",4人榮立個人二等功。下面,我將自己一年來的情況、廉潔自律情況做以簡要匯報。
一、積極組織開展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活動,努力提高法官隊伍素質
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是新時期黨中央對各級領導干部和每個黨員的新要求,也是各級領導干部在新時期努力提高自身執政能力,提高法官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技能,全面做好本職的重要保證。
(一)加強學習教育,積極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質。
堅持以上級開展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全省法院思想作風整頓活動為契機,認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潔司法教育,切實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思想境界,牢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權力觀,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堅持做到司法為民。采取集中學習等形式,加強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形勢教育,使干警正確理解把握形勢,轉變執法觀念,自覺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大局;開展警示教育,有針對性地挑選近年來本系統發生的違法違紀典型案件,印發給每一位干警,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專家講課、培訓、庭審觀摩等形式促使干警加強業務學習,切實提高業務素質。
針對部門業務特點,本著學以致用,注重成效,分別開展了業務教育培訓、庭審觀摩、法律文書評查等活動,狠抓崗位練兵,促進了干警業務素質的提高。我們還邀請了著名法學家、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馬克昌教授來**為法院廣大干警做了題為"樹立新時期刑事司法理念"的專題講座,進一步樹立了干警的現代司法理念。
(三)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狠抓隊伍的廉政建設
認真落實市委提出的"六個親自"要求。一是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年初,我與分管部門的負責人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各部門負責人與所屬人員也鑒訂責任書,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并要求所屬每個干警寫出廉政保證書。二是將黨風廉政建設與目標管理考核掛鉤。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年度崗位目標管理,與審判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一起獎懲。三是積極組織所分管的部門和干警參加我院開展的"無違法違紀年"活動。要求干警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謹慎行使手中的審判權,防止和避免各類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努力實現全年本庭、本人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顒拥拈_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今年以來,所分管的部門和干警沒有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四是認真執行"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積極轉變作風。把每周一下午定為黨風廉政建設學習日,組織干警學習中紀委規定的"四大紀律八項要求"、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四條禁令、最高法院規定的八不準等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做到周有筆記,月有心得,年終考核有獎懲。五是認真做好分管口的涉訴信訪,切實解決群眾"告狀難"問題,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在中,我注重引導分管的部門和干警,認真采取解決問題與說服息訴并重、齊抓共管與責任到人結合、治標與治本兼顧等措施,認真做好涉訴信訪,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年來,對中出現的問題,我們不回避、不袒護,該誡勉的堅決誡勉,該處理的堅決處理,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得到了深入落實。
二、認真履行職責,較好地完成了各項任務。
在常務副院長這個助手崗位上,我時刻擺正自己位置,當好參謀,自覺維護院領導班子集體領導,注意團結,搞好協作,切實執行落實好院黨組討論決定的事項,認真履行職責,各項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
(一)嚴把案件質量關。辦案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法院的形象,影響著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為此,一方面我要求干警對任何案件,不論大小,都要嚴把細摳,正確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嚴把質量關,力爭把每起案件都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另一方面我嚴把簽發關,凡是送我簽發的法律文書,我都認真審閱,大從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小至文字表述,標點符號無不仔細推敲,發現錯誤立即糾正。我院的
刑事案件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整體躍入全省法院先進行列。
積極參與市平安建設活動。根據省、市綜治委提出的"四個領先"、"六個不發生"的標準,結合審判,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市創建活動,創平安**,保社會穩定。2006年,我院先后公開開庭審理了**縣***兩起涉黑案件,并對所有被告人進行了公正判決,起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做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中級法院開通了12355青少年維權和心理咨詢服務熱線,認真開展咨詢、交流、幫教,促進失足的未成年人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經過上述的努力,我院的刑事案件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今年以來共受理一、二審刑事案件**件,審結***件,判處各類犯罪分子***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的犯罪分子為**人。發回重審改判率同比下降**%。
(二)認真做好賠償委和司法技術
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組織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人員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審理好國家賠償案件,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嚴格執法和公正執法。對審結的案件及時到賠償義務機關做相關,督促其履行賠償義務;對決定不予賠償的,做好當事人法律解釋。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了國家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職權。2006年,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12件,審結11件,決定賠償6件,決定賠償金額50余萬元,使蒙冤受屈的公民及時獲得了司法救濟。
依法開展司法鑒定,認真做好本院司法鑒定改革。一是推行鑒定監督管理,嚴格落實錯鑒追究制度,建立嚴格的一級抓一級的鑒定監督管理制度。二是抓公開鑒定制度,實施了"陽光工程",增加了鑒定的透明度,贏得了當事人的信賴。
(三)認真做好辦公室和司法行政
一是從強化內部管理入手,狠抓辦公室和司法行政處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2006年,辦公室和司法行政處出臺和完善了13項規章制度,包括目標管理、財務、訴訟費、車輛、檔案等方面的內容。每項制度的訂立我都親自修改和把關,然后遞交黨組討論決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行政業務的各項都有章可循,避免了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二是認真做好家屬院水電改造。在改造之前,家屬院水電和法院辦公樓共用一個系統,幾年來,家屬院用水用電的費用由院機關承擔,給院里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按照黨組的部署,我們頂住壓力,排除干擾,堅決開展家屬院水電改造,并最終圓滿完成了改造,每年為院機關節約水電費10萬余元。三是積極推進網絡化建設,努力改善辦公辦案條件。我們想方設法,克服重重困難,開通法院二級專網,實現了與省法院的互聯互通,使我院可以直接接收省法院有關會議精神和多媒體資料。同時,積極籌措資金,購買公務用車12臺,電腦130臺,進一步改善了辦公辦案條件。四是開源節流,抓好財務管理。我們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匯報、協調,基本彌補了院機關辦公辦案的經費缺口。并為全市**個基層人民法庭、審判庭爭取國債建設資金***多萬元。
三、以身作則,自覺維護政法干警和政法系統的良好形象
在長期的實踐中,我深深地體會到,強人必須先強己,強兵必須先強將,只有不斷地提高自身素質,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做一個稱職的領導干部。在中我主要做到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今年以來,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廣泛閱讀政治、法律、經濟、科技、管理、人文、歷史等有關方面的書籍,不斷更新、充實、完善自己。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八榮八恥"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條規。通過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銳力、政治鑒別力和政策水平,增強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堅定性,從而使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做到自醒、自警、自重。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審判的新特點、新情況、新問題,把握規律性,不斷提高自己的應變能力和能力,掌握的主動權。在抓好個人學習的同時,我還注重抓好所分管部門班子成員和廣大黨員干部的集體學習,在廣大黨員干部中夯實思想政治基礎,筑牢反腐拒變防線。二是堅持廉潔從政,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始終按照黨組分工履行職責,堅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無論是在干部任免上還是在其他重大事項決策上,始終堅持黨組領導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公開辦事,不搞暗箱操作。遇有重大決策事項,凡須討論通過的,一律在集中討論、反復醞釀、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再提交黨組研究決定。在中、生活中與同志們打成一片,不搞特殊,不脫離群眾。堅持參加民主生活會,深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正確對待同志們提出的問題,時刻反省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保持自身良好形象。同時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謹慎行使手中權力,時刻提醒自己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三是堅持廉潔自律,不搞以權謀私。。我時刻牢記權力來自人民,黨和人民給予我權力,更是給予了一種責任。為此,我謹慎對待自己的一思一念、一舉一動,耐得住清貧,抗得住誘惑,管得住小節,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實實做事,嚴于律己,一塵不染。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來客等方面,始終堅持能省則省的原則,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請,舉辦各種會議和活動,也本著一切從簡的原則,不搞形式主義,不搞鋪張浪費,盡量把有限財力用于院政建設上。對于家中的私事我從不貪圖私利,以權謀私,堅持做到看好家門、管好家人。一年中,我沒有利用手中權力為親友辦過私事,沒有安排親朋好友接包法院任何建設工程,沒有為了個人利益行賄上級,沒有使用超標汽車,更沒有利用婚喪事宜借機斂財。四是嚴格要求身邊人員和親屬,絕不允許他們以我的名義和影響,辦理影響法院形象和法官形象的事情。五是求真務實,身體力行。由于自己分管的部門多,案件多,事務雜,量大。我科學安排,日聽取匯報,接待當事人,參加各類會議;晚上、雙休日審核、簽發法律文書和綜合文字材料,再忙我都做到案件不過天,不過夜。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我深知自己還有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知識更新的速度不快,與形勢發展的需要、黨和人民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理論水平、業務水平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對所分管的部門有時過分強調辦案的數量和速度,個別案件還存在質量不高現象。三是隊伍建設中還存在少數干警群眾觀念淡薄,公仆意識差,對上訪求助群眾態度不夠好,個別干警法紀觀念不強等問題,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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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整體躍入全省法院先進行列。
積極參與市平安建設活動。根據省、市綜治委提出的"四個領先"、"六個不發生"的標準,結合審判,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市創建活動,創平安**,保社會穩定。2006年,我院先后公開開庭審理了**縣***兩起涉黑案件,并對所有被告人進行了公正判決,起到了較好的法律效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申訴人:XXX 男 XX族XXXX年X月x日生 住X城XX縣XX鎮XX村
被申訴人:XX 男XX歲 X族 XXX省XXX市人 現住XXX市XX區XX路XX號 被申訴人:XXX人民政府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 城民再初字笫04號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業資質,承包擴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鎮政府XX誘導證人作假證,不賠償損失,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上級法院依法判處上述二被申訴人因其有過錯造成申請再審人小孩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資料費,差旅費,精神撫慰金合計28萬元
由被申訴人承擔一二再審的全部訴訟費。
申訴事實理由:
3月18日被申訴人XX是XX省XX市留級停薪的干部沒有施工資質,因其愛人在湖南省財政廳干部的特殊關系,被申訴人XX鎮政府卻將70萬元平整河床的工程發包給了沒有施工資質的被申訴人XX。(見承包工程合同書)
196月5日下午施工到楊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機師付XX又調轉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團村河段,為方便施工人員洗澡,在三水河和大沖溪水交匯處,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戲水的公共場所河床中間挖了一個2 -3米寬,2米深的鍋底形水坑,被申訴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會和四團村村民,更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年6月7日,申訴人的小孩XX規不知河中挖了個鍋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氣熱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剛挖的鍋底形水坑,爬不上來被水淹死,我夫婦在廣東打工聽到這個惡信急忙趕回家,找該工程施工人員和XX鎮府負責任該工程指揮長XX問個清楚,XX不但不進行安慰,反而惡語傷人說:“申訴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訴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 一次協商沒有達成賠償協議。事故發生后,XX勞動局XX告等人也到現場作了調查后,向局長XX作了匯報,XX又包庇二被申訴人,XX至今未將責任事故向縣政府匯報。(見原政府辦主任XX證據)
申訴人為了被無辜淹死的小孩討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縣法院起訴。XX鎮負責該工程的指揮長XX誘導XX作假證,又串通村支部書記XX作假證,XX縣法院審理時認定了XX和XX作的假證,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 城民初字第52號判決書,邵陽市檢察院8月11日提出抗訴,XX縣法院于8月20日再審,作出(1999) 城民初再字第04號判決。認定“:被申訴人XX的施工人員在平整河道竣工時應部分群眾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個約2米深,2--3米寬的水坑方便群眾洗澡,并無不當,其行為與XX規之死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申訴人認為;(1997)城民初字第52號判決書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號判決沒有適用本案事實的一條法律作出判決,是錯誤的判決,其申訴理由是:
1. 被申訴人XX鎮政府將擴改河道的工程錯誤的發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包工頭被申訴人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XX鎮政府將擴改河道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XX發包違法,XX不具備應有的'資質承包工程同樣違法,所以XX沒有資質也就沒有預見的能力,使該工程竣工后,為方便自己施工隊人洗澡,再挖一個水坑會造成淹死人的事故發生沒有預見到,
2.被申訴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個水坑,是為方便自已工程隊的人借四團村部分群眾的名義挖一個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疇,屬于違規。
3.一審和再審時二被申訴人舉證的所謂部分群眾只有XX一人,XX證詞中稱:“XX和、XX、XX、XX四人同時要被申訴人挖水坑?!倍鴮嶋H上XX和等四人均不在施工現場,其中二人在離家二百里之外親戚家中,是XX為逃避責任向法庭作偽證,
4. 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號認定的XX偽證詞中所謂的部分群眾僅只四人,而實際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難道僅憑XX一人就能代表四團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嗎?豈不是更荒唐嗎?(見四團村委會證據)
5.城民再初字04號還稱:“被申訴人XX鎮政府與被申訴人簽訂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時沒有過錯,故被申訴人XX鎮政府對本案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XX是一個沒有資質的承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一條規定,建設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申訴人認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被申訴人XX鎮政府與被申訴人XX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在施工中違規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應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見二被申訴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6.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號還稱:“被申訴人XX雇請的施工人員,在河道挖掘水坑的地方不屬公共場所,也不是路旁,無需設立警示標志和張貼告示”。 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申訴人認為,挖水坑的地方距村直走小道只有124米,自古就是四團村民洗衣、放牧家禽、洗菜、夏天上百人洗澡、小孩戲水的公共場所,無不安全隱患,故去此地的老幼均無需監護,申請再審人村中年老少均可作證。這樣一個公共場所被申請人XX不經四團村大多數人及村委會同意,擅自主張挖了一個2米多深,2-3米寬的鍋底形水坑,難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張貼公告?XX縣法院卻視而不見,指為不是,這跟秦王朝的趙高指鹿為馬又有何區別?
7.根據4月15日,XX當著四團村干部XX、XX承認: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證詞是出于報復心理,是假的:該證明足以證明了XX是該工程的指揮長為逃避責任,故意誘導XX作假證。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沒有到過施工挖水坑現場,XX與XX利誘導XX作出的假承述誤導XX縣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決。據此,二被申請人應負本案的全部法律責任。(見XX204月15日證據)
申請再審人明白,本案的申請再審人與二個被申請人雙方權力和勢力、財力相差懸殊,申訴人是無權、無勢、無錢的弱勢農民,而被申訴人是有權、有勢、有錢的XX鎮政府,和腰纏萬貫的包工頭XX,原審XX縣法院二次審理認定了XX提供的偽證,不顧事實的真象,不適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對(1999)城民再初字04號判決書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 款、笫(三) 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撤銷(1999) 城民再初字第04號判決書,要求級法院裁定再審。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收、結案情況。截至xx年6月15日,共新收案件358件、舊存37件,共計395件。1-6月份共報結169件,結案率43%。其中報結民、商事案件162件,調、撤104件,調、撤率為65%。上訴案件8件,上訴率5%。報結執行案件7件,執結案件7件。
工作進展情況:
1、推進信息化建設情況。自4月份以來,所有符合條件的判決案件全部同步錄音、錄像。在去年開通微博的基礎上,開通法庭微信公眾平臺,當事人可與法官、法庭互動交流,了解法庭的動態,查詢案件開庭信息、裁判文書等信息,同時提供訴訟指導與服務。我們在法庭內部張貼微信、微博二微碼,當事人可直接掃描添加關注。
2、健全司法為民新舉措。為方便當事人訴訟,縮小與當事人的距離,我們脫下制服、換上便裝,到田間、地頭,到當事人家中,了解案情、指導訴訟、審判案件,調解糾紛。
3、積極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轄區項目剛一落地,我們便立即跟上服務。深入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把關經濟合同、調解勞資糾紛,對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遇到的難題提供法律范圍內的建議,解除了企業的后顧之憂,促進了轄區企業的健康、長足的發展。
4、深入開展百案千村大巡講。法庭與XX縣長嶺鎮中心小學結對共建,深入學校為孩子們上法制課,幫助學生們增長法律知識,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教育孩子們做一個學法、守法的好學生。為學校校贈送乒乓球桌一臺,資助貧困生一名。今年上半年,還為轄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了培訓。
5、創新執行舉措。推行陽光執行,將執行過程向社會公開,將執行工作的各個環節在微博直播,和網友及申請人一起見證執行法官的工作點滴,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好評。在執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信息網絡的便捷的特點,在法庭微博、微信、本地貼吧發布被執行人信息,發動社會的力量查找被執行人。
存在的問題
1、由于案件繼續增長,忙于辦案,能真正靜下來學習、思考的時間不多,新的法律法規學習的不夠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審判質量,工作中無很好的亮點和特色,法庭的總體工作難上大的臺階。今年以來,我們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了溫馨寄語,效果不錯。但進入4月份以來,由于人員減少,對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的時間不夠,案件調撤率不是很高,上訴案件增多。同時忙于辦案,在為轄區群眾提供司法服務上有一定的欠缺。
2、執行案件多,時間、精力上達不到要求,執行流程及文書存在一定的問題,執行力度及執行效果不夠。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下:
1、全庭干警團結一致,共同努力,探索案件增多的應對措施,發揮每個人的工作積極性,轉變工作作風,耐心細致的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做好判前、判后的解釋溝通,提高調撤率,降低上訴率。
2、對于執行案件,積極適應執行工作的工作特點和方法,加大執行力度,積極主動的辦理好每件執行案件。
3、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推進法庭工作,鼓勵干警在平時的工作中,多學習、多思考、多動腦,結合法庭的特點,在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提供司法服務上多下功夫,爭取法庭工作多出亮點。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副本
份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釋精解民事訴訟執行和解撤回上訴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 執行一審判決
裁判要點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準許撤回上訴的,該和解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調解書,屬于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吳梅系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吳梅收舊站業主,從事廢品收購業務。約自2004年開始,吳梅出售廢書給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城紙業公司)。2009年4月14日雙方通過結算,西城紙業公司向吳梅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梅廢書款壹佰玖拾柒萬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雙方又對后期貨款進行了結算,西城紙業公司向吳梅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梅廢書款伍拾肆萬捌什元整(¥548000.00)。因經多次催收上述貨款無果,吳梅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西城紙業公司支付貨款251.8萬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紙業公司對欠吳梅貨款251.8萬元沒有異議。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西城紙業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梅貨款251.8萬元及違約利息。宣判后,西城紙業公司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西城紙業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與吳梅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商定西城紙業公司的還款計劃,吳梅則放棄了支付利息的請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紙業公司以自愿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上訴。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后,因西城紙業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吳梅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對吳梅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予以支持。西城紙業公司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主張不予執行原一審判決。裁判結果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執督字第4號復函認為:根據吳梅的申請,一審法院受理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并無不當,應當繼續執行。裁判理由法院認為:西城紙業公司對于撤訴的法律后果應當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準予其撤回上訴,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雖然二審期間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對相關權利義務做出約定,西城紙業公司因該協議的簽訂而放棄行使上訴權,吳梅則放棄了利息,但是該和解協議屬于雙方當事人訴訟外達成的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制作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西城紙業公司未按和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違背了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其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主張不予執行原生效判決的請求不予支持。精釋精解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2號,下稱吳梅案)。該指導案例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查認為,吳梅案明確了在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和解協議,并撤回上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一審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鑒于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又經常遇到,因此同意將該案例作為備選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吳梅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在指導類似案件的審判以及向社會公眾宣傳誠信履約、自覺守法等方面有一定意義。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54號文件,將該案例作為第一批指導案例予以發布。該指導案例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對涉案和解協議的性質作出了正確認定,明確了和解協議履行與一審生效判決執行之間的關系問題。該指導案例的發布,有利于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同時,向當事人和社會宣傳了合約應當自覺遵守和忠實履行的重要意義,有利于倡導自覺守法、誠實信用的良好社會風尚。吳梅案的裁判要點確認: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準許撤回上訴的,該和解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調解書,屬于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裁判要點主要解決了兩方面問題:一是和解協議的性質。民事案件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自行就債務履行、終結訴訟等方面內容簽訂和解協議的性質,“屬于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二是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應當如何救濟。如果發生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法院對此種請求應予支持。(一)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性質①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性質,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簽訂的和解協議,既未經法院審查確認,又沒有制作調解書,因其內容上與執行和解協議大體相似,故這類和解協議在性質上屬于一種執行和解協議。另一種觀點認為,這類和解協議與執行和解協議有一些不同點,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執行和解協議。通過比較分析吳梅案的和解協議與執行和解協議,可以發現二者存在以下不同點。一是吳梅案的和解協議在簽訂時案件的判決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而執行和解協議是在判決已經生效,進入執行程序之后雙方簽訂的協議。二是吳梅案的和解協議是對未生效判決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新的約定和處分;而執行和解協議是對生效判決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進行處分。三是吳梅案和解協議的簽訂,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參與其中;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雖然法院不參與制定,但要求法院的執行員要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四是吳梅案的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經法院審查同意的,二審程序終止,一審判決生效;而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執行程序中止。比較上述兩者的不同特點可以看出,吳梅案的和解協議不宜簡單歸入執行和解范疇,否則就混淆了它與執行和解存在的區別。對于涉訴當事人簽訂的和解協議,理論界還有“訴訟中和解”和“訴訟外和解”之區分。主要有兩種區分標準:一種以審判和執行階段為界限進行區分,凡在訴訟期間、判決生效以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和解,都屬于“訴訟中和解”;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后達成的和解,都稱為“訴訟外和解”。另一種是以法院是否參與和解為標準進行區分,凡是法院參與下達成的和解,比如法院參與下達成的調解,稱為訴訟中和解;法院沒有參與,當事人自行在庭外達成的和解,都稱為“訴訟外和解”。如果按第一種標準劃分,吳梅案的和解協議應歸入“訴訟中和解”;而如果按第二種標準劃分則又應劃入“訴訟外和解”。經研究,根據吳梅案和解協議的特點,該指導案例按照第二種劃分的標準,在裁判要點中將吳梅案的和解協議認定為一種“訴訟外的和解協議”。關于吳梅案和解協議的性質,還可以從協議所包含的內容角度進一步討論。吳梅案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約定了如下具體事項:(1)上訴人西城紙業有限公司在收到和解協議時,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2)被上訴人吳梅自愿放棄應收貨款的利息。(3)雙方商定了具體還款計劃。審判實踐中,類似吳梅案的和解協議,通常都包括上述三方面內容:對實體民事權利義務作出變更或者新的約定;對履行給付義務作出具體約定;以實體民事權利義務變更為條件,對訴訟權利進行處分,雙方達成終止訴訟的意思表示;等等。因此,從協議內容分析,其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它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具有私法行為性質的和解契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訴訟行為。(二)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的救濟問題有關涉訴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和解協議是否成立了新合同的問題,存在分歧:有學者認為,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也可以在原債務基礎上設立一種新債權債務。涉訴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和解協議就是當事人在原合同基礎上的新約定,完全存在成立新合同的可能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二審期間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同樣也可能涉及變更“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實踐中當事人雙方還有在協議中新設立了債務履行擔保等情況?;谝陨嫌^點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實際情況,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和解協議履行中出現違約時可以救濟的途徑,主要提出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具體區分。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新協議成立了新的合同,構成新訴的,人民法院對新合同違約的訴訟應當受理;而如果法院經審査當事人就違反和解協議的約定起訴的案件,認為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則不予受理。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即,當事人可以在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執行或者起訴這二者之中擇其一救濟自己的權利。當然,對當事人就和解協議違約起訴的,要設置審查程序,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審查是否受理此類案件。第三種意見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對執行和解協議作了如下規定,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秷绦幸幎ā返诎耸邨l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睆脑摋l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執行和解協議這類訴訟外和解協議,法律一方面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認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和解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一旦出現反悔、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形,現行法律提供的并非違約救濟手段,而是以賦予當事人請求執行原生效判決的權利作為救濟。鑒于《民事訴訟法》對二審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效力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二審期間庭外和解,未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或制作調解書的,作為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執行和解協議相類似,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或者雙方撤回上訴時,應當知道撤訴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準許撤訴,一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而一審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為此,吳梅案的原審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和解協議有關規定的精神,對吳梅申請執行一審生效判決的請求,參照執行和解協議的有關法律規定,給予了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例對這一裁判規則予以了肯定,即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一方出現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時,遵循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實,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錄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該條的規定,完全可以作為此類案件執行的參考的法律依據。依據該條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二是當事人包括趙其林和債務人,均應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和解協議。(三)該指導案例參照適用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參照適用該指導案例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1.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因達成和解協議而申請撤回上訴,法官可以告知當事人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依法審查、確認,制作成調解書,以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避免一旦出現違約,就無法按照當事人新的約定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2.民事案件二審期間,當事人因達成和解協議而撤回上訴,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又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一審生效判決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部分履行和解協議的,在執行一審判決時應當扣除已經履行的部分。有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既然在一審判決后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對一審判決做了變更約定,就表明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這種情況下,法院對一方提起的上訴進行審查,就不應當準予其撤訴。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二審法院審查后不應準許撤訴所明確規定的幾種具體情形。另外,二審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對一審判決作出變更約定的情形,多數是雙方當事人出于盡早結束訴訟程序、盡快實現民事權利目的而相互協商、作出妥協讓步后簽訂的協議,并不表明當事人不服一審的判決。吳梅案就屬此種情況。依據《民事訴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實踐中二審法院不宜因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變更了一審判決而簡單地認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并據此不準許其撤訴。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70頁。3.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后,因簽訂了和解協議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在履行和解協議過程中,當事人反悔,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參照《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有關執行和解的規定,法院應予支持。此種情況下,因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原生效判決,另一方當事人如有異議則可以申請再審。法院對這種情況應先依法啟動執行程序,然后根據案件的具體處理情況,可以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或者予以執行回轉。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計生《條例》和上級計劃生育精神,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計劃:
計劃生育工作能否抓好,關鍵在于領導。所以,必須提高領導的思想認識。實行“一把手總負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措施。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學校工作的重點工作來抓,常抓不懈。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研究計生工作,制定措施,了解情況,檢查漏洞,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本年度要加大對計劃生育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認真開展“人口與生育”的學習教育活動,對《條例》和縣委、政府及業務部門的相關精神,要時時講、會會講,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把計劃生育的宣傳與教師業務、政治學習相結合起來,列入教職工會議議程中。同時要積極開展對在校生進行人口國情教育,使全體教職工充分認識到人口問題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從而,增強計劃生育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計劃生育是一件大事,關系到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又是一件難事,要與傳統生育觀決裂。所以,我們不僅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要有切實可行的過硬措施。堅決實行持證生育,嚴禁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更不允許計劃外生育。為此要做到三到位:
一是措施落實到位,必須按計劃生育,不執行者,輕者批評教育,重者進行處罰。同時,不準評優、評先和晉級。
二是解決問題到位,領導要親自抓,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及時落實,發現一個解決一個,決不拖延。
三是采用多種形式開展計劃生育宣傳工作。
1、利用多種渠道,廣泛開展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有關計生政策法規,營造計生文化氛圍,研究如何開展好學校的計生工作等。
2、加強對新教師進行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和考核。
四是獎懲兌現到位,學校把教職工的獎勵、評優晉級等與計劃生育掛鉤,違反計育生育者,要不折不扣地及時地按有關處罰條例嚴肅處理。
根據我校實際情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計劃生育會議,研究了解計劃生育進展情況并制定相應的措施。要加強“軟件”建設,記錄規范、及時變動,組織好一年兩次的環孕檢查工作,每次受查必須達到100%。認真落實計生工作《條例》,做好我校的計劃生育工作。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一)充分發揮打擊和保護功能,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刑事犯罪,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共審結刑事案件453件,判決罪犯680人。突出打擊重點,審結搶劫、故意傷害、_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84件104人;審結搶奪、盜竊等侵犯財產類犯罪案件100件132人;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16件16人。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寬嚴有度、罰當其罪。對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和罪行輕微犯罪,依法予以從寬處理,以緩和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強化青少年維權工作,采取圓桌審判、庭前調查、庭中教育、庭后幫教等方式挽救失足青少年,共審結各類涉少刑事案件63件;積極探索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新途徑,開展送法進校園、心理咨詢、回訪考察、愛心媽媽行動以及關注留守兒童等活動,86名失足青少年得到矯治,無一重新犯罪。我院積極參與平安、法治淮陰建設工作受到省高院的表彰。
(二)充分發揮調解和救濟功能,努力營造和諧社會氛圍。堅持以“迅速處置、依法審理、保護民生、維護穩定”為原則,審結各類民事案件4435件,解決爭議標的金額4.29億元。審理中,注重調解優先、調判結合,509件涉案人數多、矛盾易激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訴訟案件得以調解結案。在審理備受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及社會各界關注的“賣豆餅老太撿錢案”時,充分運用調解手段,發揮訴調對接功能,最終原告當庭撤訴,三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旁聽的35名記者以及40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旁聽人員一致認為這是所能想象結果中的結果。該案經省高院要求、市中院推薦,已申報_年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全省十大案例。一年來,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72.41%,同比上升3.71個百分點。在區人大常委會的推進下,訴調對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全年委托工會、婦聯及相關基層組織協調處理各類案件460余件。加大對民生類糾紛案件的司法保護、救濟力度,勞動爭議案件的急劇增長是今年民事審判工作的難點之一,如果處理不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和企業發展。為此,我院組織精干力量,開辟“綠色通道”,對此類案件做到當日立案,及時調處,全年審結此類案件772件,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促進了企業規范用工。審結婚姻、贍養、撫養、繼承等案件947件,依法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充分發揮服務和保障功能,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積極為企業應對金融危機提供法律服務。多次召開促進轄區企業發展座談會,進行問卷調查,幫助企業排查經營風險。開展送法進企業、法官與企業“結對幫扶”等活動,發放“院企聯系卡”80張,深入企業走訪調查28人次,向企業贈送法律風險提示書56份,幫助企業當場解決法律問題17個。注重限度地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422件涉企經濟糾紛案件得到穩妥審理。對影響企業生存發展的2起案件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及時有效地幫助企業度過難關。貝萊爾公司因其79臺模具被某企業扣押而引發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訴諸法院,并申請先予執行,模具若有絲毫被損,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接到訴狀及申請后,我院當即依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執行中被告方組織多人多處設置障礙截路阻擋,我院依法對阻撓執行的6人進行了處罰,審理中,承辦法官從企業生存發展角度耐心細致地做工作,最終妥善解決糾紛,原、被告雙方均送來錦旗表示感謝。我院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慎重審理企業資金鏈斷裂案件的做法受到省高院充分肯定,相關信息在全省法院轉發。加強市場交易糾紛案件審理工作,及時審結買賣、承攬、運輸、建設工程等合同糾紛案件759件,保護市場誠信交易。著力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66件,依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民二庭庭長岳朝友被省高院表彰為全省法院系統“服務三保”先進個人本文來源:文墨星河www.。
(四)充分發揮監督和支持功能,妥善化解行政爭議。認真落實“保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優化司法環境,化解行政爭議”的要求,一方面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加大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工作,確保政府合法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審結行政訴訟案件65件,依法審查社會撫育費征收、衛生行政處罰等非訴行政執行案件272件,裁定準予執行149件,執結149件。與區政府法制辦共同推進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區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4月30日,在全市率先召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推進會,全區各鄉、鎮長以及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會議,并觀摩了一起行政首長出庭案件的庭審,有力推動了該項工作。全年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達64.41%,有效緩解了“官民”矛盾,強化了行政首長依法行政的責任意識。(五)充分發揮強制執行功能,著力解決“執行難”。根據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等情況,通過加大強制執行、執行和解、執行救助力度,創新執行機制,努力化解“執行難”。全年新收執行案件1701件,執結1669件,執行到位資金1.2億元。用足用好執行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執行措施200余
次。創新執行方法,多次采取懸賞執行、曝光執行、凌晨執行和季節執行,確保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及時執結,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加大制裁力度,罰款23人次,司法拘留74人次,14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或拒不申報財產被兩次拘留,其中12人在第二次被拘留時履行了義務,1人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效地維護了司法;對有部分履行能力的,積極促成當事人執行和解,實現案結事了;對確無履行能力,而權利人又陷入困境的,做好執行救助工作,以解其燃眉之急,全年向29名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發放了執行救助資金,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和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扎實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納入清理范圍的312件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全部清結。在全市率先建立基層協助執行網絡,聘任318名協助執行聯絡員,“大執行”格局初步形成。
(一)不斷完善司法為民措施,高效便捷排解民憂。建立訴訟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立案,設立導訴室,接待、引導當事人訴訟,設置10個接待室、3個調解工作室、1個速裁庭,對一些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當日立案,當日調處,力爭及時兌現,成功調結該類案件373件,自覺履行率達85%。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提高審判效率,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達86.28%,全年審結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29.16天。實行人民法庭就地立案,方便當事人訴訟,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率達100%。積極開展巡回審判,減輕當事人訟累,在劉老莊、老張集、西宋集、吳城4個鄉鎮設立4個巡回審判點,選擇有典型教育意義的案件巡回審判15場次,到身患重病、年老體弱的當事人家中開庭33場次,既方便了當事人,又教育了群眾。
(二)不斷強化司法救助意識,盡心盡職體恤民情。認真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共為7名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為盲、聾、啞被告人和不懂漢語的少數民族被告人提供翻譯。勞動爭議案件一律免收訴訟費用。依法為279起其他案件當事人減免訴訟費用28.35萬元,確保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三)不斷拓寬司法服務范圍,積極主動暢通民意。建立民意收集、分析和反饋機制,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表等形式,征求意見和建議,多渠道收集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拓寬司法服務的范圍。組織開展“巡回審判、就案講法、庭審觀摩和司法建議”法制宣傳“四百”工程,14名法官到機關、學校、企業就案講法23場次;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12條;邀請機關干部、社區群眾、院校師生、部隊官兵、企業員工560人次來院觀摩庭審12次。建立并完善法院開放日制度,先后組織了3次開放日活動,法院面向社會群眾全面開放,200余名社會各界人士走進法院,了解法院審判工作整個流程,參觀法院辦公、審判場所,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四)不斷強化涉訴信訪化解工作,耐心細致穩定民心。進一步完善組織領導、源頭治理、服判息訴和整體聯動“四項機制”,嚴格落實源頭預防、初信初訪和領導包案“三大責任”,建立院長接待日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切實做好息訴息訪工作。全年接待處理咨詢、來信來訪298件265人次,國慶等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無一起進京上訪,未發生一起非正常上訪。
我院高度重視自身建設,把思想政治建設、司法能力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作為重中之重來抓,鼓舞干警斗志,爭創一流業績。全年集體和部門17次、個人34人次受到上級機關表彰。5月1日,我院被江蘇省總工會授予“江蘇省五一勞動獎狀”。
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大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大力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大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大力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大力加強司法民主建設。
_年,我院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在黨的_屆四中全會精神指引下,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和“全省創一流、全國爭先進”目標不動搖,加強自身建設,以扎實抓好有效解決糾紛,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強化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為平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院各項工作,更加充分有效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們將進一步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以服務大局為使命,進一步抓好審判工作。以公正高效為目標,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以維護公民權益為根本,進一步優化服務保障機制。以司法廉潔為核心,進一步抓好隊伍建設。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一、孟健訴廣州健民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海南養生堂藥業有限公司、杭州養生堂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違規使用添加劑的保健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消費者有權請求價款十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別在廣州健民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民公司)購得海南養生堂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養生堂公司)監制、杭州養生堂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養生堂公司)生產的“養生堂膠原蛋白粉”共7盒合計1736元,生產日期分別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產品外包裝均顯示產品標準號: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D-甘露糖醇、檸檬酸)”。各方當事人均確認涉案產品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劑D-甘露糖醇,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孟健因向食品經營者索賠未果,遂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海南養生堂公司、杭州養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還貨款1736元,十倍賠償貨款17360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杭州養生堂公司退還孟健所付價款1736元,海南養生堂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孟健不服該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產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涉案產品屬于固體飲料,并非屬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許使用的范圍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養生堂公司在涉案產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杭州養生堂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第二,關于本案是否可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關于十倍賠償的規定。本案中,由于涉案產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消費者可以依照該條規定,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孟健在二審中明確只要求海南養生堂公司和杭州養生堂公司承擔責任,海南養生堂公司和杭州養生堂公司應向孟健支付涉案產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二審法院判決杭州養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賠償金17360元,海南養生堂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二、趙曉紅與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板木材質家具作為實木家具出售構成商業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日,趙曉紅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泛美公司)購買家具若干件,合計價款23960元。涉案家具上有該公司注明的“樺木”、“美國赤樺木”、“胡桃木”等字樣,且家具送貨單上加注了上述家具為“實木”。后趙曉紅發現涉案家具材質為板木結合,遂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退還涉案家具及貨款等,并賠償23960元。
泛美公司承認涉案的部分產品存在質量瑕疵,但否認構成產品質量問題,并認為其在銷售過程中告知過趙曉紅涉案產品為板木結合,但是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進貨憑證、購貨發票、產品合格證、說明書等。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泛美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家具的真實信息及品質,應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同時,結合送貨單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產品宣傳圖片中關于產品的文字介紹,表述均為“某某木”或“實木”,該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對趙曉紅的欺詐。故判決支持趙曉紅的訴訟請求。泛美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三、王衛文訴孫云才買賣合同糾紛案
——銷售者承諾“假一賠十”,所售商品為冒牌貨,應按其承諾賠償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衛文在孫云才位于某商場的經營場所購買了一部諾基亞手機,價格為1180元。同時,孫云才向王衛文出具一張購貨單據,其上寫明了手機型號、單價及數量,并載明“保原裝、假一賠十”。經鑒定,王衛文獲悉該手機為假冒產品,故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孫云才按照“假一賠十”的承諾支付賠償金11800元,并支付鑒定費260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誠實信用是民法通則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孫云才為促銷商品而承諾“假一賠十”是一種合同行為。王衛文決定購買該商品,買賣合同成立,該承諾連同合同其他條款對經營者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孫云才向王衛文作出了“假一賠十”的承諾,應該依約履行。王衛文要求孫云才支付賠償金11800元、鑒定費26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故判決支持了王衛文的訴訟請求。孫云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四、吳海林訴朱網奇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
——銷售者對保健用品作虛假說明,消費者知假買假后有權向銷售者主張“退一賠一” 基本案情
春和大藥房由朱網奇經營。2009年3至8月間,吳海林在春和大藥房先后8次購買廣恩堂牌霍氏鮮清噴劑10盒,金額共計3080元。產品外包裝盒注明該產品出品單位為拉薩廣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恩堂公司),該產品委托生產商為貴州苗仁堂生物醫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苗仁堂公司)。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靈牌鮮清噴劑的保健用品陜食藥監健用字06070258號生產批準證書已于2008年7月被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銷,且該公告中明確“凡以原批準文號繼續生產的,應視為違法生產行為”。鑒此,吳海林向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朱網奇加倍賠償其6160元。朱網奇認為吳海林知假買假不是消費者,應當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海林的訴訟請求。吳海林上訴被駁回后又申請再審。
(二)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吳海林在春和大藥房購買的廣恩堂牌霍氏鮮清噴劑均由苗仁堂公司生產。鑒于廣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銷生產許可的苗仁堂公司生產鮮清噴劑屬違法行為,且該產品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故春和大藥房銷售上述產品應認定為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本案中吳海林要求春和大藥房業主朱網奇增加給付其購買產品價款3080元的一倍賠償共計616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故判決朱網奇賠償吳海林6160元。
汪毓蘭訴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消費者購物雖未遭受經濟損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毓蘭在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簡稱漢福公司)開辦的家樂福光谷店購物,見促銷員推薦西麥麥片“買五贈一”活動,遂購20袋,并在促銷員協助下,將24袋麥片裝入購物袋。結賬時,汪毓蘭與收銀員為沒有粘貼贈品標簽的4袋麥片是否應付款而發生爭執。店內的保安將原告汪毓蘭及選購的物品帶至該店風險預防辦公室。汪毓蘭辯解4袋麥片系贈品,無需付款。保安在店內兩名工作人員陳述麥片沒有做贈送活動后,對汪毓蘭及選購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張表格上簽名。汪毓蘭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體內容即簽名。此后,促銷員將“非賣品”標簽貼在4袋麥片上,帶汪毓蘭結了賬。
同月19日,汪毓蘭與丈夫一起到家樂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簽名的表格,看見辦公室內《每日抓竊記錄》的“竊嫌姓名”一欄有自己的名字,汪毓蘭簽字及所購物品的照片作為“竊嫌截圖”附后。汪毓蘭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絕。20日上午,汪毓蘭在丈夫、長江商報記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樂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報告暨收據》上簽了名。該表格中將其選購的全部物品列為“遺失商品”,處理流程一欄注明“教育釋放”。汪毓蘭提出表格中除簽名是其書寫外,其他內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寫、加蓋,要求漢福公司書面道歉。因該公司沒有當場回復,汪毓蘭下跪要求還其清白。漢福公司遂將《每日抓竊記錄》交給汪毓蘭。事發后因調解不成,汪毓蘭遂以漢福公司嚴重侵犯其人格尊嚴并損害其名譽為由,向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漢福公司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其營業場所張貼道歉函或在媒體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漢福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二)裁判結果
受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漢福公司最終認可4袋麥片為贈品,卻在汪毓蘭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其簽名的表格中認定其為秘密實施的偷竊行為,將其列入“竊嫌姓名”名單,注明“教育釋放”,并將表格置于進入辦公地點任何人可以隨手翻看的地方。漢福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汪毓蘭的人格尊嚴,客觀上造成一定范圍內對汪毓蘭社會評價的降低,損害了汪毓蘭的名譽。對汪毓蘭要求漢福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在營業場所張貼道歉函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該院遂依法判決漢福公司向汪毓蘭書面賠禮道歉,在其經營的家樂福光谷店內張貼向汪毓蘭的道歉信,并向汪毓蘭賠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
畢永振訴侯廣周醫療器械質量糾紛案
——銷售者以虛假宣傳方式售藥造成消費者損害,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基本案情
侯廣周作為河南安陽“德國華格納生物晶片”專賣店經營者,向群眾散發了蓋有其本店印章的關于該產品的宣傳頁。糖尿病患者畢永振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廣周經營的專賣店購買了華格納生物晶片一塊,價值2390元。畢永振配戴該產品后停止服用治療糖尿病的藥品。2007年3月,畢永振感到身體不適,經醫院檢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點,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19167.96元,其中個人支付2919.24元。2007年6月22日,畢永振在觀看了《今日說法》欄目關于對“德國華格納生物晶片”利用虛假廣告等相關報道后到當地工商所投訴,工商所對被告經營的專賣店采取了暫扣有關資料和物品,責令專賣店退給消費者現款等行政措施。因調解不成,畢永振遂向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侯廣周返還購物款2390元,并給付加倍賠償款2390元。
(二)裁判結果
受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本案中,侯廣周向包括畢永振在內的不特定人群發放的宣傳單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屬虛假商品廣告。其向畢永振提供的商品屬于利用虛假廣告銷售的商品,該行為屬于欺詐行為,且因此受到過工商部門查處。據此,侯廣周應當按照畢永振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畢永振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2010年12月31日,受訴法院判決侯廣周返還畢永振購物款2390元,給付畢永振加倍賠償款2390元。
劉中云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分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消費者取款時銀聯卡號及密碼被他人復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銀聯卡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劉中云在建行衡陽分行辦理銀聯卡一張。2009年1月30日,其到建行衡陽分行設立在衡陽市解放路網點的自動取款機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陽分行網點的ATM機取款2500元,其賬戶尚有存款余額41395.49元。取款時該取款機已被他人非法安裝了攝像頭,利用攝像資料復制了劉中云的銀行卡信息。次日,劉中元的銀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機上相繼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計20000元,并支付手續費10次,每次2元,共計20元。最后經ATM機轉賬一筆,金額21300元,支付轉賬手續費52元。至此,劉中云的銀行卡在同一天內,經他行ATM機發生業務交易共11次,包括手續費共發生交易額41372元,賬戶存款余額只剩23.49元。劉中云遂向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中行衡陽分行、建行衡陽分行賠償41372元存款及利息。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令中行衡陽分行承擔賠償責任,建行衡陽分行免責。中行衡陽分行不服,提起上訴,要求建行衡陽分行承擔賠償責任。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劉中云在建行衡陽分行辦理了銀聯卡,雙方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建行衡陽分行有義務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不被他人盜取,同時也有義務通知和告知持卡儲戶注意識別犯罪分子利用各種高科技手段竊取銀行卡內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由于發卡行建行衡陽分行既不能保障所發銀行卡卡內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獲取卡內信息及密碼的方式方法,故應承擔劉中云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取的民事責任。劉中云作為一名普通的持卡人,不了解ATM機的構造和工作原理,也不掌握和識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ATM機上竊取卡內信息和密碼的裝置,且劉中云的銀行卡和密碼未丟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劉中云對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泄露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劉中云在中行衡陽分行的ATM機上取款,該行將存款支付給劉中云,是基于委托代理關系而履行代為支付存款的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故建行衡陽分行作為被代理人應對代理人中行衡陽分行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建行衡陽支行向劉中云支付儲蓄存款41372元。
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務合同糾紛案
——保健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未消費的預付服務費應予退還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8日,孫寶靜與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定得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限6個月,選擇價值10萬元的尊貴療程,所有項目療程單價85折從卡內扣。孫寶靜如未按計劃及進程表接受服務,經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過服務期限的,視為放棄服務;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則不能要求退還任何已支付的費用;如因自身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參加相關項目,則一定得公司有權終止服務,孫寶靜不得要求退賠任何費用。一定得公司向孫寶靜發布聲明書,聲明孫寶靜必須遵從顧問指示和安排,如因個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療程失敗或進度緩慢,一定得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也不退還余款并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孫寶靜在聲明書上簽字確認。之后孫寶靜分兩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萬元的服務費,并多次接受相應的瘦身療程服務,后孫寶靜因體重未能減輕,停止接受瘦身療程。孫寶靜以對一定得公司的服務失去信心且服務期限業已過期,一定得公司收取服務費未提供有效服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涉案服務協議,一定得公司返還孫寶靜9萬元。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孫寶靜提起訴訟時已過服務協議約定的終止期限,服務協議已失效,孫寶靜無須再主張解除該協議。孫寶靜單方面放棄服務,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因孫寶靜不接受預付款金額的全額服務,故對已接受的服務項目不能享受優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務對應的總價款為31800元,在10萬元預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務協議及聲明書中雖寫明孫寶靜放棄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務,則不退回任何費用,但這些約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條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顯加重了孫寶靜的責任,排除了其權利,故該約定無效。法院綜合考量協議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務的情況、孫寶靜單方面放棄服務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孫寶靜需向一定得公司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在10萬元預付款中扣除服務費用31800元、違約金2萬元后,一定得公司還需返還孫寶靜48200元。據此,二審法院依法判決一定得公司一次性返還孫寶靜48200元,駁回孫寶靜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曦與重慶遠東百貨有限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
——銷售的食品包裝上表明的質量等級虛假,應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日,陳曦在重慶遠東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百貨公司)購買了生產日期為2012年9月26日的匯某堂枇杷蜂蜜、生產日期為2012年10月11日的匯某堂洋槐蜂蜜和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9日的偉多利棗花蜂蜜、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10日的偉多利枸杞蜂蜜、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20日的偉多利洋槐蜂蜜共計21瓶,價款共計873.3元,該批產品外包裝標簽上標注了質量等級為一級品,食品安全標準符合GB14963要求,但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蜂蜜》(GB14963-2011)中無一級品等級,該標準于2011年10月20日實施。陳曦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退貨,遠東百貨公司退還全部貨款,增加賠償一倍貨款。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遠東百貨公司銷售的標簽標注了產品質量為一級品的蜂蜜,其食品安全執行標準為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蜂蜜》(GB14963-2011),但其中無一級品等級,訴爭商品應屬標識不合格產品?!懂a品質量法》第23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和其他標識。遠東百貨公司作為商品的銷售者,應當有驗明在其商場銷售的商品標注的“產品質量為一級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由于其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了標注內容虛假的商品,誤導消費者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其行為已構成欺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故對陳曦要求退貨及賠償其購買商品的價款一倍的金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遠東百貨公司退還陳曦貨款873.3元、賠償873.3元,共計1746.6元。遠東百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滕爽訴南京城際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教育服務合同糾紛案 ——因經營者違約,消費者主張退還部分服務費的,依法予以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4日,滕爽與南京城際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際公司)簽訂輔導班報名協議書,約定滕爽花費6020元定購“報兩年高年級北大附中(附小)網校贈送一個低年級網校學習”。該協議書備注欄內注明:“暑假、寒假、星期
六、日輔導 初二+初一贈送六年級(包含三年所有輔導)”,輔導班地點在南京市山西路。協議簽訂后,滕爽依約向城際公司交納網校輔導費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際公司遷移到遠處辦班,合同約定地點的輔導班隨之停辦。因城際公司未能按約定提供教育服務,滕爽于2010年6月4日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城際公司退還輔導費5000元。
(二)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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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輿情工作計劃?|?網絡運維工作計劃?|?網絡總監工作計劃?|?網絡中心工作計劃?|?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城際公司以預收款方式向滕爽提供教育類商品及服務,應當按照報名協議書的約定向滕爽提供網校學習卡以及南京市山西路報名點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輔導班等服務?,F城際公司因自身經營原因,不能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繼續為滕爽提供在南京市山西路報名點的輔導班,故滕爽要求城際公司退回相應預付款,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滕爽向城際公司預交6020元輔導費,含三年的網校學習卡及三年的輔導班費用,現輔導班僅開設三個多月即停辦,故滕爽要求城際公司退還剩余期限的預付輔導費5000元,予以支持。該院依法判決城際公司退還滕爽預付輔導費5000元。城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東方時空·時空連線》2月2日就有關股市的民事訴訟問題專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以下為此次專訪的文字稿全文:
主持人(以下簡稱主):今天非常歡迎李院長走進我們的演播室,這兩天股市的情況比較好,可能更有助于我們更詳細把通知方方面面給觀眾朋友給詳細的解釋。大家其實知道在去年9月份的時候,當時高院針對很多人想對因為虛報信息違規的上市公司提出民事訴訟的時候,當時高院的回答是暫不受理,當時為什么是暫不受理。
李國光(以下簡稱李):這個去年9月21號下了這么一個通知,暫不受理并不是不受理,是暫時不受理,主要考慮要有一個準備時間,兩個原因,一個是作為我們法律準備很重要,我們有民法通則,證券法也頒布,已實行多年了。證券市場對違規違法的行為究竟怎么樣進行民事訴訟,這個法律依據還不是很充分,對操縱市場,它只有行政處罰,究竟怎么樣進行民事訴訟這個沒有具體規定,我們需要研究法律上法律依據,再有一個原因,我們從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從中國證券市場成立了十多年,我們早介入了我們受理了不少證券市場的案子。對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應該說審判經驗不足的。所以我們加緊工作,在這期間經過調查研究準備最后我們經過審判委員會,慎重研究還有中國證監會也進行了協調,在1月15號發出了通知,正式受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
主:1月15號的新聞發布會,正好也是你主持的,新聞發布會一完了,很多股民都說這下好了,將來法院就可以受理這種虛假上市公司之后,然后將來我的民事訴訟,但是過了兩天他又發現這里面是有一些前置條件的,比如說必須是證監會已經有明確處罰的,為什么要加這些前置?
李:前置程序我認為是必要的,作為一個投資者他怎么知道上市公司或者其它機構和個人。他搞虛假陳述了。他不知道啊。你叫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機構和個人,讓他們舉證這怎么舉怎么也不好舉,誰都不會說我這個陳述是虛假的。經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以后,我講的是生效的,發生效率的虛假陳述,證明這個事實存在的,你這個上市公司或者你這個機構或者個人虛假陳述了。前提定了以后,你起訴這個上市公司的話,你只要起訴你的損失有沒有,你的損失是不是由于虛假陳述引起的。你損失多少。提供這方面證據。這方面我覺得前置程序對廣大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好事,對人民法院來說也是一個好事。
主:其實大家現在也比較關心,比如說中國的股市雖然十幾年了,但是它依然在起步過程中,現在尤其針對這一兩年談股市談這里面的混亂,"虛假信息"、"莊家"等等這些詞都成了熱門詞,在這樣一種背景下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這樣一個通知,你覺得它對下一步規范股市有哪些重要意義?
李:第一個,對廣大投資者來說,找到這么一個機制,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中小投資者;第二個,對于一些證券市場里面的不合法行為,應該是一個警示,是一個遏制,虛假陳述首先來說,在披露信息的時候你要真實,你如果虛假披露,就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通過這么一些機制,我們中國證券市場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框框,行政責任有了、刑事責任有了、民事責任也有了,現在來看我們中國股市,主要不法行為存在于三個方面:一個是虛假陳述,二是內幕交易,三是操縱市場。這次針對虛假陳述,沒有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發的民事賠償進行受理,這樣我也注意到了。
主:大家自然關心你們下一步。
李:首先,在這三個主要類型的不法行為中,虛假陳述是最基礎的,覆蓋面也是最大的,虛假陳述在內幕交易、在操縱市場里面都成立。抓住了這個,我個人認為是抓住了規范整頓投資市場和證券市場中非常關鍵的問題。
主:雖然表面上看有三種情況,但是三種情況這里都存在,所以擒賊先擒王。
李: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我們想法需要法律準備,法律依據更充分一點。我剛才講了內幕交易給操縱市場從刑事責任來說,行政責任來說,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承擔什么責任這還需要從法律上解決。這是法律條件,第二個市場條件。這個也需要進一步完備,我們市場更理性化。這個事情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最高法院會作出決定的,全面受理這些案子。如果到那天中國的證券市場應該是比較徹底的建立了,從法律上監控證券市場的機制,目前司法介入這一步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
主:其實等于來說也是使很多的股民通過法律的武器直接成為股市的監控者。
李:對。廣大的投資者不僅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通過這個可以監督整個的證券交易,股市只能由政府來監控,有司法來介入,更要廣大的投資者來監督,這樣才能形成一個立體的非常好的體系。
主:我相信談到意義的時候,很多人就能理解到,但是馬上股民接著就會想實際的操作,比如說你出臺這個通知的背景下,他第一關心的是叫銀廣夏,他這個公司,很多甚至不炒股的人都知道這個銀廣夏。但是人們現在去想告銀廣夏的時候,突然發現現在告不了它。
李:銀廣夏虛假陳述中國證監會還沒有處罰,這個我們還不能夠受理,但是我覺得不要急,因為我們通知規定訴訟時效兩年,說明什么,就是中國證監會作出決定之日起兩年。這兩年,這是跑不了的。
主:另外很多股民說就談銀廣夏,這天證監會終于對它有明確的處罰決定了。我要開始民事訴訟了。突然發現在我們通知里只能去銀川打這樣的官司,這個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
李:過去有一個說法,能不能集中到北京、上海跟廣州,這是不行的,股民一個不方便,第二個我們不能夠這樣,違反法律規定,不能集中到這幾個城市搞,對這幾個城市發展影響、壓力是很大的,何況我們提升到中級法院,直轄市、省會市、經濟特區還有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在我們法院系統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一個法院,它是一審法院。這是比較合理的,如果投資者要起訴的話,他可以委托律師這都是可以的。
主:接著還是很多股民所關心的問題,比如說將來真正有一天,針對現在16家,還有將來陸續出來,被證監會查處的,可以打民事訴訟的官司,可以得到什么樣的賠償,有沒有這樣的法律有這方面的界定?
李:這個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跟一般的民事賠償案件是不一樣的,一般的民事賠償案件很明確,你侵害了我的權益,我受到了損失,我當然應該得到賠償,按照法律規定很明確,證券的民事賠償案件非常復雜。因為投資者本身有一個市場風險,你買了股票,你進行了股票交易,實際上你已經進入了證券市場,證券市場來說就有贏有賠。至于說由于信息虛假披露這個問題上你受到損害,當然我們要保護你合法權益,至于怎么樣的審理我們還需要進一步探索。我們作為人民法院我們會慎重研究,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有負責監督指導的義務。
主:假如說銀廣夏被證監會處罰了,全國想打這場官司的個人太多怎么辦?
李:這個我們這次通知里面講了,單獨訴訟為主,兼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們不主張集團訴訟,因為股民投資者什么時候下單,什么時候結算,我損失多少,我投資又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近期,本院接到了一起涉及重大經濟犯罪的案件,經過偵查工作人員的辛勤努力,成功打擊了這起犯罪行為,并將犯罪嫌疑人追究到了法律面前。為了向上級領導和社會各界展示本院的工作成果,特撰寫本篇《法院立案述職報告》。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涉及大額販賣偽造假鈔的犯罪行為,共計涉案金額高達500萬元人民幣。犯罪嫌疑人以制作與流通假幣為目的,偽造了一種高仿真度的假人民幣,并且成功將這些假幣引入市場,并流通多時。經過警方的秘密偵查,成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掌握了其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隨即將此案交由本院進一步辦理。
二、立案及偵查工作展開
針對此案,我院迅速成立了專案組,由經驗豐富的法官和辦案人員組成,以確保案件順利偵破。在立案階段,我們對案件材料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審查,對涉案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實,并迅速批準了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同時,我們還組織了警方、銀行等有關部門的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以確認涉案鈔票的真假。
在偵查工作中,我們采用了多種手段,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涉案同伙的追蹤、電話監控、銀行賬戶調查等,通過多方面的信息收集和證據搜集,成功固定住了嫌疑人的活動軌跡,并緊密配合警方開展抓捕行動。
三、抓捕與審訊
經過我院與警方的密切合作,我們成功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并對其涉及的違法犯罪事實進行了審訊。在審訊過程中,我們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全面詳實的詢問,進一步鞏固了我們早先收集到的證據。通過審訊,我們還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背后的團伙組織,為接下來的起訴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依據。
四、起訴與宣判
根據我院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涉及同伙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的全面審查,我們起草了一份嚴密的起訴書,并將其提交至法庭。在開庭審理階段,經過法官的公正審判,法庭認定犯罪嫌疑人犯有重大經濟犯罪行為,其制造和販賣假人民幣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最終,法庭依法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
五、總結與展望
本案的成功偵破,充分展示了我院在打擊經濟犯罪方面的執法能力和水平。我們高度重視此類犯罪行為對社會秩序和經濟安全造成的嚴重威脅,堅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我們還將繼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以提高我院對經濟犯罪的打擊能力和效果。
綜上所述,此次涉及重大經濟犯罪的案件的成功偵破,得益于我院全體工作人員的團結協作和勤勉付出。我們堅信,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的新時代,我院將繼續發揚法治精神,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正義和穩定作出更大的貢獻。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申訴人:李某,女,漢族,xxx年10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鎮西環北里8號。
申訴人不服西青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某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申訴,懇望貴院予以抗訴。
申訴人認為應當對被告人從重判處刑罰,而原判決僅判處被告人二年六個月的刑罰,顯屬量刑畸輕。
通過偵察機關的偵察工作和庭審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申訴人認為有以下幾個惡劣情節,應當對被告人從重判處刑罰。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極深,被害人無辜受難。
被告人在深夜入室行兇,很可能導致難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糾集多人,持械行兇,且案發后隱瞞犯罪事實,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認罪態度極為惡劣。
有大量證據證實被告人伙同他人犯罪,但被告人在數次供述及庭審中均不如實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由于被告人的行為給申訴人造成了輕傷的'嚴重后果,而被告人卻逃離現場,逍遙法外長達七年之久。
(四)被告人的行為導致申訴人長期不能工作,給申訴人在經濟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但被告人卻沒有給予申訴人任何補償,可見其對其犯罪行為沒有一絲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極深,應當嚴懲。而本案中對被告人僅判處二年六個月的刑罰,顯然是量刑畸輕,不能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所以特向貴院申訴,懇望貴院能夠抗訴。
相關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最高法院網絡立案工作計劃 ●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化,最高法院在執行工作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貢獻。通過不斷創新和提高執行工作的管理水平,最高法院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高法院加強了執行工作的組織和協調。針對執行案件數量龐大、執行難度較大等問題,最高法院建立了科學、規范的執行管理體系。通過全面梳理執行工作流程,明確各個執行環節的責任主體和工作要求,并建立了跨部門的協作機制,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這樣一來,不僅保證了執行工作的高效進行,也避免了因工作流程不暢或各個環節之間的信息孤島造成的問題。
最高法院大力推行了信息化建設,提高了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通過建設智慧法院系統,最高法院實現了執行案件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實時更新。一旦案件的執行信息發生變化,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系統自動同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同時,通過大數據分析和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最高法院還能夠精確預測執行案件的風險和變化趨勢,提前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或減少執行風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最高法院注重了執行人員的培訓和監督。執行人員是執行工作的關鍵環節,他們的素質和能力直接影響到執行工作的成效和效果。最高法院通過加大對執行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和業務素質。同時,建立了嚴格的考核和監督機制,對執行人員的工作進行定期評估和績效考核,對工作不合格或失職失責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以保證執行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專業性。
最高法院積極推進了對執行案件質量的監督和評估。通過建立質量評估標準和指標體系,最高法院對執行案件的質量進行定期評估和檢查。對于質量評估不合格的案件,最高法院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這種監督和評估機制的實施,有效提高了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果,保障了全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高法院在執行工作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通過加強組織協調、推行信息化建設,注重執行人員的培訓和監督,以及對案件質量的監督評估,最高法院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是,也要看到執行工作仍然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比如執行難問題的根本解決、違法執行行為的有效打擊等。最高法院需要進一步加強改革創新,完善執行工作的管理體系和工作流程,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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