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制度(范本14篇)_應急管理制度
發表時間:2019-03-16應急管理制度(范本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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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礦井安全生產災難事故的應急處臵能力,減少突發事故及其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礦井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維護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礦區穩定,結合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職急救援隊伍、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第二章 應急管理方針
第三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及時排查,消除各類隱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產。
第四條 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災變預防和搶險救災工作。即做到在日常工作中要搞好戰備值班訓練工作,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第五條 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廣大煤礦干部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災難事故對廣大職工的危害。
第六條 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確保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
現場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第三章 專職應急隊伍管理
第八條 服從礦應急指揮部及礦應急管理部門指揮調動,參加礦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堅持理論武裝、作風錘煉,加強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經驗總結評估工作,不斷提高救援的科學性、失效性,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條 堅持專人24小時值班,其它人員24小時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實施救援行動。
第十一條 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
(一)值班工作制度;
(二)待機工作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技術裝備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五)學習訓練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戰后總結講評制度;
(八)下井預防檢查制度;
(九)材料裝備庫管理制度;
(十)救護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十一)計劃與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查清事故原因,估算事故損失,搶救事故遇險遇難人員,控制危險源。
第十三條 對事故現場進行恢復通風等工作,確保搶險救災時事故現場的安全。
第四章 兼職應急隊伍管理
第十四條 組建兼職救援隊伍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照齊全,依法成立并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
(二)具備針對某一類或某幾類災害事故的救援裝備、器材、物資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裝備、器材、物資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行業相關規定,特種設備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第十五條 救援隊伍組建后,應設立隊伍負責人,明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上報礦調度室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職責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聽從命令,服從指揮,盡心盡力,密切配合;
(三)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
(四)自覺參加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五)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物資的維護、保養,保證性能良好;
(六)完成各項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七條 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按照煤礦生產事故類別、自然災害類型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劃分救援類型,確保應急救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制定本礦應急預案,部署各項防治措施和應急處臵工作。
第二十條 對突發事件分級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議,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工作。
第六章 應急醫療隊伍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應急醫療隊伍應配備醫療救治和現場處臵設備,承擔安全生產事故和其它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衛生學處理,傳染病、食物中毒和記性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臵,以及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
第二十三條 應急醫療救援專用設備及常用工具,要做好維護、保養和報廢更換。
第二十四條 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條 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臵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臵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六條 保障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確保應急設備、裝備和車輛運行正常。將應急裝備建設、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救援設施建設和應急通訊等經費納入安全生產費用,優先安排保障。
第二十七條 規范應急救援裝備采購、儲存、管理、維護和調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范配備各類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第八章 附錄
第二十八條 在綜合應急隊伍管理和搶險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調度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相關職責或因處臵不力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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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嚴格落實制度,強化應急值班值守。12月29日,大荔縣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了應急值班值守暨應急處突能力建設專題培訓,組織認真學習《渭南市應急管理系統值班工作暫行規定》和我局《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信息報送工作流程》,從值班要求、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職責、值班信息處理、值班室建設、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解讀,進一步明確了應急系統全年365天7×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嚴格實行帶班領導、值班人員和備勤的雙保障制度,對值班信息處理程序和交接班工作提出了詳細要求,做到責任不缺位、工作不斷崗、要求不降低,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值班工作有序運轉。
二是組織干部職工觀看了《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培訓》視頻課件,從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等方面,進一步熟悉了突發事件的應對流程,嚴防手忙腳亂、束手無策,確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災害風險,做到快速反應、科學處置,有效提高了應急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是全面落實疫情防控工作任務。在做好各項應急管理工作的同時,我局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筑牢疫情防線,共克時艱,全力貫徹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組織應急系統全體干部職工開展第二輪全員核酸檢測,號召全系統黨員干部立即下沉一線到各自所住小區報到參與做好各項防疫工作,同時積極協調做好2個包聯小區的疫情防控工作,在防疫一線充分發揮應急管理系統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干部的先鋒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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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確保地鐵網絡化的正常運行,提高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天氣的處置和搶險能力,對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以下簡稱物資)做好相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
3、 管理職責
3.1、 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是防汛防臺物資的管理部門,負責物資的存放、保管、申購、發放、檢驗和登記。
3.2、 物資和后勤公司采購部負責補充物資的采購。
4、 物資管理
4.1、 物資的存放和標識
各倉庫將物資集中存放于專用儲存柜內,儲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設備鏟運或吊裝的固定位置,并設醒目標識,便于識別。
4.2、 物資的保管和申購
各倉庫組長是物資保管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物資的保管和申購工作。對已領用消耗的物資由各倉庫班組負責提出申購,由部門審批匯總后,交采購部進行采購。
4.3、 物資的補充和采購
采購部根據儲運部物資申購單進行采購,補齊已領用消耗的物資,以確保物資配置齊全。
4.4、 物資的使用和發放
物資清單、存放地點和聯系方式統一交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倉庫在收到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資的發放準備,遇領用須做好相關領用手續。
4.5、 物資的檢驗和登記
各倉庫每月對物資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每年4月及8月分兩次對物資中的電器類進行試運轉和漏電檢測并做好相應的記錄,對損壞、過期的物資及時上報、更新。
5、 附則
5.1 本辦法由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負責編制并解釋。
5.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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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預警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中可能和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2、應急管理原則
2.1、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應急預警和響應的指揮作用。
2.2、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3、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居安思危,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早發現、早報告、迅捷處置。
2.4、科學實用
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制;應急對策簡練實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2.5、分級響應:
應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響范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
3、應急管理機構
3.1、領導機構
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領導工作。
3.2、辦事機構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環部,負責制度起草、落實及日常管理職責。
4、運行機制
4.1、預警
各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完善預警機制,建立預警系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每個應急人員必須在崗位能熟練使用兩個以上預警電話或其他報警方式。
4.1.1、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潛在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三級:公司級(重大——可能產生特別嚴重后果)、站點級(較大——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和班組級(一般——可能產生較重后果)。
預警信息包括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解除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可通過廣播、信息網絡、警報器等進行發布;特殊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或打電話的方式進行。
4.2、應急處置
4.2.1、信息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最遲不得超過5分鐘,同時報告專職人員和專業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注意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2、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現場人員與增援的應急救援人員在報告事故信息的同時,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4.2.3、應急響應
4.2.3.1、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3.2、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2.4、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由應急領導小組發布應急工作結束信息。
4.3、恢復與重建
4.3.1、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4.3.2、調查與評估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4.3.3、恢復重建
根據事故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4.4、信息的報告與發布
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后應及時按規定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報告與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報告或發布、組織報道、接受采訪等。
5、應急保障
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5.1、人力資源
公司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安環部是應急救援的專職隊伍和骨干力量。安環部負責日常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各部門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動員全員有組織地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5.2、財力保障
財務部負責保證所需資金。
5.3、物資保障
安環部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財務部要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
5.4、醫療衛生保障
辦公室負責聯系就近醫院,確保醫院能在發生事故后能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5.5、交通運輸保障
辦公室負責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建立緊急情況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程序,確保搶險救援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6、人員防護
各部門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員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監督管理
6.1、預案演練
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好演練過程的記錄。
6.2、培訓教育
由辦公室牽頭,安環部負責協助組織,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保持培訓記錄。
6.3、責任與獎懲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和瞞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6.4、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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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推動應急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資料包括:應急管理工作開展狀況;應急預案制定和執行狀況;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狀況;突發事件風險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狀況;應急保障措施落實狀況;應急管理制度制定狀況;應急管理相關工作措施的落實狀況。
二、督查采取綜合督查、專項督查、經常性督查等形式進行。
三、制定督查工作計劃,根據不同階段工作任務,明確督查的重點和要求,促進應急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進一步健全完善應急體系建設。
四、被督查的單位要用心主動配合督查組的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檔案,實事求是地向督查組匯報工作開展狀況。
五、督查工作在鄉政府的領導下,由鄉應急辦牽頭組織實施。督查活動主要采取聽取匯報、實地查看以及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等方式進行。督查工作結束后,及時反饋督查狀況,并構成督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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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原因:公司線路、水管出現故障;供電局、自來水公司通知
一、應急準備
1.設備課需對全公司線路、發電機進行正常維護,對于老化或被外力破壞的線路要進行及時修復,發電機隨時處于可使用狀態;
2.行政課需對全公司水管進行正常維護,對于老化或被外力破壞的水管要進行及時修復;
3.行政課需隨時關注政府部門發出的停水、停電通知,并告知全公司同仁,讓大家及
時作出應對準備。
二、應急響應
1.當行政課接到斷水、斷電通知時,需通告全公司,讓各部門及時制定應對措施;
2.如公司出現非正常原因斷水(如水管損壞)時,責任單位需及時通知行政課進行維
修;
3.如公司出現非正常原因斷電(如線路故障)時,責任單位需及時通知設備課進行維
修;
4.非正常原因斷水、斷電最高啟動C級應急救援程序,部門內部按流程處理即可,無
需通知應急救援小組;
5.在斷電時間內,部門仍需正常作業的,需提前和設備課申請,啟用發電機維持正常
的用電需求;
6.如是非正常原因斷水、斷電,需填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
3)事故的原因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5)找出負責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
D.化學品泄露應急準備與響應方案(責任單位:行政課、倉庫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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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制度
1、開會不得遲到早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會場,每次都要簽到,三次遲到將做自動退社處理。
2、社團成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破壞學校的規章制度,如有此類事件發生(包括被其他同學舉報),將被退出社團。
3、未經團委允許,不得擅自舉行活動或組織成員集會,擾亂學校秩序。
4、與各社團要保持友好關系,互相幫助,共同進步。
5、社團是為全校同學服務的。,各項活動應面向全校各個班級(特殊活動除外),如有成員故意分裂同學關系,有嚴重級別歧視的,將被退出社團。
7、社團組織活動期間,如有成員發生各種矛盾、沖突等不良現象(無法避免的事件另外處理),將在社團考核中扣10分,情節嚴重的社員要報德育處給予處理。
8、活動前一周提交活動書面計劃,經團委審核后(大型活動須經團委領導批示)后方可實行,活動計劃一定要詳細周密,如場地,時間,物品申請,規模等,活動結束后上交工作總結并存檔。
9、所有活動應在課余時間開展,如果有成員不經過批準擅自組織,社團考核扣5分。
二、財務制度:
1、各項財務支出必須詳細列表,并附上正式發票,以便成員審查帳目,經手人需簽字。
2、社團開展活動時所用的校設備以及公共設備必須及時、完好無損的送回原處,若有損壞或丟失由損害人承擔。
3、社團每次財務支出以后必須馬上將發票保存至負責人處。
4、嚴禁亂收費,會費使用不規范以及亂開發票的,一經審查核實,當事人將送至德育處給予處分并追究其責任,賠償社團所有開支。
三、補充
1、每個社員都要有主人翁的精神,要對社團內的事情鞠躬盡瘁,全力以赴。
2、每個社員對社團的發展以及規劃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使命,有什么好的建議可以上報社長,然后社長上報團委,一經錄用,給予獎分。
4、學期末,根據考核分數評選出優秀社團兩名,每個社團評出1―2名優秀社員。學校將統一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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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潛在(事故)事件的人員:公司員工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廠區各個場所,包括前后門30米周邊范圍內
一、
應急準備(責任單位:人力資源部)
1.設“意見箱”,了解員工的真實想法與需求;
2.不斷改善食堂伙食質量,提升員工生活質量;
3.加強生產現場的工作安全,對員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4.每月舉辦員工生日會,增強員工歸屬感;
5.招聘員工時,調查分析員工背景和性格,杜絕有不良記錄的人員進入公司;
6.給員工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讓員工有可施展才華的舞臺;
7.給員工提供教育培訓機會,增強員工的自身技術能力。
二、應急響應
1.保安人員第一時間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及人力資源部主管,按事情輕重程度確定是否需要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
1)如人數在10人(不含)以下,保安人員需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及人力資源部主管;
2)如罷工人數在10人以上,且明顯對公司治安造成影響,需立即啟動A級救援程序,通知應急救援小組總指揮。
3)如有人員出現受傷現象,醫療救援小組應對傷員進行診治,嚴重者需送至醫院救治。
2.由人力資源部主管負責穩住現場形式,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負責調查罷工原因;
3.與罷工組織者進行談判,了解對方的動機和目的,協商解決方案;
4.情節嚴重公司已經無法控制時,需報警處理;
5.事件處理結束后,人力資源部主管應提交書面報告,內容如下: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損失的初步統計;
3)事故的原因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5)找出負責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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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檔案是一個國家、一個機構乃至一個個人的重要財富,記錄了歷史、文化和價值觀。然而,檔案的安全性一直是一個關鍵問題。在緊急情況下,如自然災害、惡意攻擊或人為失誤,檔案可能會受到嚴重破壞或喪失。為了保護和管理檔案的安全,建立一套完備的應急管理制度至關重要。
二、建立檔案安全應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 檔案的價值無法估量
檔案承載了人類的智慧和記憶,無論是歷史研究、文化傳播還是法律證明,都離不開檔案的支持。一旦檔案受損,除了對研究和知識的喪失,還可能對社會和個人造成嚴重影響。
2. 檔案保護的需求日益增長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數字化檔案的普及,檔案管理面臨新的挑戰。紙質檔案可能受到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的破壞,而數字化檔案則容易受到黑客攻擊、病毒感染等惡意行為的威脅。面對這些風險,建立一個應急管理制度顯得尤為迫切。
三、檔案安全應急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1. 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
建立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可能威脅檔案安全的風險,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這包括定期檢查檔案存放環境,評估檔案系統的穩定性,以及與其他機構合作,共享安全信息。
2. 應急準備與預案制定
建立應急準備與預案制定的機制,確保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采取迅速而有效的措施。這包括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每個環節的責任和流程,培訓相關人員,在必要時組織模擬演練,熟悉應急程序。
3. 檔案備份與恢復策略
建立檔案備份和恢復策略,確保即使發生檔案喪失的情況,也能夠快速恢復數據。這包括定期備份檔案,選擇合適的存儲介質,建立恢復流程,驗證備份數據的完整性,并建立緊急恢復團隊,負責檔案恢復工作。
4. 應急處置與跟蹤機制
建立應急處置與跟蹤機制,及時采取行動并跟蹤應急事件的進展。這包括成立應急指揮中心,組織應急小組,協調各方資源和力量,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并在災情得到控制后進行事后總結和調查,以便改進和提高應急能力。
四、檔案安全應急管理制度的實施
1. 政策法規的完善
制定與檔案安全相關的政策法規,明確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嚴格執法,打擊各種對檔案安全的破壞行為。
2. 人員培訓與素質提升
提高檔案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培訓他們熟悉應急處理流程和技巧。組織經驗交流和學術討論,提高應急能力。
3. 技術支持與設備改進
引進先進的檔案管理技術和設備,提高檔案保護和恢復的能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善設施條件,提高檔案的存放和管理環境。
4. 國際合作與信息共享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分享檔案保護的經驗和技術。加強與其他部門和機構的聯絡與合作,共同應對檔案安全面臨的挑戰。
五、結語
建立檔案安全應急管理制度是保護檔案、保護人類知識和文明的重要舉措。希望每個國家、機構和個人都能充分認識到檔案安全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可持續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檔案的真正保護和價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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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范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范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準開辦的旅館,自批準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館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并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游、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范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后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應急管理制度 ?
為進一步加快學校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進程,使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運行健全,進一步規范安全工作的常規管理,保障和服務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結合我校每年校園運動會、文藝匯演、社會實踐活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中小學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一、學校運動會的應急預案
1、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德育處、總務處、體育組及班主任
2、運動場保衛工作安排:
場地保衛由專職保衛及學生保衛兩部分組成,專職保衛的任務為,運動場三個入口,及跑道秩序的維持,阻止擁擠、踏傷人員,進出順序由組委會安排,學生保衛的任務為阻止非運動員進入警戒線內,班主任負責各班的看臺秩序,進出場地的秩序由往讀部保衛人員負責。
3、設立職責,分管到位:
(1)運動會期間要求學生有秩序的入場、散場,避免學生因擁擠造成意外傷害。
(2)運動會比賽期間,要求老師向學生宣傳運動常識,避免因劇烈運動而造成意外傷害,禁止學生在比賽場地隨意走動等安全知識,設立紀委評選組。
(3)學校醫務室的醫務人員要堅守崗位,隨叫隨到,做到發生意外能夠及時處理。
(4)學校德育處要與公安、交警密切配合,做好運動會期間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賽場周邊環境禁止個體商販在場地門口擺攤設點,以防食品不衛生而發生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5)紀律評選組織要加強賽場內的巡查工作,以防止其它安全事故發生。
4、醫務及食品衛生及其它:
運動場主席臺設一個醫療點,一名校醫,作傷員應急處置。安排一輛校車,以備運送傷員,作好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防止食品中毒。
? 應急管理制度 ?
應急物資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的重要物資支撐,為全面加強我院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和配送,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物資保障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1.物流配送中心負責全院應急物資的庫存管理和應急配送。
2.按照“安全第一,常備不懈,定額儲備,及時調度,滿足急需”的原則,對醫院所有應急儲備物資,實行專庫、專人、分類、定位管理;以提高應急物資的配送效率。
3.認真做好庫儲應急物資的維護保養工作,防止被挪用、流失和失效,對于失效物資,應及時申請更換,維護保養和更新應有記錄。
4.應急物資的使用:在接到應急物資配送的指令后,在規定時間內,將規定數量的應急物資,配送至規定地點,交給應急物資使用負責人簽收;任何人不得借用、挪用庫儲應急物資。
5.應急物資使用后,必須迅速按應急物資儲備要求補足,以確保下次的使用。
6.盡快建設應急物資管理信息系統,并使之與醫院物資庫管信息系統相連結,建立起應急物資的余缺調劑和調用機制,從而實現應急物資的動態管理和資源共享。
? 應急管理制度 ?
為扎實抓好突發事件的預防,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突發事件發生的源頭問題,有效消除各類風險隱患,預防各類突發事件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層風險隱患排查的重點是可能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隱患、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等。
二、鄉政府和各部門是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各單位行政負責人是第一職責人;鄉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是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管、監察主體。對未履行風險隱患排查處置職責,導致風險隱患轉變為突發事件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職責。
三、鄉政府要定期組織鄉直各單位對本轄區風險隱患進行排查,將風險隱患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四類按等級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風險隱患信息檔案,并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四、鄉應急辦要對本鄉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鄉直各單位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有較大風險隱患的應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報請鄉政府依照有關法規作來源理。
? 應急管理制度 ?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xx石油hb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職業病應急救援管理,及時處置重大職業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職工權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源編制導則》以及國家、集團公司等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條專業術語
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對公司職業病管理負主要責任。
(二)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全面管理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公司綜合辦公室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執行部門,全面負責現場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應急物資管理、維護保養工作監督。
(四)公司綜合辦公室全面監督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并對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全面監督。
(五)各部門負責配合綜合辦公室對職工進行職業病應急救援培訓,應急物資使用等工作。
(六)財務部門對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所需費用進行預算支付。
第六條應急管理對主要職業危害場所,編制相應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發生職業危害時,作業人員可正確處置職業病應急事故。
第七條主要目標及危害因素
公司要根據各自作業場所確定各自存在危害因素的主要目標和危害因素類別。
第八條工作要求
(一)培訓
公司綜合辦公室依據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對上述崗位職工進行職業病應急救援工作培訓。
(二)應急救援
1、應急救援原則:先救人再救物。
2、發生職業病事故時,公司依據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對職業病事故進行救援。
3、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時,各救援人員在保證自身職業健康安全情況下,去參與救援,嚴禁無防護措施參與救援。
(三)職業病應急救援管理
1、在發生職業病應急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時依據事故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3、發生職業病應急事故時,應及時調整生產工藝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員進行啟動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確保降低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
(四)應急物資管理
1、公司應根據各自實際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并設有專人管理.
2、防爆區作業應有可燃氣體檢測儀,定期檢測或保養,確保作業安全。
第九條監督與處罰
(一)公司應督查庫站對安全防護設施的維護保養,未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的和隨意動用應急物資的,納入安全績效考核,進行處罰。
(二)公司依據職業防護標準,進行配發職業防護用品,個人未進行正確佩戴的,納入安全績效考核,進行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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