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退場清算申請書|工程退場清算申請書(實用13篇)
發表時間:2021-01-31工程退場清算申請書(實用13篇)。
工程退場清算申請書 (一)
公司清算申請書一:中國公司清算第一案之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某
20XX年5月21日
>公司清算申請書二:公司強制清算申請書>>(1318字)
申請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濱安路1180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董事長,電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新前街道新嶼路68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xxx(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xxx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組成的清算組,XXX為清算組組長。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F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公司清算申請書三:強制清算申請書>>(473字)
申請人:?????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于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工程退場清算申請書 (二)
申請人xx,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xx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程退場清算申請書 (三)
尊敬的項目方:
我寫此份監理退場申請書,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批準。經過深思熟慮,我認為目前監理工作已經完成了大部分任務,并且項目也進入了尾聲階段,因此,我覺得是時候申請退場了。下面我將詳細說明我退場的原因、已完成的工作內容以及未盡的責任。
我申請退場的原因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第一,根據項目計劃,我的監理工作已經完成了80%以上,其中包括質量監督、進度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工作。我始終秉持專業、負責、公正的原則進行工作,努力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第二,我與項目方的合作非常愉快,各項工作都得到了有效配合。項目方也表示對我的工作非常滿意?,F階段項目進入了收尾階段,主要是進行最后的竣工驗收和手續辦理等工作。這些工作相對簡單,不需要監理人員長期駐場。
我在項目過程中已經完成了以下工作內容。我對工程進度進行了全面的把控,確保各項施工任務按時完成。通過監督施工方的進展,并及時與項目方進行溝通,我保證了項目的進度順利前進。我對工程質量進行了嚴格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中的問題,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同時,我將施工方的質量問題及時通報項目方,以便及時處理。我對工程成本進行了有效的控制,及時審查并核準工程款項支付申請,確保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資金管理。
但是,我也清楚地意識到,我在項目中還有一些未盡的責任需要履行。我應當參與最后的竣工驗收工作,確保項目的最終交付符合相關標準和合同要求。我應當協助項目方辦理相關手續,如驗收報告的撰寫和提交,資料的整理歸檔等。我應當對整個項目進行總結與評估,以便為未來類似項目提供經驗和教訓。
為了減輕項目方的負擔,我已經做了退場準備工作,包括整理項目相關資料,及時通報項目方成果和進展情況等。如果我的申請得到批準,我會在退場前將所有相關資料移交給項目方,并確保工作的無縫銜接。
在此,我真誠地感謝項目方在過去的合作中對我的支持和信任。我相信,在我退場后,項目方仍然能夠順利完成剩余的工作,并成功交付項目。如果有需要,我也將隨時提供協助和支持。
再次申請監理退場,請您對我的申請予以批準。如果有其他需要我履行的責任,請隨時告知,我將積極予以配合。祝項目順利完工,再次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
此致
敬禮
監理人員簽名
日期
工程退場清算申請書 (四)
篇1: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xx,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xx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2: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張x,男,19xx年9月6日生,漢族,xxx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xxx市新浦區解放東路253-8-1號。
申請人熊xx,男,19xx年3月28日生,漢族,xxx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xxx市新浦區礦山院宿舍樓22-3-1號。
申請請求
請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請人張x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申請人熊xx出資40萬元占40%股份,張xx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合計100萬元,注冊成立了xxx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張xx任董事長兼經理,然而張xx卻于20xx年10月17日以購固定資產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東熊xx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40萬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東張x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股東張xx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秩序,于今年9月又將公司租用的辦公用房鎖起來不給公司人員進入辦公。股東張xx的上述行為侵占了公司和股東張x、熊xx的權益,致使公司內部無法正常運轉,對外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業務。因此申請人張華、熊申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月x日
篇3: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xx,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職務:xx,電話:xx。
第三人:xx集團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職務:xx。
申請事項:xx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xxx(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F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4: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萬元。投資總額港幣萬元,經營期限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為:.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應付貨款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元,嚴重資不抵債。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篇5: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東: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東:xx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x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一中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于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xx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6: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 第三人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________x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X__請求解散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經______人民法院判決,現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經解散。
鑒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決書確定的15日期限內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___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___年__月__日
篇7: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
地址:
中國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指定清算組對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并指定申請人法定代表人W為清算組負責人;
2、本案受理費用及相關清算費用由ZNJ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請人與ZNJ原下屬的KAT公司簽訂了一份合資經營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的合同。該合同約定: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350萬元,以該投資總額作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中KAT公司出資192.5萬元人民幣,占55%,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122.5萬元,房屋人民幣70萬元;申請人出資26.2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57.5萬元,占45%,出資方式為現金11.6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70萬元,進口設備14.5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87.5萬元。雙方認繳的出資額在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0天內到位。合營公司法定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期限為。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合同還約定:康奧特公司負責協助合營公司對其經營場所的土建、裝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同日,雙方還簽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章程》。該章程除對上述內容作了相同約定外,還約定: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為建筑面積1476平方米。合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期計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發了鄂經貿資[1993]025號《關于中外合資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復》。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期限為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為金城公司頒發了批準號為外經貿鄂審字[1993]04080號,批準日期為1993年12月1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請人以設備款繳清了全部出資,KAT公司則以金城公司往來款122.5萬元人民幣作為貨幣出資,并于1994年6月,將根據雙方約定擴建后折價人民幣70萬元,座落于青山區吉林街建筑面積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權利人為ZNJ,房屋坐落地點也即雙方合同約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漢市青山區號。)作為出資交金城公司實際使用至今,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期間申請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為KAT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即出資房屋登記的權利人,出具《承諾書》承諾:“按金城公司合資合同之約定,我局將金城公司現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產局241號圖所繪制的平面圖)作為中方的出資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若在金城公司合資期滿時仍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我局承諾該房產納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進入清算?!?/p>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稱:金城公司的投資者之一康奧特公司由于領導班子換屆而未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正在積極辦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經ZNJ批準同意注銷后,經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銷。ZNJ在KAT公司注銷時承諾:KAT公司債權債務由其承擔。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經營期滿,董事會決議:終止“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并進行清算。同時任命為清算委員會成員。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員會開始了長達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委托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對金城公司進行清算審計及資產評估。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出具了《關于雙方出資核實情況》、《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往來賬務函證核實情況》、《關于對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企業清算審計情況的說明》等文件。其中《關于雙方出資核實情況》證實:KAT公司出資情況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應付KAT公司往來款中轉出122.5萬元作為出資款。同時按合同、章程約定以房屋出資入賬70萬元,合計192.5萬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資70萬元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申請人出資情況為以申請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購進香港聯發冷氣貿易工程公司設備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幣2225490.40元中的157.5萬元作為出資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員會清算期間,由于ZNJ既無視經政府部門批復的合資公司合同、章程中關于KAT公司以房屋作價人民幣70萬元出資的'約定,及KAT公司早已將出資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實際使用的事實;也無視其作為KAT公司主管部門和出資房屋權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資期滿時仍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我局承諾該房產納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進入清算。”的承諾,及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關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約定以房屋出資入賬70萬元的情況核實;更無視“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钡姆梢幎ǎ瑘桃饩芙^將已認繳出資的房屋作為金城公司清算財產處理,從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導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無法繼續進行。
鑒于上述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奔暗诙l“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钡囊幎ǎ暾埲颂匾婪ㄉ暾堎F院對金城公司強制清算,
請求如前。
此致
敬禮
篇8: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萬元。投資總額港幣萬元,經營期限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為:.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應付貨款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元,嚴重資不抵債。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篇9: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請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請目的
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 民事判決,可以認定被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申請人請求你院對本案進行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資產負債表,該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全部資產僅為某元。在被申請人股東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報告”顯示:公司部分小額債務已無法清償。因此應當可以認定被申請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10: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安路1180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董事長,電話:.
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新前街道新嶼路68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和申請人xxx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分局。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F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1: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
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12號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長。
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長。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事實和理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于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公司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相關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書
2、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發給股東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發給股東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東xxx發給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決議通知
6、公司股東xxx關于成立公司清算組的提案
7、公司股東xxx關于成立公司清算組的提案
8、股東會議記錄
9、股東會議決議
篇12: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請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xx,男,20xx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xx,系xx自然人股東。
案由:申請公司清算
請求事項:1、請求裁定指定清算組對xx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2、本案的受理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20xx年7月20日,原告與第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了xx有限公司,該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原告出資2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40%;第三人出資3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60%,并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20xx年公司因未參加工商年檢,于20xx年3月5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根據公司章程第34、35條及《公司法》第181、184條規定,該種情形下,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然第三人置原告多次催促于不理,故意拖延清算,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股東利益。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之規定,公司股東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處理。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法定代表人:xx
xxxx年六月二十八日
篇13:清算申請書<\/h2>
申請人張華,男,1976年9月6日生,漢族,連云港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連云港市新浦區解放東路253-8-1號。
申請人熊申偉,男,1969年3月28日生,漢族,連云港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連云港市新浦區礦山院宿舍樓22-3-1號。
申 請 請 求
請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請人張華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申請人熊申偉出資40萬元占40%股份,張俊文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合計100萬元,注冊成立了連云港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張俊文任董事長兼經理,然而張俊文卻于20xx年10月17日以購固定資產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東熊申偉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40萬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東張華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股東張俊文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秩序,于今年9月又將公司租用的辦公用房鎖起來不給公司人員進入辦公。股東張俊文的上述行為侵占了公司和股東張華、熊申偉的權益,致使公司內部無法正常運轉,對外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業務。因此申請人張華、熊申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此 致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