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勞動者臨時務工勞動合同書(錦集十二篇)
發表時間:2023-03-20城鄉勞動者臨時務工勞動合同書(錦集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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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試用期間出現離崗、曠工按計件工資核算。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內履行以下義務:
1.工作崗位:______________。
2.職責范圍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5.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關乙方聘用期間的因病、非因工負傷、因工負傷等保險福利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有關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由甲方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負責調解;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七、雙方違反本合同,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其他甲、乙雙方商定的事項:_________。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自然終止勞動關系。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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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招用單位)名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招用人員)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
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參加工作年月:____年_____月____日學歷:_______________
何時畢業于何校何專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時獲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時獲何技工等級任職資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永嘉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印制
說明:
1、本合同不得復寫,只能用藍、黑墨水填寫;
2、本合同代簽、冒簽、涂改無效;
3、本合同需用A3紙張雙面打印使用,裝訂使用需加蓋騎縫章;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從年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崗位工作(具體事項另行約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1、試用期內每月工資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元。
2、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
管理制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時間連續超過十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的;
3、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內容和違約金數額在第九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乙方(簽章)
(負責人)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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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鑒于(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本人現提出于 年 月 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簽名)年 月 日
簽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系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其中依法合并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者提出解除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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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1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案例簡介
2009年,浙江籍的劉某承包了某建材廠與于某共同管理該廠,2011年2月份他們招收了一批外來民工,采用扣押工人的證件及通訊工具、延長勞動時間、克扣工資并安保人員以毆打、看管等手段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強迫工人進行勞動,情節嚴重。工人不堪忍受,紛紛逃離。
案件分析
強迫職工勞動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勞動自由權利,劉某和于某的行為構成強迫勞動,工人們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理由。并且李某與于某的性質惡略,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迫職工勞動罪,承擔刑事責任。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案例簡介
朱某繼承了父親的煤窯進行煤炭開采工作,王某是朱某煤窯里的工人,這天下大雨,朱某為了創收,強令王某等工人下井作業,王某進入作業區后發現礦井不斷掉渣滲水,有坍塌的可能,忙向朱某反應,誰知朱某不但不要求撤離,反而命人將礦井出口封住,強迫工人勞動,王某見勢不妙,一把推開朱某,朝井下喊了聲快跑,奪路而逃。其余工人聽到后也慌忙逃竄。
案件分析
此案中朱某的行為明顯強令冒險作業,使工人遭受生命危險,這時的王某等工人逃跑后可立即解除合同,不受任何條件的束縛。
法條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1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ps:《勞動法》有效期截止2020.12.31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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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2)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辈还苁恰秳趧臃ā愤€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些糾紛。
總結: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樣本
存根第 號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__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 , 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
經辦人 : 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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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接觸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但要是因為單位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獲得相應補償。
(一)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上限: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三)計算單位: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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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若干問題探討勞動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社會經濟權利中的一種,《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為了規范勞動權的行使,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其第三章用十八個條文來規定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而關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文又占了八條,可見立法者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重視。但幾年來的司法實踐證明,勞動法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以至于出現了許多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難題,本文依據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問題,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出現的實體法上的幾個問題作一探討。
一、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問題
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個書面通知送達用人單位后無須其他條件,勞動合同即可發生解除之結果。在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問題中,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的難點有以下幾個:
第一、預告期限問題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可勞動者獲得了充分的擇業自主權,保障了勞動者的勞動自由,但對用人單位來說這一條文使其陷入了非常被動的局面,勞動者特別是重要崗位的勞動者或者是在用人單位起重要作用的勞動者一走,將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立法者也正是關注到了這一問題,才會在立法條文中出現了預告期限的規定,按照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的預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這個一成不變的期限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不不可避免的爭議,這是因為在社會發展到知識經濟時代,勞動者的替代程度因勞動者素質的不同已經產生了不容忽視的變化,一些高級人才的替代程度遠遠低于普通勞動者,許多行業和領域,用人單位很難在三十日內找到一個可以完全替代的勞動者;而對許多普通勞動者來說,他找到一個合適的新的勞動崗位并非一件易事,如果新的用人單位急于用人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原勞動合同又需要三十日的情況下,他仍然有可能失去新的勞動崗位??梢哉f三十日這個預告期限已經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看法的焦點,因此對預告期限的長短,筆者認為不宜一刀切的作出規定,立法應當針對不同素質的勞動者作出相對靈活的規定即對高級人才的的預告期限予以相應延長,而對普通勞動者的預告期限予以相對的縮短,以保護用人單位和普通勞動者的權益。
第二、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因已經提前預告而解除,而用人單位則不認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很多,其主要的爭議點就是在預告期限的起算問題以及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上,現在勞動者行使其預告解除權的方式往往是以辭職報告的形式出現的,并且許多勞動者都是在提交辭職報告后即離開用人單位而另謀他職,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滿后才向用有單位提出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這就給預告期限內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在勞動者看來提出辭職報告之日即是勞動合同解除之日,但這種看法是明顯不正確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前預告是勞動者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勞動義務。但是用人單位也不應當利用預告期限的規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條件在預告期限的確定上作文章,以給勞動者重新就業制造障礙。
第三,用人單位在預告期限內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對勞動者單方解除的抗辯。
筆者曾經接觸過二個勞動者預告解除的案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后,用人單位隨即向勞動者發出了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其中的一例已經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其結果是認為勞動合同尚未解除,而另一例雖然還未提請確認,用人單位已經提出了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的觀點,對此筆者認為,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前提是保護勞動者的勞動自由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時,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成為其抗辯的依據,勞動合同應當視為解除。這一點勞動部在立法說明中已經加以了充分說明,但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人認為用人單位可以抗辯是與立法精神相違背的。
第四、棄權條款的效力。
由于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賦予勞動者的是無條件的單方預告解除權,這給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因此有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與其簽訂確認放棄無條件預告解除權的所謂“棄權條款”,從而達到用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勞動者的無條件解除權進行限制的目的。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也引發了不少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約定有效,其理論依據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則,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勞動者放棄其權利并無不當,故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放棄無條件解除權以后不得依據勞動法三十一條的規定行使預告解除權。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而來的無條件解除權是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則就是違法,因此即使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也因其違反法律而無效。筆者以為在目前的就業形勢下,極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處于弱勢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基本上處于被動地位,從衡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看,棄權條款應歸為無效。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
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保護方法,而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守密條款是用人單位在保護商業秘密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由于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賦予了勞動者無條件的勞動合同解除權,那么那些掌握或了解用人單位的技術信息或資料的勞動者,可能會利用這些有利條件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從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為了調和勞資雙方的利益,勞動法用二個條文對商業秘密問題作出了規定,即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和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二個條文的規定過于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性很差,細言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體現:
第一、守密義務的性質
勞動者的守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還是一種約定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的爭議,因為守密義務的違反往往伴隨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出現,并且已經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而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看,只能說不利用他人的商業秘密是每個人的義務并沒有保護他人商業秘密的義務,同時從《勞動法》的規定看,沒有約定守密條款的勞動合同并非無效,因此可以說守密義務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的一種附隨義務,但這種義務以合同約定為前提,故守密義務是一種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沒有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即不承擔守密責任。當然這個說法也有一個例外,即勞動合同中沒明確規定守密義務,但依據事實可以推定的守密義務。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有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而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用人單位雖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的守密義務,但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發給勞動者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的保密制度,這種情況下,可以推定勞動者仍負有守密義務,但這種義務從大的方面來說仍然屬于約定義務。明確守密義務的性質,有助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分清責任,保護其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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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戶口所在地:
乙方住址:
鑒于甲方公司目前處于組建階段,甲方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無法與乙方建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30天為試用期。
二、工作條件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
三、工作要求
1.乙方的工作崗位由甲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排和調整。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盡
2.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
3.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 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4.對于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報酬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試用期工資為 _ 元/月,轉正工資為 元/月,在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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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議的解除與終止
1.在本協議期限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解除本協議除
2.甲方因乙方違紀,可隨時與乙方解除本協議。此時,不需按上款規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或勞動報酬時,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協議,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協議到期或過期,如雙方未續簽,自行終止本協議,不需提前通知。
4.甲乙雙方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協議,乙方均應立即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甲方財、物等離職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六、其他
1.乙方的人事檔案仍由原單位管理,甲方不負責處理與乙方人事檔案有關的任何事宜。
2.雙方如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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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月工資600元,個人保險300元,合計每月900元(大寫玖佰元整)。(其中個人保險金:學校已每月發300元,其余部分由乙方本人承擔,學校不在承擔乙方任何費用,并由乙方自己辦理保險業務,如需甲方幫助辦理的也可以由甲方代幫辦理。)不足一個月的按天數計算工資,假期沒有工資。
(二)、若出現生飯、嚴重延誤開飯時間(半個小時)每次扣幣20元,在上級檢查中若因乙方工作原因造成不良影響每次扣幣50元。
(三)、甲方在每月1日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預支當月工資。
(四)、工作業績表現佳,受到上級領導的肯定和表揚,在期末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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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工合同書 聘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黑龍江省國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因生產、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同志(以下簡稱乙方)為臨時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勞動合同。
二、生產工作任務:
1.乙方在甲方從事_________工作。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生產任務。
三、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生產、工作條件:
1.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
2.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按工種要求發給乙方勞保用品、配備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
1.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工資標準:_________;
2.根據乙方個人業績按季度有相應的獎金報酬。
五、勞動紀律: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令和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及處罰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教育。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發現乙方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招用條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四)違反操作規程或用工單位規定,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2.符合下列情況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的;
(二)用工單位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工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七、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八、其它雙方協商事項:_________。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續訂勞動合同書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續訂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 城鄉勞動者臨時務工勞動合同書 ?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在簽訂本協議后即予以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協議生效后全部予以終止。
第二條、薪酬、社保及經濟補償金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單位全部義務,依法向乙方足額發放薪酬、辦理社保及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
在簽訂本協議之后,乙方不得因勞動關系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條、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乙雙方已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續辦理。
第四條、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六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由甲方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不能正常經營,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合同),經雙方表示同意;
雙方確認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二、乙方工資發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為止,在本協議生效日一次結清。
甲方確認乙方已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三、根據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保密條款及雙方所簽的保密協議的效力;
四、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五、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勞動合同(試用期合同)同時解除。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年 月 (簽字或簽章),
? 城鄉勞動者臨時務工勞動合同書 ?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區民政局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下達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新法律法規為準。
4、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存檔一份,鑒證機關(鄉鎮、街道)備案一份。共2頁。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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