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出租合同(合集12篇)
發表時間:2025-02-03地下室出租合同(合集12篇)。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賣方:
買方:
甲方所有的_____省_____縣_____鎮_____路_____號車庫一間,建筑面積為20平方米。現甲方決定賣給乙方,乙方明確表示愿意購買。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車庫的基本情況
1、室內地面為沙漿找平,室內墻面為搓沙,室外正立面為瓷磚貼面。
2、電動卷閘門已安裝,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3、電已經接通,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二、甲乙雙方約定車庫總價款(包括定金在內),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小寫RMB120000元)。買賣雙方的稅收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三、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伍仟元整作為定金。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甲方將車庫的房屋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兩證用以及用電戶頭過戶到乙方戶頭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
四、甲方必須保證所賣的車庫沒有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和沒有設定抵押、保證不被第三方追償及其他影響買方的利益。如因產權糾紛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賠償給買方,并且甲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毀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兩萬元整。
六、本協議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并到大竹縣公證處公證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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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鳥語花香的春節,櫻花、桃花、迎春花每當甜蜜的花香鉆進我的鼻子,腦海里就會浮現出五年前那個春天的下午,一個可笑而又充滿樂趣的下午。
那天,陽光明媚,陣陣春風帶來了花香,我和我的朋友哼著歌曲,走在小區的路上。突然,我的朋友停住了,對我故作神秘地說:要不要一起去探險?我止住腳步,怯怯地看著面前的小樹林,那是我從來沒有進過的地方。我懼怕它,它卻給我滿滿的誘惑。我不由自主地點點頭,踏出了第一次探險的第一步。
初進樹林,我們有說有笑,帶著好奇地向四周探望。過了許久,我停住了腳步,驚恐地發現:我們迷路了。此時的我跟著了魔一樣,不僅不害怕,還有些說不出的興奮。他也發現了這種情況,我倆相視而笑,看來都是同道中人。
沒有點意外,怎么叫探險啊!他的話有點過分慫恿的意味,但我一聽,精神頭兒了更足了,心里充滿了期待,感覺這真是一次有趣的經歷。
我們在樹林像無頭的蒼蠅,一圈、兩圈、三圈我們似乎一直在原地打轉。突然,我們發現了一個荊棘叢,那邊就是出口!我開心地跳了起來:我們找到出口啦!
我們把荊棘叢想成一只邪惡的軍隊。我撿起一個樹枝當作劍,他則抓起一塊石頭,準備向荊棘大軍攻擊。我先沖進了荊棘叢,他也緊跟在我的后面。我揮舞著劍,他向荊棘攻擊??墒乔G棘叢的戰斗力也很強。我的腿像被無數個細小的劍刺了一樣,有些扎心的疼。我們趕快撤離,敗給了荊棘大軍。
我們只得另辟蹊徑。走了一會兒,我們發現一個倒下的樹干。樹干那頭就是我們來時的路呀我興奮地向上一躍,要去抓頭頂上一根粗粗的樹枝。只聽咚的一聲,我摔了下來,屁股生疼。我拍拍屁股上的土,決定再試一次。我想象自己在跳舞,渾身又充滿了力量:一、二、三!跳起、抓樹枝我成功了!
這次探險是我的第一次探險,這有趣而又獨特的記憶讓我五年無法忘記。因為,那些充滿童趣的往事,是一生中最美好的記憶。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車位基本情況
該車位位于小區地下層區號,規格為。
二、計價方式、價款及付款方式
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車位以"個"計價。
該車位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整(小寫:元)。
受讓人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
三、轉讓人保證該車位沒有產權糾紛。因轉讓人原因造成該車位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轉讓人雙倍賠償受讓人。
四、交付時間
轉讓人應在年月日前向受讓人交付該車位。
五、使用承諾
1、受讓人使用該車位期間,該車位僅作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隨意改變該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發生事故,受讓人除應承擔恢復原狀的費用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承擔后果。
2、受讓人在使用該車位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該車位有關的公用部位和設施。
3、受讓人使用該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4、轉讓人檢修、維護管道等基礎設施需借用該車位時,受讓人必須無條件配合。
5、如遇戰爭等緊急事態,政府需征用該車位時,受讓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六、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轉讓人與受讓人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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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落山后
那間是沒人去過的房子
帶著獵奇心,我們想去看一看
唯獨的難題:沒有鑰匙
那一天全部的老師都不在,去參與啥活動怎么的了
你們四個預備好了么?
此刻開端?
拿下手電筒,桌子,手機,還有
那么黑手電筒呢?
怎么會沒記號?
那是誰?
不是有五個人么,那兩個人呢?
 一年級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在失去斗志的日子里,我會坐車回到曾經住過的地下室。
那個曾經的新小區,現在已經略微顯得有些舊了,但仍舊綠樹成陰,亭臺樓閣。住在地面上一棟棟高樓里的人們,仍然把各種汽車停在樓下。小廣場里,保姆們推著小孩聚在一起聊天,家庭主婦抱著小狗出來散步,她們面色輕松,自在悠閑。
推開一棟高樓腳下的那扇不起眼的小門,一股熟悉的潮氣撲面而來。地上,地下,完全是兩個世界。
如果能夠描繪出一張透視圖的話,偌大的北京城,會一下變成上下兩截。上面鱗次櫛比、燈火輝煌,在它的反面,有一個巨大的,宛如螞蟻巢穴一般陰暗的地下世界,那里,曲里拐彎地住著成千上萬的人。他們穿著樸素,大多數都做不到每天洗頭。每天,他們在這個城市上上下下地移動,面對著一種巨大的落差。
搬離這里已經好幾年了。那個曾經陰暗潮濕的地方,現在更加陰暗潮濕。沿著燈光昏暗、曲曲折折的樓梯走下去,空氣越來越糟糕,兩側的墻壁已經被霉菌爬滿,臟出一朵又一朵的大花。
在曾經住過的地下二層,我在陰冷的過道里站著,頭頂上,掛著各種洗過的衣服。一個年輕女孩,穿著睡衣和拖鞋,端著一個飯盅,從我身邊走過。我知道,那個飯盅里,裝的是剛用廁所門口的開水箱泡好的方便面。路過的空氣,印證了這一點。
10年前,我來到這個城市。這個地下室,讓我安頓下來。
8個人一間,地下二層。不開燈,就伸手不見五指。傳呼機要放到地下一層的值班室才會有信號。剛來的時候,有個住的地方就不錯了。那時的自己,非常容易滿足,也沒有特別遠大的理想。唯一的目標就是:在北京生活下去!
地下室里住著來自五湖四海的年輕人,有的來考研,有的念托福,有的找工作。那時候,大家都很年輕,每個人心中,都有某種理想。
室友A,在民辦學校讀考研班,每天上完課,回到宿舍吃完盒飯,又抱著書去人民大學上自習。從自習室回來,又拉上簾子,坐在床上看書。天天如此,周而復始。
室友B,在中關村做銷售,每天風吹日曬地奔波,為了搶業績,經常一整天不喝水,不吃一頓飯。
室友C,瘋狂地背西班牙語單詞,忍受著一次又一次的考試失敗,她發誓一定要到西班牙去念書。因為,她的男友在西班牙。
室友D,在沙河一家民辦學校上班,每天上下班要花4個小時在路上。
室友E,在三里屯一家酒吧工作,晚出早歸,很少回來。
室友F,在一家設計學校學習設計,也很少回來。
室友G,來北京陪男朋友讀研,經常換工作。找到一份,總是干不了幾天就辭了。
而我,正在一家餐廳當服務員。
每當我看見室友A和室友C坐在床上,在小臺燈下奮力地背單詞、投入地看書時,我都能感覺到那種每一分鐘都舍不得亂花的瘋狂,那種瘋狂的感覺真好!當我從半夜醒來,看到她們的臺燈仍然亮著,聽著她們輕輕從嘴里發出的念書聲,我總是很羞愧,這種羞愧激勵了我,我開始想寫一些什么。
后來,我開始嘗試寫作。除了上班,我就去圖書館寫,去網吧寫,或者在地下室管理員的小桌上寫。
最早搬出宿舍的,是室友D。她跳槽了,從那個民辦學校,跳到了一個國際學校。她高興地告訴我們:雖然那個學校也在郊區,但是,可以提供宿舍。她說,去面試的時候,校長是個外國人,對她十分好,雖然只是去做一個生活老師,但她有一種受尊重受重視的感覺,而且工資也比過去高了。
然后是室友E,在酒吧街工作,交了一個又一個的外國男朋友之后,終于找到了一個真心待她的德國人,她辦了簽證,要和他一起去德國。
室友F搬出去的時候,邀請我們今后去找她玩。她應聘到了一家廣告公司工作,有了穩定的收入,就和人合租了一個小單間。就在地下室的樓上。我后來真的去看過她一次,800元一月的小小單間,她請我吃了一塊香甜的老婆餅。
室友A,終于考上了研究生。一年的苦讀,終于有了回報。她走的時候,把書全部賣了,非常輕松。
最后,我們離開了地下室。大多數人,就再也沒有聯系。但我相信,不管未來大家生活得如何,沒有人忘得了那個永遠亮著一盞燈的地方。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以前早就聽說過這個地下室的種種說法,說什么里面全是蜘蛛網啦,有貓啦,我通通不信??陕犓麄兌歼@樣說,我的好奇心促使著我定要去探索這里。
曾經在一個下著雨的下午,我獨自一個人來到了那兒。剛步入黑暗的那一剎間,我的眼睛失去了視覺。我左走右走,心里想,會不會出現怪物,會不會有鬼突然冒出來???想著想著不由得毛骨悚然,嚇得我趕緊跑回了教室。
第二回,為了壯膽,我特地請了一位膽子大的同學一同前去。我與同學一步步地走向黑暗。忽然我發現有一扇鐵門,同學膽子大,拉開鐵門就往里邊鉆,我跟在他后面,向前一小步一小步地移動著。這個鐵門里面是一條長長的走廊,旁邊堆積著一些破舊的東西,很臟,好像是很久沒有人來過了。
在前方,我和同學發現了一絲光亮,我們趕緊拉開鐵門。在我們面前,竟然是學習圍墻里的后花園,這片花園的草地綠油油的,零零星星開有幾朵小花。我在教學樓地下室做了“探險”,而且還發現了一個秘密小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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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買賣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詳細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車位基本情況
該車位位于 小區地下 層 區 號,規格為 。
二、計價方式、價款及付款方式
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車位以“個”計價。
該車位總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整(小寫:元)。
受讓人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
三、轉讓人保證該車位沒有產權糾紛。因轉讓人原因造成該車位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轉讓人雙倍賠償受讓人。
四、交付時間
轉讓人應在 年 月 日前向受讓人交付該車位。
五、使用承諾
1、受讓人使用該車位期間,該車位僅作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隨意改變該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發生事故,受讓人除應承擔恢復原狀的費用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承擔后果。
2、受讓人在使用該車位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該車位有關的公用部位和設施。
3、受讓人使用該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4、轉讓人檢修、維護管道等基礎設施需借用該車位時,受讓人必須無條件配合。
5、如遇戰爭等緊急事態,政府需征用該車位時,受讓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六、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轉讓人與受讓人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轉讓人: 受讓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下室買賣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賣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買方):
聯系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地下室事宜,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甲方將位于濟南市 路 號 小區地下 區 號地下室(以下簡稱該地下室)轉讓給乙方。
2、該地下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3、大小及位置編號以現場實地情況為準。
4、該地下室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等權益隨該地下室一并轉讓。
第二條 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該地下室按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該地下室總價款為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該地下室轉讓費。
第三條 交付及交接手續
1、甲方應當在乙方付清該地下室全部轉讓款后內日向乙方交付該地下室。
2、乙方應在約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攜帶本合同及繳清全部地下室款的票據按時到場辦理該地下室交付手續。逾期未到,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該地下室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其他事項約定
1、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對該地下室施工圖上的位置、大小、高度等相關情況已明確無誤。
2、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地下室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地下室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地下室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3、該地下室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該地下室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該地下室的轉讓總價款。
(1)乙方逾期支付轉讓總價款不超過 30 天(含30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轉讓總價款 0.1 %的逾期違約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轉讓總價款超過 30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款30%的違約金。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終止,甲方有權另行處置該地下室;甲方不行使解除權的,不免除乙方每日應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轉讓總價款 0.1 %的逾期違約金的責任。
2、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違約方須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按轉讓總價款的1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3、本合同對違約責任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第六條 附則
1、因不可抗力(包括政策等政府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遲延的,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2、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該地下室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雙方承諾合同中所提供的聯系地址、電話等真實有效。
4、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地下室買賣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合同法》、《房地產管理法》、《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地下車位事宜,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甲方將位于重慶市彭水縣 小區地下 區 號車位(以下簡稱該車位)售予乙方。該車位面積 及位置編號(見附件一),面積以現場實地測量為準。
2、該車位的裝飾、設備、設施等產品標準及其周邊相鄰關系,以實際勘查狀況為準。
第二條 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該車位單價為:人民幣 元/平方米。合計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圓整),此價格不含該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該車位轉讓費。
第三條 交付及交接手續
1、甲方應當在乙方付清該車位全部轉讓款后內日向乙方交付該車位。
2、乙方應在約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攜帶本合同和繳清全部車位款的票據按時到甲方通知地點辦理該車位交付手續。逾期未到,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該車位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該車位的轉讓總價款。
自本協議簽定日起,該車位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需無條件配合乙方履行轉讓合同。甲方,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退還轉讓總價款,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轉讓總價款50%的違約金。
2、本合同對違約責任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第五條 其他事項約定
1、因不可抗力或者相關機關行政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遲延的,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2、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該車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在一天晚上,我從托管班回家,因為又太晚了,所以我要從小路回家。走著走著,小路旁有一扇老舊的門,我走到門前扭動了門把手……
我推開門,一條長長的通道出現在我的眼前,我沿著長長的通道,慢慢地走著,幽暗的燈光一閃一閑的,潮濕的空氣還散發著一股霉味,我的心怦怦直跳,感覺比平??炝撕脦妆?。突然,聽見“嗖”地一聲,我嚇得跳了起來,尖叫一聲,趕緊抱著頭蹲在那不敢往前看,慢慢地我睜開眼一看,原來是一只小貓,我拍拍胸脯,繼續向前走著。
我扶著冰凉的扶手,小心翼翼地一步一步向前,我還聽見流水滴咚滴嗒的聲音,通道前面還是漆黑一片,感覺它永遠也走不完似的。我邊走邊想著一些可怕的東西,比如鬼、骷髏什么的……我越想越害怕。突然,我感覺后背發涼,仿佛后面有人在追我,我不敢回頭看,我趕緊跑,跑著跑著,我跑不動了,我趕緊轉身說:“別殺我,別殺我!”,結果我一看,沒有后面一個人,真是虛驚一場。
我繼續向前走,聽到了有人說話,我加快了腳步。突然,又一扇門出現在我眼前,我把門慢慢地推開,哇,眼前豁然開朗,這里面有好多人,有好多商品,燈火輝煌的,原來這里是我家對面的超市。
這超市怎么還有個地下室,真是嚇死我了,我下次再也不從這兒走了。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篇1:地下室車庫管理規定<\/h2>
地下室車庫管理規定如下<\/p>
第一條 所有出入地下車庫的車輛,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服從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的管理,愛護車庫設施設備。
第二條 車輛憑門禁智能IC卡刷卡出入車庫,通過門禁道閘系統時應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時。
第三條 業主在辦理車輛門禁智能IC卡時,請提供車輛完整信息,在使用過程中如車輛信息發生變化,請及時到物業服務管理公司辦理變更,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物業公司能夠及時聯系車主。
第四條 車輛應停放在業主所認購或承租的車位內,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車位。
第五條 地下車庫車位僅供停放業主車輛,業主不得隨意改變車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停放車輛,嚴禁在車位上搭建安裝原有設施以外的設施,嚴禁在車位上擺放雜物或堆放物品。非機動車請停放于物業服務管理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條 車輛進出車庫時要嚴格按車庫規定路線行駛,應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則禮讓行車,不得堵擋道路和車庫出入口。
第七條 車主自負車輛安全及車內物品的安全,車主須妥善保管車鑰匙,車輛證件,門禁IC卡、車內請勿放置現金和貴重物品。離開時應關好車窗玻璃,鎖好車門及車鎖同時開啟車輛防盜裝置.
第八條 人員及非機動車進入車庫時應注意自身安全。
第九條 未成年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地下車庫,家長應承擔教育監管責任,如因未成年兒童
地下車庫管理 北京中海東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進入車庫而發生傷害及至他人車輛或公共設施設備損壞的,由家長承擔責任。
第十條 不按規定停車,物業服務管理公司有權將違規車輛拖離,拖離費用由違章車輛車主承擔。
第十一條 車庫車位設計停放的車輛為家用、商用小型車輛,車輛高度不得超過2米。禁止超長超高大型車輛及貨運卡車進入車庫。
第十二條 業主應自覺保持車庫衛生,防止漏油和嚴重污染車輛污染車庫。
第十三條 地下車庫禁止洗車、修車、學車、練車和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四條 車庫內不允許有危害公共衛生的行為,禁止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嚴格控制噪聲。
第十五條 車庫內嚴禁煙火,進入車庫不得攜帶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條 業主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車庫內車輛損毀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為暫行規定,解釋權歸北京中海東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管理 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有不妥或需調整,請廣大業主積極給予我們建議及意見,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
篇2:地下室管理規定<\/h2>
地下室管理規定如下<\/p>
第一條、 租賃地下空間的使用單位及個人應當服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對使用行為負責。
第二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3、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4、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并保證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6、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三條、 裝修管理
1、租賃地下空間的單位及個人先向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上報裝修方案,經審核同意并備案后,方可進行裝修。
2、設定安全管理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統一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3、裝修人員必須攜帶有效的個人證件,到物業公司工程部辦理出入證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5、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的設備設施。
6、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必須報物業公司工程部審批。
7、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 禁止超負荷用電。
8、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條、 用戶租賃檔案
1、經營單位應對使用單位及個人情況進行詳細的登記,并附有效的證件,如:身份證、營業執照等。
2、經營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及個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書》、《入住須知》及《衛生管理規定》。
第五條、 日常管理
1、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
3、設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員崗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
4、對所租賃的地下空間劃分區域,將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對地下空間進行嚴格
的巡視、檢查。
5、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
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及時向物業管理部門報告。
6、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7、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8、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C的液體做燃料。
9、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
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整改。
11、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12、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電氣設備。
13、不得設置上下床。
14、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求援預案。
15、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16、配備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17、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
18、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19、設定值班經理崗位,組織安全保衛人員對地下室進行檢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并記錄在案。
1、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化管理,裝修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小區業主的生活區。
2、運載垃圾的車輛必須嚴格按照物業公司規定的時間及路線行走,節假日及雙休日不得運載裝修材料。
3、來訪人員必須做好來訪登記;及時謝絕不明身份的外來人員進入地下空間。
4、出入口向小區內開放的地下空間,對其使用人員的身份必須經過嚴格審核,進出小區的住戶應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愛護公共環境衛生、搞好個人儀容儀表、講禮貌,不得占用為業主提供的公共設施設備。
5、不得制造噪音,影響他人及業主的休息。
6、定期啟動地下空間排風系統。
7、將自行車、三輪車停放在北門指定的停車地點,不得擅自進入小區。
8、不得在小區內或是影響小區環境的地方涼曬衣服、被子等個人物品。
9、定期對消防應急燈、安全通道指示標志及其他公共指示牌進行檢查,確保各項設備的正常使用。
篇3:地下室出租管理規定<\/h2>
地下室出租管理規定如下<\/p>
一、消防設備設施周邊規定區域不得私自堵占,經檢查發現后對于地下室承租方罰款200元。
二、應急燈、應急指示燈、安全出口指示燈達到100%正常使用,未達到使用標準對承租方罰款200元。
三、管理區域配備滅火器少于使用面積標配數量、年檢日期未在有效期內,未達到標配數量或過期的將按照數量處罰,每具50元罰款。
四、地下室消防逃生通道、安全出口不得私自占用、堵塞作為他用以及上鎖,經檢查發現后對承租方罰款200元。
五、地下室內禁止私拉改造用電線路,以及使用違反消防安全禁止使用的電線,經檢查發現后對承租方罰款500元。
六、承租方應愛護消防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損壞或拆除、封堵或作為他用,經檢查發現后由承租方賠付,并以3倍罰款。
七、消火栓箱周邊1米處禁止存放雜物或堵擋封死,箱內器材配備不全,對承租方罰款200元。
八、地下室通道內禁止私自安裝防盜門及鐵柵欄門,堵擋通道不暢通對承租方罰款500元。
九、地下室內禁止使用煤油、液化氣、汽油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明火,沒收全部禁用物品,并對承租方罰款1000元。
十、地下室內禁止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沒收全部禁用物品,并對承租方罰款200元。
十一、地下室通道內未張貼疏散平面圖,對承租方罰款100元。 十二、地下室內存放煙花爆竹、易燃易爆等物品,沒收全部物品,對承租方罰款1000元。
十三、地下室使用上下床,沒收全部物品,對承租方罰款200元。 十四、地下室住宿人員周一至周五禁止在小區內私拉繩索晾曬被褥、衣物,發現后由承租方清理,并對承租方罰款200元。 十五、地下室住宿人員在小區內偷、搶、打、砸、詐騙等治安事件,給小區管理造成一定影響,對承租方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追究當事人及承租方法律責任。
十六、地下室住宿人員在小區內破壞小區公共設備設施,由承租方進行修復,并按照設備設施原價的3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承租方法律責任。
十七、地下室住宿人員在小區內擺攤或叫賣,沒收全部物品,對承租方罰款500元。
十八、地下室住宿人員在夜間22點以后在小區內大聲喧嘩、聊天、打、鬧、逗及播放音樂、醉酒鬧事,影響他人休息被投訴,對承租方罰款500元。
十九、地下室住宿人員攀爬小區周邊護欄,對承租方罰款500元。 二十、地下室住宿被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人員,給小區管理造成一定影響,對承租方罰款1000元,追究當事人及承租方法律責任。
二十一、地下室住宿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隨意大小便,對承租方處予200元罰。
二十二、地下室住宿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張貼、發放小廣告及懸掛廣告牌,造成業主投訴及影響環境衛生,給予500元罰款,由地下室管理承租方擔付。
二十三、地下室住宿人員在小區惡意毀壞綠植,由地下室承租方對毀壞部位進行修復,并罰款500元。
二十四、由于管理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地下室公共設備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給他人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及公共危害的,由承租方承擔因違規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并罰款1000元。
二十五、地下室管理承租方由于對住宿人員審核疏忽,居住非法教徒在區域內進行違法活動,未能及時清理或知情未報等情況,將追究承租人法律責任,并對承租方罰款1000元。 二十六、地下室進出口及重點部位未安裝監控探頭,監控信息資料保存未達到30天,造成嚴重后果追究承租人法律責任,并對承租方罰款1000元。
二十七、根據出租地下室管理規定,大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營部收取承租方押金以便于物業管理,原則為交三押一。違反規定,責令未做整改,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本規定相關處罰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事故后果的將追究地下室承租方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篇4: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h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臣,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
第九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以及國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目標、方針、政策、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工程建設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期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為年度計劃作好項目儲備。
第十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中期計劃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達翌年年度計劃安排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原則要求和儲備項目,編制本級年度計劃草案,安排一年內的建設任務和具體項目,經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匯總,于八月中旬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綜合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自籌資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附有上一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應與年度預算的編制相一致。年度預算的執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十一條 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統一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本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于當年三月底前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或者無故不完成國家計劃。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需調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于當年八月底前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批準后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統計制度、報表和要求,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建設責任、程序與項目劃分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工程建設計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審查批準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工程招標和施工準備,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工程竣工后,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上報備案,進行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準劃分:
大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中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6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小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含〉以上,600萬元以下的工程。
零星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 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權限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具體地點及征地拆遷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作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選優,工程進度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的組織管理,戰各、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加固改造項目還應當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
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筑總平面圖、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剖面和防護系統圖,風水電專業系統圖,主要設備、材料表,主要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設計概算。
l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叫根據批叫步設計文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筑、結構、地基基礎、防護系統工程施工圖,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通信工程施工圖,各種設備、材料表,基礎處理、結構及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施工圖預算。
第二十二條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大型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中、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零星項目可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其項目建議書、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限上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出開工報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大、中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小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除零星項目外,未經批準開工報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準擅自開工。
第五章 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標的評標活動。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標,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十一條 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準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任務、投資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設計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及設計修改進行監督。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從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準和工程設計文件,科學組織,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并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展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時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各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 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價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當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和造價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施工進度,實施經費保障,審核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嚴格審查自籌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符合規定的,方可出具驗資證明。 第四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篇5: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h2>
第四十五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
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 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五十一條 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 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準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筑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準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并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 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筑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一條 為搞好全區結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證我區人防工程建設總體規劃的落實,增強城市的整體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設人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減少人員傷亡的重要手段。凡在全區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國家規定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設費用據實列入建設項目開發成本。
第三條 對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設要隨民用建筑項目計劃一同下達,實行同步配套建設,不得收費。
第四條 新建十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的九層以下民用建筑,應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
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沙、暗河、基巖埋置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合修建的;
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第五條 建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易地建設申請,經當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的概算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用,由人防部門統一安排易地建設人防工程。具體收費標準為:呼和浩特市、包頭市每平方米2000元;盟市所在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其他旗縣所在地城鎮每平方米1200元。
第六條 其它民用建筑按一次下達的規劃設計任務
地面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由建設單位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應建未建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準為:呼和浩特市、包頭市每平方米繳納25元;盟市所在地城市每平方米繳納20元;其他旗縣所在地城鎮每平方米繳納15元。
第七條 對以下民用建筑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失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八條 人防主管部門用易地建設費修建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和使用權歸人防部門所有。
第九條 根據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 的通知》規定,人防經費實行系統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的財務管理,受上級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收取的易地建設費屬于預算外資金,應全額繳入同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易地建設人防工程,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必須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制或監制的專用票據,并嚴格遵守有關票據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人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變收費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強城市防空防災能力,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維護、使用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解決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堅持長遠建設與平時使用相結合、戰時防空與城市防災相結合、合理布局與完善功能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侵占防空地下室設備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
除本條第項規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類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百分之五,二類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百分之四,三類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為百分之二;
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等區域,本條第項規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項規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按本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建設單位必須按應建建筑面積和規定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省價格、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國家對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當繳入國庫,實行預算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審計部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時依法實行招標,確定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確需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必須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空地下室質量管理,委托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質量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按本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應當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為主的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算預算定額。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空氣過濾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護防化設備,其生產企業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生產、安裝。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防化設備應當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安裝。
第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應當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有關資料。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三章 維護使用
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的維護使用應當遵循分工負責、有償使用、用管結合、損害賠償的原則。
第二十條 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責任,未使用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使用的由使用單位負責。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所需費用,按前款規定的維護管理責任落實。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維護管理人員,建立技術檔案和維護保養記錄,按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要求落實保養措施,使防空地下室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結構完好;
內部整潔、無滲漏水;
構配件無銹蝕、損壞,防護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通風、給排水、供電、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進出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良好;
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二十二條平時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單位,應當制定平時使用轉為戰時使用實施方案,并向當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因戰爭等特殊情況需要停止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平時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單位,應當無條件停止使用,并按平時使用轉為戰時使用實施方案要求,恢復其戰時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條平時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應當繳入國庫,實行預算管理。其收費標準由省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防空地下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防汛應急方案,及時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工程主體結構,不得拆除工程配套設備設施,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內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品。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防空地下室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有關單位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
根據需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要求有關單位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進入防空地下室實施現場檢查;
制止違反有關防空地下室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履行前條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破壞、侵占防空地下室設備設施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不及時查處舉報和投訴的;
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或者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
擠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篇6: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規定<\/h2>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規定<\/p>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承擔。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
第四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旅店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被許可使用人、所有權人及受托管理人應當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并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使用。
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性事件。
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五條第項、第項、第項的規定。
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做燃料。
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不得設置上下床。
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第八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范、標準。
地下空間用于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并監督人民防空、建設、安全生產、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巡視制度,定期清查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區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需要,居住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居住區配套服務和社區服務的需要。
第十三條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并依法申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設備使用的范圍。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1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使用許可,對按照規定使用的申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準許延期。
第十四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應當符合規劃確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五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當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辦理普通地下室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使用人對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的說明。
產權登記證明或者所有權人共同決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證明。
按規劃用途使用的,提交規劃文件;規劃用途不明確的,提交規劃部門對使用用途確認的文件;改變規劃用途的,提交規劃部門變更規劃文件。
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證明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衛生檢測合格證明。
依法須經消防安全檢查方可投入使用、營業的,提交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進行結構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證照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時,應當核實地下空間使用許可或者備案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間的數量、位置、面積、產權人和管理單位等基本情況的記錄檔案。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記錄檔案提供給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人民防空、建設、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負有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進入地下空間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應當停止使用的,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不具備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或者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存在衛生安全問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應當責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使用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經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未經批準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擅自改變批準使用用途的;
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項、第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項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項規定,地下空間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其中對作為文化娛樂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項、第項規定,對設置旅館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7:物業對地下室管理規定<\/h2>
第一條、 租賃地下空間的使用單位及個人應當服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對使用行為負責。
第二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3、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4、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并保證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6、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三條、 裝修管理
1、租賃地下空間的單位及個人先向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上報裝修方案,經審核同意并備案后,方可進行裝修。
2、設定安全管理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統一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3、裝修人員必須攜帶有效的個人證件,到物業公司工程部辦理出入證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5、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的設備設施。
6、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必須報物業公司工程部審批。
7、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 禁止超負荷用電。
8、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條、 用戶租賃檔案
1、經營單位應對使用單位及個人情況進行詳細的登記,并附有效的證件,如:身份證、營業執照等。
2、經營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及個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書》、《入住須知》及《衛生管理規定》。
第五條、 日常管理
1、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
3、設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員崗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
4、對所租賃的地下空間劃分區域,將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對地下空間進行嚴格的巡視、檢查。
5、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
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及時向物業管理部門報告。
6、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7、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8、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C的液體做燃料。
9、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
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整改。
11、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12、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電氣設備。
13、不得設置上下床。
14、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求援預案。
15、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16、配備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17、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
18、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19、設定值班經理崗位,組織安全保衛人員對地下室進行檢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并記錄在案。
篇8:車庫管理警示語怎么寫<\/h2>
25.蠻干是走向事故深淵的第一步
26.疏忽一時,痛苦一世
27.幸福是棵樹,安全是沃土
28.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29.抓好安全生產促進經濟發展
30.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31.沾沾自喜事故來,時時警惕安全在
32.傳播安全文化,宣傳安全知識
33.落實安全責任,完善安全制度
34.不繃緊安全的弦,就彈不出生產的調
35.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溫床,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36.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保障人權
37.甜蜜的家盼著您平安歸來
38.安全需要每個人睜大眼睛
39.實施安全生產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40.忽視安全抓生產是火中取栗,脫離安全求效率益如水中撈月
41.小心無大錯,粗心鑄大過
42.用您的責任和細心,譜寫安全的永恒旋律
43.嚴是愛,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44.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安全是職工的生命
45.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滿門,講安全人人健康樂萬家
46.安全是最大的節約,事故是最大的浪費
47.掌握安全生產知識,爭做遵章守紀職工
48.安全—我們永恒的旋律
49.安全花開把春報,生產效益節節高
50.關愛自己,關愛他人,標準化是安全之本,責任心是安全之魂
51.忽視安全抓生產是火中取栗,脫離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撈月
52.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素養
53.安全生產,生產蒸蒸日上,文明建設,建設欣欣向榮
54.安全勤勞,生活美好
篇9:護士管理規定<\/h2>
1、護士站是護理人員辦公場所,要保持工作區域安靜,嚴肅。
2、護士站陳設按門診區域功能需求規定,物品放置整齊、合理、定位、有序。護士站內桌面不得放私人物品。
3、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必須穿戴工作衣帽,著裝、儀表符合規范。
4、工作人員不得在護士站聊天,非本區域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準進入護士站。
5、接聽電話時使用文明用語,無特殊情況不打私人電話。
6、保管好護士站內物品。交接班時應做到事清、物清、室內清潔整齊。
7、做好首接負責制。
8、及時做好護士站內物品的維護。
篇10:TPM管理規定<\/h2>
1 目的
本辦法規定了公司TPM推進的工作程序、組織結構、人員職責、診斷評價等。
2 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設備、動能設備和檢測設備的TPM管理和實施。
TPM:全員參與的生產性保全活動,它是以提高設備綜合效率為目標,以全系統的預防維護為過程、全體人員參加為基礎的設備保養和維修體制。
自主保全: TPM裝備管理工作之一。在生產活動過程中,激發操作者的自主管理意識, 徹底實施清掃、點檢、加油、緊固等基本作業,加強自主性管理,防止故障的發生,消除設備的各種浪費,提高保全意識和保全技能,保持設備的最佳技術狀態。
專業保全:以設備管理部門為中心而進行的設備管理活動稱為“專業保全”。專業保全一般按計劃實施和推進,所以又稱“計劃保全”。
4管理理念與要求
4.1 管理理念:設備誰使用,誰維護保養;培養設備意識強的操作者,打造自己的設備自己維護的意識。
4.2 管理要求:維持設備應有的四種狀態。
4.2.1 沒有因為設備原因而導致產品不良
4.2.2 在需要的時間能正常運轉
4.2.3 設備的壽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4.2.4 安全、舒適、人性化的設備
5 TPM組織機構
5.1公司TPM工作指揮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制造部長、技術部長。
5.2 TPM推進小組
組 長:設備部長
成 員:制造部副部長、管理部長、設備副部長、品保部長
6 管理職責
6.1 設備部:是本辦法的歸口管理單位。
部長: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公司的TPM管理工作。
公司TPM推進小組:負責公司TPM工作的管理制度、標準的制定、培訓、執行和指導; 負責對各生產部門TPM工作的診斷和評價;并落實診斷和評價問題點對策。
6.2 生產部門
部長:負責組織、協調、開展本部門TPM工作。負責檢查、督促本部門自主保全工作的實施情況;每月至少組織、參加一次班組自主保全診斷工作。
部門TPM推進員:負責本部門TPM工作的組織、協調、推進、自診斷工作和 PDCA 管理及培訓、指導工作。
維修工:負責專業保全相關的工作。
操作工:執行各類自主保全基準書,持續開展自主保全活動。
7 自主保全
7.1 自主保全活動準備
7.1.1 自主保全工作小組制定自主保全階段工作目標和計劃,采用階段式方法推進,目前 分三個階段逐步開展自主保全工作。
7.1.2 生產部門自主保全小組可以結合“周?!被蚱渌鼤r間開展活動,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兩小時以上的自主保全活動。
7.1.3 每次自主保全活動前必須對參加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KYT安全確認。
7.2 自主保全階段活動
7.2.1 第一階段:清掃點檢
7.2.1.1 清除以設備主機為中心的垃圾和污垢;發現設備的缺陷貼標簽并記錄;整理設備 周圍的不需要、不明確、多余的東西,使設備整潔。
7.2.1.2 從第一階段開始,收集現場的自主保全數據資料,做好日常數據統計、匯總,記錄到自主保全活動板和過程表單上。
7.2.2 第二階段:發生源、困難部位的對策
7.2.2.1 將初期清掃維持在良好水平,繼續貼標簽,鞏固第一階段成果。針對第一階段編制的“發生源、困難部位清單”,開展“5個為什么”的分析,找出真因,制定對策和實施改善。
7.2.2.2 垃圾和污垢的發生源、防止飛濺及清掃、點檢、加油、再緊固等困難部位的改善和看得見改善內容和效果的活動。
7.2.2.3 制作、標示設備自主保全目視化管理標簽。
7.2.3 第三階段:清掃、點檢、加油標準作業指導書
7.2.3.1 規定并遵守設備的維持和5S的基準,防止發生設備的強制劣化。
7.2.3.2 修訂臨時清掃、點檢、加油標準作業指導書及清掃、點檢、加油記錄表;建立防止再次發生不良、故障的流程;設備周圍的整理、整頓。
7.2.3.3 清掃、點檢、加油標準作業指導書相關技能培訓工作。
7.2.3.4 清掃、點檢、加油記錄表的修訂及其相關技能培訓工作。
7.2.3.5 對于加油、清掃、點檢困難部位繼續進行“5個為什么”分析,針對原因,拿出對策,持續改善。
7.3 持續開展自主保全工作
7.3.1 設備管理采用正式的清掃、點檢、加油標準作業指導書及清掃、點檢、加油記錄表, 日常運作,固化自主保全工作。
7.3.2設備操作人員每日或每班開始作業前按照《清掃、點檢、加油記錄表》中提示的內容對設備執行定點檢查,同時記錄檢查結果,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填寫《設備維修項目施工單》報修。
8 專業保全
8.1 日常專業保全
8.1.1維修工工每天對所管區域設備進行巡檢,及時發現和解決操作工在點檢過程中未發現的設備隱患,有效降低設備故障率。
8.1.2維修班接到《設備設施維修單》后,應盡快組織維修工進行處置,解決不了的及時通知班長協同處理。
8.2設備計劃保全
8.2.1設備年計劃保全:由保全科在年初根據去年設備故障率、維修、檢修情況,對設備現有狀況進行調查、統計分析,根據設備說明書中有關檢修保養說明,對重點設備和一般設備制定全年性保全計劃。制定此計劃時要考慮公司生產經營的計劃,充分利用節假日,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計劃。
8.2.2設備月計劃保全:由保全科科基于車間設備故障統計和點檢統計數據的分析,每月初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檢修計劃,解決設備存在的故障隱患。
9 診斷和評價
9.1 生產部門必須建立部門的自主保全管理制度,并用其督促、保證自主保全工作的有效開展。
9.2 生產部門自主保全推進員每周必須不少于一次組織、督促各班組開展自主保全活動并進行全面檢查。
9.3 生產部門自主保全指導員必須掌握自主保全的工作標準、方法,每周必須不少于一次對各班組的自主保全培訓和指導,對不能給予答復的問題必須及時反饋到設備部。
9.4 生產部門每月必須對本部門自主保全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至少一次的過程診斷和評價,對發現的問題制定對策并改善。
9.5 設備部對各生產部門每月自主保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在公司OA網和例會上予以通報,并落實考核。
10 獎勵與處罰
10.1設備部每月組織對設備的周度或月度一級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自主保全職責,不開展自主保全活動或無活動記錄的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對表現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
10.2 具體獎勵與處罰標準參照。
10.3 檢查標準參照
學習TPM管理的心得體會
TnPM管理模式在我X班班組已開展有近四個多月了,但實際推行中效果并不明顯,通過這一次在作業區組織的TnPM管理知識學習后,讓我找到不明顯的原因,同時也讓我對TnPM的一些理念和在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困難點也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
TnPM管理是以設備綜合效率和完全有效生產率為目標 、以全系統的預防維修體制為載體、以員工的行為全規范化為過程、以全體人員參與為基礎,要想TnPM在班組中得到有效的開展,必須從工長至每名班組成員,職責明確,分工到人。我們的工作只還是停留在清潔的表面,有時甚至連清潔都做不好。
由于我們的堅持程度不夠,所以,堅持就成了我們的一個大問題,如果我們能把在6S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保持并養成習慣,那么我們的TnPM基礎才有牢靠的保證。所以,我認為班組在目前TnPM推行過程中的難點問題一應該是“習慣”。
TnPM推行的重要前提是全員參與,所謂全員參與,就是很多工作應該由全體人員來完成,這就要求我們的素質很高,或者說要讓組員認識到推行這個東西對組員本身究竟有什么好處。而班組目前的現狀是部分組員連TnPM是什么都不清楚,當然就更不知道為什么要推行TnPM了。
有的組員只是認為作業區推行的這個東西只是增加了他們的工作,讓他們的工作更復雜和繁瑣而已。就我班組現狀而言,推行TnPM已成了勢在必行的一種趨勢。
以前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對一些影響OEE的行為已經形成一種固有思維,總是認為這些行為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其實,這真的是一種極其錯誤的思維。通過這次培訓學習我才認識到很多認為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其實是有辦法避免或者可以改善的。
作業區在實際作業生產中存在的大量的影響設備綜合效率的行為是完全能夠得到改觀的,所以,推行TnPM活動是完全有必要的,讓OEE得到最大幅度的提升。TnPM管理是能夠讓我們成本下降的最好的工具。所以,推行TnPM活動是勢在必行的。
篇11:會議費管理規定<\/h2>
第一條 為規范會議培訓工作,提高會議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費用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為履行職責所需的更新知識、提升工作能力的各類培訓以及相關會議。
第三條 本單位舉辦會議、培訓應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保證質量,節約資源,對會議、培訓實行內部統一管理。
第四條 會務費、培訓費是指召開會議、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第五條 會務費、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第六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
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800元;
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元;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七條 組織會議、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八條 應當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基地等場所舉辦會議、培訓。
第九條 嚴格按開支標準、培訓人數、天數、工作人員比例等編制培訓經費,納入年初部門預算。
第十條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會務費、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
會議、培訓住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發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
篇12:機動車輛管理規定<\/h2>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如下<\/p>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用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不斷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優質服務、保證重點、節省高效”,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局公用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主管部門領導具體管、辦公室進行動態監督”的機動車輛管理責任機制和工作機制,把車輛管理納入工作議事日程,把安全工作當做重中之重落到實處,不斷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管理、檢查、考核、追究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真正實現“四個確?!?、“四個做到”的目標,即:確保局領導辦公用車,確保檢驗檢疫業務用車,確保行政辦公用車,確保局領導交辦的臨時公務用車;做到安全正點,做到服務熱情,做到節省高效,做到各方滿意。
第五條 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納入目標考核體系之中。發生問題,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置外,還要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第六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對機動車輛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安全教育。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傳達有關車輛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駕駛員不斷強化紀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做到懂法知規,并在確保安全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技術水平,服務水平,進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項工作抓實抓好。
年檢。
1、檢查駕駛員是否有違章記錄;
2、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駕駛證的審核;
4、行車執照的審核;
5、其他內容。
換證。
按車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規定更換駕駛證。
車輛停放。
嚴格執行車輛集中停放規定,采取動態方式檢查車輛停放執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批評和整改。
車輛購置。
根據工作需要、車輛技術狀況和有關車輛使用等規定,及時提出車輛購置計劃。
車輛報廢。
根據車輛使用的年限、行駛里程、技術狀況,按國家有關各類車輛報廢規定,向局黨組提出報廢申請。
車輛保險。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資質較強、管理規范、服務到位、價格合理的選擇要求,向分管局領導提出車輛保險計劃,經局黨組集體審定后實施。
車輛借用。
未經局黨組審批,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本局駕駛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一切后果自負,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車輛轉讓。
凡是納入本局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嚴禁對外拍賣轉讓。確需拍賣轉讓的車輛,必須首先報告遼寧局機關車管部門,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拍賣轉讓時,必須組成拍賣領導小組,根據“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則,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凡是被拍賣處理的車輛,必須和買方簽定協議并收取一定押金,待買方辦完所有相關手續后,方可解除協議、退還押金、交接放車。
事故處理。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馬上向交通部門、部門領導、分管局領導及保險公司通報情況。相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車輛維修。
按照及時處置、保證質量、節省支出的原則和車輛維修的規定實施。
建檔存儲。
對本局使用的不同型號車輛建立事故檔案、維修檔案、技術檔案、油料供給檔案和用品更換檔案等相關檔案,掌握第一手資料,對車輛各方面狀況做到胸中有數,使車輛管理工作逐步邁向規范化。
第七條 辦公室及局指定的專項工作檢查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及黨組匯報。
第八條 對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三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管理規定:
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積極參加政治、業務、安全、學習活動。
服從領導,執行命令,遵守紀律,堅守崗位。
認真搞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堅持搞好“例?!?,堅持 “三檢”制度,使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建立駕駛員行車檔案。
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隨車工具和證件齊全有效。
講究職業道德,做到安全、正點、熱情、優質服務。
因事、因病請假或休假時,應將車輛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條 駕駛員應認真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不私自出車。
不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不將車輛開回家停放。
不酒后開車和開“英雄車”、“堵氣車”、“故障車”、“疲勞車”。
不違章行駛和隱瞞事故。
不講不團結的話,做不團結的事。
不頂撞領導或消極怠工。
隨車攜帶滅火器,每年檢測一次,做到會使用會自救。
做到安全、正點、熱情、車容整潔。
第十一條 聘用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聘用。
1、遵守遼寧局及本局聘用臨時工的管理規定;
2、必須持有轄區派出所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必須持有所需駕駛車型的駕駛證;
4、必須有三年以上連續駕駛并無任何事故發生的駕齡;
5、必須是自行負責“兩種保險”的人員;
6、擬聘用人員思想覺悟較高,個人修養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齡在25歲~45歲,身體健康人員;
8、經局黨組研究審定;
9、對擬聘用人員,試用三個月后,簽訂一年勞務合同。
10、擬聘用人員必須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交一萬元人民幣做風險金,待解除勞動合同時,本金與利息一并返給本人。
聘用期管理。
1、組織被聘用人員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員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規,行車安全觀念不斷增強;
3、對被聘用人員在工作上嚴格管理,思想上嚴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關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臨時思想,積極要求上進,確保駕駛業務精益求精,行車安全常抓不懈,服務態度好中求佳;
5、對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而屢教不改者,或在社會上違法違紀者解除勞動合同、
6、對發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責任、不同情節給予教育、罰款、賠償、解聘處理。
第十二條 對駕駛員的獎懲按照本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及《事故處理罰款規定》等要求執行。
第四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實行用車申請和審批制度。機動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用車申請派車,并做到“四個確保”。
第十四條 用車人在使用車輛前,應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由所在部門領導簽批后提交車輛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并由用車申請人執單。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時,應詳細填寫用車事由、出車地點、申請時間、審批時間、出車時間、回局時間等信息。用車結束后,用車人對車輛調度、車輛服務等內容填寫評價意見并將用車申請/審批單送交辦公室存檔。存檔的申請/審批單作為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 駕駛員必須按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規定的時間、任務、路線及時出車并安全行駛,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行車路線和地點的,視情況給予處罰。對車輛使用人實際用車與申請/審批單不符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行車。
第十六條 駕駛員須經常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技術狀況等影響安全行駛的項目進行檢查。長途行駛前,必須提前一天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檢查、維護、維修等情況要形成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上班期間、下班后、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機動車輛集中停放規定,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八條 原則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非公務用車以及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公務用車,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十九條 原則上禁止本局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須由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嚴禁本局局領導駕駛公用機動車輛。
第五章 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 車輛發生故障或需維修保養時,駕駛員須向車輛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交分管局長審定后報一把手審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項財務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外地執行公務時,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駕駛員須按照程序匯報請示,并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處理。請示及處理情況須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 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經領導批復的車輛維修意見對車輛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 所有車輛一律到經本局審定的定點修理廠或者維修中心進行修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車輛維修項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認真核對廠方修理單上的工時、配件等無誤后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維修費用的結算按照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的補充規定》實施。
第六章 燃料供應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加油可根據燃料市場的總體情況,采取持專用加油本或現金加油的辦法加油,并確保燃料的質量和行車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建立公用車輛加油記錄本,詳細記載加油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報銷時,應持加油發票、加油記錄本、專用加油本等進行簽批和報銷。
第三十條 車輛主管部門每月對車輛行車里程和耗油量進行統計核算,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第七章 車輛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條 本局所有公用機動車輛均應按照指定位置進行集中停放。公用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加大管理和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當天下班后,駕駛員應對車輛集中停放情況予以準確記錄。
第三十三條 公休日以及節假日前,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共同封車,填寫封車記錄,詳細記錄封車時間、封車地點以及當時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休日以及節假日期間因公務原因需要使用車輛的,需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三十五條 開放車輛時,應由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共同進行驗證,并填寫車輛開放記錄。
第八章 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公務用車發生責任事故,取消駕駛員及車輛主管部門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并依據交通部門的裁決,扣發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10-50%。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扣發駕駛員全年目標管理獎,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未經局領導批準駕駛公用車輛辦理私事發生責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領導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并扣發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領導及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同時追究行政責任,駕駛員個人按交通部門的裁決承擔事故的責任和全部費用。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八條 車輛發生“獨立”事故發生后,在沒有交通部門裁決情況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裁決和現實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九條 處級領導干部違反規定駕駛工尺發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承擔行政及經濟責任,并按照遼寧局的規定給予降職處分。
第四十條 對所扣發的資金,由本局辦公室保管,并登記造冊,作為車輛管理和獎勵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條 發生重大事故后,實行第一時間逐級報告制度,做到始有報告,終有結論,并提出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遼寧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工作質量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