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發表時間:2025-05-20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實用15篇)。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2009)0007號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
茲有阮福林(男,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號碼:,戶籍類別:城鎮,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工作時間:一年零2個月。)系我公司從事崗位的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經研究并征求工會同意后,決定解除阮福林的勞動合同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735元(大寫:一千七百三十五元整)。自發文之日起,上述員工所持公司有關證照及合同作廢,所發生的一切行為與本公司無關。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8月25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審理“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誰之過單位起訴勞動者”案
日前,美諾餐飲有限公司將張女士訴至西城法院,稱北京市仲裁委做出的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裁決是錯誤的。
原告美諾餐飲有限公司稱,2009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做出判決,判決原告與被告張女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在接到判決后即與被告聯系簽訂合同事宜,但被告卻提出不合理要求,經協商未果,導致雙方未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被告張女士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判令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報銷醫藥費,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7月9日作出裁決,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并報銷醫藥費,原告認為裁決錯誤,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報銷醫藥費。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先提出辭職,是否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呢未簽勞動合合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原因沒有任何聯系。無論什么原因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你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你主動提出離職,關于解除勞動關系你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如果單位因你未上班,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證明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時,也要證明你存在曠工的事實。單位因此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一般都會面臨支付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的風險。如果你有證明證明你的勞動關系和入職時間及勞動關系解除期間,那么這段期間你獲得雙倍工資的勝訴率達到90%以上。
勞動糾紛案子如何舉證
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公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所確定的一系列證據規則中,最值得關注的主要有:
一、舉證責任的分擔 新規則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據此,如果一方提出訴訟請求,就必須對其所依據的事實加以舉證,如果一方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或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那么,反駁方或反訴方就應當對其所依據的事實進行舉證。當然,有些事實無需舉證即可認定。新規則規定了無需當事人舉證的6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有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勞動糾紛案子舉證不能的后果 關于舉證不能的后果,以往的法律同樣沒有明確的規定。新規則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同時還規定,因證據不足以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三、當事人的自認問題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承認。關于自認的效力,新規則規定,自認一經作出,即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拘束力:一方面當事人自認為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沒有充分證據不得撤回自認;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據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自認不適用于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另外還規定,對一方陳述的事實,另一方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法官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視為對該項目事實的承認。這種推定有利于及時作出決定。
四、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問題 提供證據,從本質上來講是當事人的義務,但考慮到有些證據由當事人提交比較困難,抽以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但這一救濟性規定比較籠統,不利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易產生司法不公。為此新規則明確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只限于3種情況: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涉及經過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關于鑒定問題 鑒于實踐中的鑒定問題比較混亂,新規則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尤為引人注意的,是將申請鑒定作為當事人應負的舉證義務加以規定,法院不再亨有對爭議事實進行司法鑒定的決定權。且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確定也采取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作法,不能協商一致的,則由法院指定。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法正當理由不提出申請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以致案件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六、關于勞動糾紛案子舉證期限 過去一直實行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即當事人可以不受時間、審級的限制,隨時提出證據。由于無舉證期限的規定,而使法院的裁判處于一種不確定
狀態,影響了審判機關的公信和法的安全性。此次新規則將限時舉證作為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加以規定,并采取了訴訟權利和審判權力相平衡的作法,規定舉證期限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指定。由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堅逾期舉證,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也就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七、關于證據和質證的內容 近年來,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實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新規則肯定了這種做法,并對證據交換問題作了原則性規范。證據交換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證據交換的主持人是審判人員。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交換證據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彼此向對方展示自己持有的訴訟證據、相關信息和確定雙方之間的主要爭議問題。規定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一些當事人在庭審中利用證據搞突然襲擊,或拖延訟,有利于提高法庭審理的疚效率。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關于質證的內容,新規則第50條指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八、關于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 證據必須符合合法性的要求,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明力。但何種手段為合法,何種手段為非法,卻始終是因擾當事人和法官的一大難題。雖然最高法院曾經作出過《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將錄音取得的證據資料的合法性標準限定在經對方同意,但這種一刀切的規定過于嚴歷,也使得法官即使確信證據內容起真實也無法對權利人予以保護,而且事實一方同意對方錄制其談話的情形也罕見。為此,新規則第68條重新設置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依此規定,采用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國家秘密、商業、他人隱私等手段所獲取的證據,以及采取暴力、脅迫、欺詐、利誘等方法或者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所進行竊聽所獲取的證據,是非法證據,而電視暗訪、私自錄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證據。這種判斷標準,體現了法律對利益保護的一種價值取向,即訴訟當事人不能因為維護自己利益所需而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9、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0、錄音。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的依據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原則上都要適用該條法律,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這條法律所引出的幾個實踐中的問題:
一、是不是人人都適用“雙倍工資”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在實踐中很多人根本不關注《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而僅針對法條文意進行閱讀,這是片面的。
比如許多在外企代表處工作的員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一般認定為勞務合同,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雙倍工資”,就目前來說,筆者認為針對外企代表處的勞務關系認定,是不敢茍同的,認為外企代表處在實際違法雇傭勞動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勞動法律的約束,造成違法反而獲利,是不公平的,對此筆者有另文來闡述。
在實踐中,還有一些保姆,各大電器企業雇用的服務網點的維修安裝人員等,一般都無法適用“雙倍工資”的制度。
二、這里的“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廣義來解釋, 保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在實踐中,筆者接待過很多的咨詢者,都說我和公司只簽訂了勞動協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能不能要求“雙倍工資”.我們通俗的說”勞動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或者是一種稱謂,因此協議只要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那么到底應該支持多長時間呢?我們說《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勞動合同法》14條同時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我們認為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規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應該對“雙倍工資”設置11個月的上限.根據筆者代理的案件的結果以及同法院法官的交流,確認在北京法院階段,11個月的限制是不被采用的.那么“雙倍工資”到底可以支持多長時間,我們說就目前來說,是沒有限制的.當然目前沒有限制并不是說以后也沒有限制,在的征求意見稿中,就明確規定“雙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3個月,但是否最后定稿并實施,大家拭目以待.四、“雙倍工資”不是簡單的“雙倍”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 “雙倍工資”是工資,而不是工資賠償,因此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六、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得到“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采用的是” 自用工之日起”的描述,導致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認為只有新招用得員工才適用這條規定,而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不受該條法律的調整,沒有“雙倍工資”,這種理解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求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避免沒有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者無法維權的弊端,因此合同到期沒不續簽的,如果不受該條法律的調整,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當然勞動合同法在此處采用” 自用工之日起”的文字描述,的確會產生一些歧義,應該說是一種立法的失誤.而且在后來的中也沒有對該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規定.導致現在意見的不一.對于這個問題,在2009年8月出臺的28條中明確澄清了這個問題.具體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的網站上有這個會議紀要的全文
簽署過空白或者單方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過來咨詢說,自己簽署過勞動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沒有,公司有,或者簽署的時候,合同中沒有對工資,崗位,合同周期作出約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勞動者只是簽字,也沒有寫簽字時間,這種情形我們一般稱為空白合同或者單方合同。在勞動仲裁審理中,單位一方可以拿出該合同,有的時候甚至篡改該合同日期,來主張簽訂過勞動合同,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這種情形,勞動者一般是得不到賠償的。
2. 勞動者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
一般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如果勞動者手里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是很難得到雙倍工資賠償的。我們每天接待的咨詢的當事人屬于這種情形是最多的。許多勞動者認為有同事證人作證,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因為一般只有這一類的證據,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難作出勞動關系成立的判定,理由這些不具有足夠性,證人可能有說謊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場上隨意得到。
面對這種情形,我們中心設計了一套比較好的取證方案。對于大多數這種情形的,一般都可以采用,1年多來效果不錯。
3. 超過時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各個區仲裁委或者法院開始實行雙倍工資時效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超過了1年,那么就認為過了仲裁時效,不能得到雙倍工資,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應該以離職的時間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否則就出現了某個公司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而兩年或者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約違法越獲利的情形,明顯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只能順應法院的習慣做法。在這個情形下,一般很難拿到經濟賠償。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
毫無疑問,主體肯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但是在勞務派遣中,對勞動者來說,存在著兩個單位,一個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派遣單位,另一個是使用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法律對于勞務派遣合同作了嚴格的規定,在時間上,要求至少簽定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在勞動報酬上,要求同工同酬,同時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可以享受最低標準的工資。上述措施,充分保障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勞動民法典對于自然人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譬如家里請保姆的雇傭合同等是不納入勞動合同范疇的,由其它法律另行調整。但是對于個體工商戶與自然人簽訂的雇傭合同,法律認定為勞動合同。勞動者對此要作出區別。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般說來,勞動者可以簽訂以下三類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者來說,最最關心的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此勞動合同充分保障了勞動者的長期勞動權利。對于勞動者來說,不必再擔心在年底的時候老板是否會炒自己的魷魚。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同于“終身制”,對于勞動者來說,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仍然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對用人單位來講,只要有法定的理由,履行法定的程序,支付法定的補償金,仍然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勞動者就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款的出臺,充分保障了那些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這意味著,對于那些不愿意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等待他們的是二種結果,一是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大大加大,估計以后事實勞動關系將越來越少。對用人單位來講,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等待他們就只能是上述兩種結果。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3篇
關于勞動合同大家都有寫過嗎?一起來看看。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你是否在找正準備撰寫“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素材,供大家寫文參考!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篇1
甲 方: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甲方招用乙方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就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勞動合同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時間
1.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每周工作 日,每日工作 小時;
(2)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工作時間,折算平均每日工作 小時,累計每周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內容為 ,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乙方應當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工作制度、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愛護甲方的財產。否則,由此引發的責任、問題由乙方承擔。
四、勞動保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及其它勞動保護條件。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勞動保護條件有異議的,應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材料一式兩份,由甲方簽署意見后返還乙方一份留存),未書面提出的,視為乙方認可甲方提供的勞動保護條件。
五、勞動報酬
1.甲方按下列第 方式,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1)按小時計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標準為每小時 元;
(2)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酬,標準為 元/ (日/項)。
2.甲方按 (日/周/)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六、保險
1.乙方在從事非全日制就業期間自行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甲方不再承擔任何繳納責任和繳納費用。若因乙方不自行繳納的,甲方也不承擔任何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2.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保險。經甲乙雙方約定,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甲方為乙方購買一張 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用于乙方在為甲方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補償。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時,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事項
1.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鄉鎮______村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條 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甲乙雙方對乙方崗位(工種)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范,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第四條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防止服務質量事故。
乙方違反服務規范,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出現服務質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月工資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日工資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日
甲方由于經營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 __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甲方因工作需要執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事先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為顧客服務的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 甲方應按北京市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大病醫療社會保險。
第九條 乙方違反服務規范,質量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應按甲方相應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有偷拿財物,賭博,吸毒,打架斗毆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嚴重違反服務規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六)私自向顧客出售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飲料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處罰拘留或勞動教養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在醫療期滿后未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離職,應當承擔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篇3
甲方(勞務派遣企業)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甲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乙方休息、休假;乙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確定: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務或與實際用工單位的協議終止為合同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實際用工單位)的_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實際用工單位書面公布的工作內容和崗位要求,按時完成合理定額,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2.乙方應當積極參加實際用工單位的職業技能培訓,努力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工作要求。
3.實際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或調整勞動組織需要,需要調整或調動乙方工作崗位的,應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見,并與乙方協商一致。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監督實際用工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單位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約定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每周(月)工作不超過__________小時。
2.實際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安排補休,加班工資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發放,不包括在勞務費中。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述職報告之家yS575.cOM冷門超值:
- 實習的勞動合同?|?建筑勞動合同?|?正式的勞動合同?|?煙臺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1.甲方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有權拒絕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五、勞動報酬
乙方工資由甲方按實際用工單位提供的結算清單每月________日代發。由于實際用工單位未及時支付到帳的,由甲方先行墊付,并由甲方向實際用工單位按雙方協議追償。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1.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乙方監督。乙方有權按照規定查詢個人的繳費記錄。
3.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1.甲方應依法建立勞務派遣規章制度,并以書面形式向乙方予以公布;未依法建立或未予以公布的規章制度,對乙方無約束力。
2.乙方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實際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實際用工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行為的,甲方有權予以辭退。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派遣乙方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的,應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由其承擔或部分承擔甲方對乙方的義務,并將約定內容書面告知乙方。實際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承擔對乙方義務的,由甲方承擔對乙方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出現勞動合同依法可以中止履行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中止履行情況消失,雙方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合同中止時間不計人勞動合同期限。
3.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書面形式變更。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4.本合同應當依法解除和終止。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在乙方履行完必要手續的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同時,甲方應當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資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仲裁的一方須在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合同履行期間,所定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應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十三、甲方應當自在乙方第________個工作日之前與乙方簽訂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以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簽訂或者鑒證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3、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薄秳趧臃ā返?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據來自勞動仲裁等辦案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高峰期。盡管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合同規定不細,但諸多相關、相近法律及解釋鞭長可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谒氖畻l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秳趧?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 動合同?!鄙鲜鼋忉屌c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系: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等等。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傊?,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
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秳趧臃ā返诙粭l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秳趧臃ā芬幎ㄔ谠囉闷趦龋萌藛挝槐仨氂凶C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如果解除勞動關系,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钡谌艞l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對維權辦法的解答了,在遇到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要敢于搜集證據,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而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內容由的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的問題,歡迎您聯系我們的小編。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勞動合同作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證據”,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極其重要。
招工禁扣身份證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包括啥
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合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什么規定屬無效
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此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當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合同解除與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律師還提醒廣大農民工朋友,應當注意,不要把應聘表、錄用通知書、就業協議書、勞務協議誤當做勞動合同。應聘表等文本并非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
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效力、訂立、解除等情形均有明確規定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問題!
大家好,我是一農村出來的'打工仔,我現在一小型企業上班,大家都知道要過年了,所以我按正常程序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但是辭職到期后公司以缺人為油,不讓辭職,如果一定要辭職也可以,但是工資要壓后半年才可以給,我就奇怪了我又沒有簽勞動合同,干嗎壓我工資!氣憤之下,我去廣委會去告,可憐我沒想到的事!他們表面上說他們會幫我解決,到現在兩個星期了一直沒有結果.,你們說我該怎么辦啊!我們農村人出來賺點錢容易嗎?5555555........?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對求職者來說,找到工作后的任務就是簽訂勞動合同。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對勞動合同條款不熟悉而埋下隱患。使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就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本身就不合法,那么求職者的權益就幾乎不會得到保護。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該認真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知識。最簡單有效的就是了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規定,這樣一旦日后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你有好的建議,或者你有過失敗的經歷,不妨參與到本期話題討論中來,說說怎樣安全地簽訂勞動合同!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合理避稅”?
小王畢業入職某教育培訓公司任軟件開發工程師一職,口頭約定月工資1萬元。該教育培訓公司以“合理避稅”為由,建議將工資分兩部分發放:即銀行轉賬發放“工資”4000元,現金形式發放“報銷”6000元。小王認為該種工資發放方式可以有效規避個人所得稅,便欣然答應。然而,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小王與該教育培訓公司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就小王的月工資標準各執一詞。面對銀行明細中的“工資”4000元,小王百口莫辯。
法官釋法:
本案中,以“工資+報銷”的形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義務并不合法,該約定既有違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會給勞動者個人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具體而言:一旦稅務部門發現并追究上述行為,則個人和用人單位均需要補繳相應稅款,接受相應處罰,同時個人誠信方面也會留下不良記錄。二、“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致工資組成不明,當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極易造成工資標準的舉證困難。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較低工資標準、銀行明細中顯示的固定“工資”數額,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潛在工資收入的存在,進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1、有固定期限:
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
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覆行。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愿意服從甲方安排,并認真執行和完成生產任務。
每天12小時,半月輪班,無固定休息日。
1、乙方在試用期內工資,經雙方商定為每月___元。
2、甲方應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乙方完 成(工作)任務情況,與乙方約定每月工資___元(已含加班費)?;锸逞a貼__元。 甲方于次月__日發放工資。
1、經甲﹑乙雙方協商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工作的;
3、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乙方可以書面形式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本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1、甲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甲方違約解除本合同,應依法賠償乙方未覆行完的合同期限內的經濟損失(賠償損失一個月工資);
2、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對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或乙方違反保守商業機密的約定,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或雙方約定,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還應承擔其它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
推薦閱讀:
入職需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匯總14篇)
工廠未打辭職報告(實用17篇)
倉庫保管員勞動合同(實用15篇)
正式的勞動合同(實用3篇)
餐飲廚師勞動合同(集合15篇)
企業的勞動合同(實用十篇)
-
欲了解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網的更多內容,可以訪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