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務合同(系列十篇)
發表時間:2018-03-15涉外勞務合同(系列十篇)。
? 涉外勞務合同
涉外勞動合同是指一份在國際勞動力流動中涉及跨國勞動者和跨國企業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隨著全球化的加深和國際勞動力流動的增加,涉外勞動合同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本文將詳細介紹涉外勞動合同的定義、特點、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涉外勞動合同是指由跨國企業與跨國勞動者簽訂的一份國際勞動合同。其主要特點是在國際范圍內進行招聘、雇傭和勞動,涉及跨國企業提供的工作崗位和待遇,以及跨國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福利保障等方面。
涉外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點。首先,受雇關系的雙方屬于不同的國家。這就導致勞動合同涉及到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交叉運用,需要考慮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和規定。其次,涉外勞動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時效性,即按照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和解除條件進行管理。另外,跨國勞動者和跨國企業可能面臨不同的文化、語言和社會環境,因此涉外勞動合同還需要關注雙方在文化交流、跨文化適應和社會融入等方面的問題。
在國際勞動力流動的背景下,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涉外勞動合同。例如,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國際勞動力流動的公約和建議,為涉外勞動合同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導原則。同時,各個國家也根據自身的國情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管理涉外勞動合同。這些法律法規通常涉及到招聘和雇傭程序、勞動條件和待遇、勞動糾紛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然而,涉外勞動合同在實踐中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和挑戰。首先,由于跨國企業和跨國勞動者所處的國別差異,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可能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這就增加了解決勞動糾紛的難度和復雜性。其次,因為跨國勞動者常常面臨文化和語言上的障礙,對于勞動合同的理解和履行可能存在困難。此外,涉外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條款可能涉及到敏感的人權和勞工權益問題,需要各國立法者在保護勞工權益和維護國家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鑒于涉外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各個國家和相關機構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加強涉外勞動合同的管理和保護。首先,國際社會應加強合作,制定一套統一的標準和規范,以確保涉外勞動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其次,跨國企業應建立健全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確??鐕鴦趧诱叩墓ぷ鳁l件和待遇達到國際標準。另外,各個國家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以保護跨國勞動者的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
綜上所述,涉外勞動合同在國際勞動力流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鑒于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涉外勞動合同需要合理的規范和管理。各個國家和相關機構應加強合作,制定一套統一的標準和規范,以保護跨國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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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公司(總部設于________)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過友好協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法。商
第一條總則
1.甲方負責實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法。商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問題處理完畢之日止法。商
第二條人員
1.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授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法。商
2.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一般不得變更法。商在特殊情況下雇主要求變更時,經乙方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境之前如需變更時,甲方應將變更內容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甲方應負擔因此造成的損失法。商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前,如需終止雇傭,甲方應在終止雇傭之日前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法。商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甲方應在期滿之前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法。商
3.乙方授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并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法。商
第三條簽證和其他證件
1.乙方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并承擔其費用法。商
2.甲方應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項目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執照等必要手續,并承擔費用法。商
甲方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乙方具體明確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乙方不負責任法。商
3.如果甲方未能為人員獲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機動車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法。商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甲方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并支付每人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法。商
乙方公司沒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甲方無法為人員辦理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乙方公司負擔法。商
4.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項目所在國的授權代表法。商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項目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并通知乙方公司法。商同時甲方應通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法。商
第四條乙方公司的義務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甲方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項目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甲方為實施本工程而雇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法。商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nbsp;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雇和更換,應由雙方的工地的授權代表商定法。商
第六條工作時間
1.人員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甲方與乙方公司授權代表在工地商定法。商
2.凡由于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法。商
3.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法。商
4.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日有薪休息法。商
第七條合同工資
1.人員的月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有效內按以下標準支付(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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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某技術設備公司訴德國某有限公司技術引進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中國某技術設備公司。被告:德國某有限公司。
1991年8月,我國某技術設備公司(受讓方)與德國某有限公司(轉讓方)簽訂了一份引進新型液壓泵生產設備和制造該新型液壓泵專有技術的合同。該合同主要有以下規定:
1.轉讓方在1992年5月前將受讓方所需的一整套新型液壓泵生產設備裝船運至中國大連港;
2.在受讓方收到約定設備后,轉讓方將派遣技術人員,指導中方人員對該設備的操作,并負責培訓中方人員掌握約定的技術;
.技術資料將隨進口的液壓泵設備一起交給受讓方;
4.受讓方應對那些總機構是在中國以外注冊的液壓泵用戶,假如與轉讓方的利害關系無沖突和將無沖突,那么這些液壓泵的生產和交貨是可以進行的。如上所述情況須經雙方協商最后判斷,與轉讓方是否存在利害關系的沖突或是否將存在沖突,將由轉讓方單方決定;付引進設備的費用總額為36.75萬元,技術資料及人員培訓費19.35萬元,合同價格共計56.10萬元。
受讓方在簽訂合同前對合同條款并未作認真審查,到合同實際履行過程才發現,上述第四項合同內容幾乎將受讓方出口該合同產品的權利剝奪殆盡。受讓方要出口合同產品,都必須得到轉讓方的同意,而轉讓方為了維護己方的國際市場,必然會以該項出口與轉讓方的利害關系有沖突為由,拒絕同意受讓方出口該合同產品,即使同意,也會借機索取高額補償費用。
于是受讓方試圖與轉讓方磋商,以求修改合同中這一不公平條款,遭到轉讓方拒絕。受讓方遂訴至法院,以顯失公平和轉讓方有欺詐意圖為由,請求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請問合同中有關產品出口的條款是否為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為什么? 【審理結果】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長時間的談判,雙方最后達成庭外和解:轉讓方同意取消該爭議條款,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12萬元的補償金。案情評析】:在本案中,上述合同內容第4項雖然沒有對受讓方合同產品的出口作出數量、對象及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但實質上仍是一個限制性條款,是對受讓方用引進技術生產產品出口加以不合理限制的條款。表面上看來,轉讓方會同意與其利害關系沒有沖突的出口項目,但由于轉讓方握有能否出口的單方決定權,而轉讓方毫無疑問會利用這一權利竭力維護自己在國際市場的份額,阻止受讓方出口產品,因此這個條款實際上剝奪了受讓方的出口自由。這是一個較隱蔽的限制性條款,貌似公允,實質上卻極大地限制了受讓方的權利。如果在技術引進中不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分析、權衡利弊,就易為這種條款所蒙蔽。
雖然轉讓方在合同中加入的這一不合理限制性條款違反了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但該合同已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而生效,且受讓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也有疏忽,再有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受讓方已投入大量財力、人力,因此,由受讓方一次性補償轉讓方一定金額、取消合同中原有限制性條款,對受讓方來說,能使其長遠受益,也不失為一個較好的解決辦法。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案例
原告:南京金陵制藥廠(下簡稱金陵制藥廠)。住所地:南京市黃埔路3號。
被告:江蘇省中醫藥研究所(下簡稱省中醫研究所),住所地:南京邁皋橋十字街100號。
1983年12月3日,金陵制藥廠與省中醫研究所簽訂了“797”針劑生產專利轉讓合同,雙方約定,省中醫研究所將其完成小試工作的“797”針劑與金陵制藥廠協作完成中試加工任務;待成果鑒定后,省中醫研究所擁有該成果的所有權,金陵制藥廠則取得“生產專利權”;
金陵制藥廠在產品投產后5年內支付省中醫研究所產品利潤的15%,5年期滿后,“生產專利權”完全歸屬金陵制藥廠,未經雙方協商,不得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泄露技術內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1985年6月19日,江蘇省衛生廳組織成果鑒定,將“797”針劑定名為“脈絡寧注射液”。隨后,金陵制藥廠按蘇衛藥準字(85)1776-1號批準證書進行生產,并從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給省中醫研究所利潤提成100.2萬元。1992年5月12日,省中醫研究所與河南淅川制藥廠簽訂了一份“脈絡寧”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入門費30萬元。1992年12月15日,省中醫研究所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脈絡寧靜脈注射液的工藝方法”發明專利,申請號:92107848.×,國家專利局于1993年11月10日將該專利申請公開。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將“脈絡寧注射液”技術轉讓給河南省淅川制藥廠,違反了與金陵制藥廠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省中醫研究所與河南省淅川制藥廠的技術轉讓合同,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00萬元。
被告辯稱:脈絡寧注射液(原名797針劑)系省中醫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金陵制藥廠有償取得的“生產專利權”是普通生產許可權。提成期滿后,金陵制藥廠享有繼續生產的權利,但這種技術轉讓并非買斷。省中醫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轉讓技術的權利,況且,雙方1983年所簽合同已期滿,省中醫研究所的轉讓行為不屬違約。請求法院駁回金陵制藥廠的訴訟請求。請問本案該如何審理?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金陵制藥廠與省中醫研究所在1983年12月3日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生產專利權”,應屬生產專用權,與產品或方法的專利權不應等同。雖然雙方所簽合同的提成期滿,但雙方的其他有關約定仍然有延續性。因此,省中醫研究所在申請92107848.×號發明專利前,將技術轉讓給河南淅川制藥廠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與金陵制藥廠的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省中醫研究所賠償金陵制藥廠違約金3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本案訴訟費20010元,由省中醫研究所承擔。本案判決書下達后,在江蘇省專利局主持下,本案原、被告雙方又就“脈絡寧注射液”專利權屬問題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省中醫研究所轉讓專利申請權,金陵制藥廠以1820010元一次性買斷。
根據判決書判決內容,金陵制藥廠實際只需支付150萬元。雙方均未上訴 分析
我們認為,對于當事人雙方1983年所簽的合同,應理解為“獨占”性質的“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其理由是:(1)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新藥投產后,“未經雙方協商”,不能再將技術轉讓給第三家,并且不得“泄露技術內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在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均提交了合同的文本,可見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研究所將“脈絡寧注射液”再次轉讓給第三方是不妥當的。“生產專利權”在此處實質上應理解為獨占性質的實施權。這是指一項專門的權利,金陵制藥廠有償取得,研究所在沒有新的約定或取得法律上的授權外,無權再行處分。在排他性的實施權外,雙方還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2)“脈絡寧注射液”已受到國家中成藥品種有關行政法規的保護,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即使有企業受讓了該項技術,亦不會得到生產批文。因此,金陵制藥廠在事實上已擁有了獨家生產的權利。涉外合同違約金糾紛
[案情]某公司去年六月同英國某公司簽訂一貨物買賣合同,合同規定交貨期為去年九月底。價格條件為FOB,違約金為5%。合同簽訂后,某公司積極組織貨源,于九月中旬將全部貨物運至港口,但對方公司遲遲不開具信用證及派船。在此期間,某公司多次與對方聯系,對方稱該批貨物的最終用戶倒閉,其正在另尋買主,請求某公司推遲交貨時間并表示愿意承擔違約金。直至去年12月,對方提出不接受該批貨物,并支付某公司違約金十萬元人民幣。但由于該貨物價格下降,某公司買掉貨物后,差價加上滯港費、運輸費等,損失達35萬多元,這樣,某公司在收取違約金后,仍損失25萬元,問:違約金同賠償金是否相同,某公司可否要求對方賠償 25萬元的損失? 日內付款。后來,賣方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交貨,也未向買方說明原因。在買方的催促下,賣方提出由于港元匯率下跌和日元匯率上漲,無法按照原協議價格交貨,要求買方增加貨款1000至2000港元。買方拒絕了賣方的要求,堅持按原合同履行。但賣方置買方的多次催促于不顧,拖延至9月20日,仍拒不交貨。買方因業務需要,只好租用汽車,后因租車費用過高,遂于同年10月6日用5.2港元向另一港商購得同型號、同規格的汽車。隨后,買方通知賣方解除原購銷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租車費及高出原合同價格購車的損失。賣方對此拒不同意,由此發生糾紛。
[問題]
1.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即以高出原合同規定的價格購進汽車,多付出的差價應由誰承擔?
2.原告要求賣方賠償租車費的訴訟請求能否予以滿足?為什么? 被告方超過約定履行期限多日仍拒不交貨的行為構成了違約,為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和第108條的規定,作出以下判決: 1.被告超過約定履約期限多日仍然拒不交貨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違約;2.被告方應當承擔違約后果,賠償原告租車費用及高出原合同價格購車的損失;3.本判決自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分析
本案中糾紛即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這一種違約形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當與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庇纱丝梢?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損失的情況下,另一方并非只事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而不負擔任何義務。這種對損害賠償范圍的限制性規定,保障了違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公平精神的一種體現。
本案中被告以港元匯率下降為由為自己違約尋找借口,提出因情勢變更而致逾期不能交貨而違約是不能成立的,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因匯率的變動,買賣雙方均有可能受到經濟損失,這也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都甘冒的風險。因此,被告不能以此為借口,拒絕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原告為盡量縮減因被告違約而帶來的損失采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租車費用以及因高出原合同價格買汽車的損失,原告并且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3條和94條的規定,有權解除該汽車購銷合同。
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訴瑞士工業資源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瑞士工業資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己眨鹗抗I資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桂榮,上海市第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戴國榮,上海市第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德恩,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憲志,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法律事務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蔣鴻禮,上海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瑞士工業資源公司因被上訴人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訴其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滬中經字第30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988年8月30日進行了公開審理,查明:
被上訴人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受浙江省溫州市金屬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與美國旭日開發公司簽訂購買9000噸鋼材的合同。之后,旭日開發公司因無力履約,請求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同意將賣方變更為上訴人瑞士工業資源公司。瑞士工業資源公司隨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訴人發出電傳稱:“貨物已在裝船港備妥待運”,“裝船日期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訴人“將信用證開給挪威信貸銀行(在盧森堡),以瑞士工業資源公司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訴人又向被上訴人發出電傳稱:“所供鋼材可能由我們的意大利生產廠或西班牙生產廠交貨”,并告知了鋼材的價格條款、交貨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權旭日開發公司董事長孫道隆,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上海就旭日開發公司與被上訴人所訂立的原合同簽訂了《合同修改協議書》,約定將鋼材數量由原定的9000噸增至9180噸,價款為229.5萬美元不變,上訴人應在接受信用證后兩周內裝船待運。
1985年4月19日,被上訴人通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出以上訴人為受益人、金額為229.5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載明:鋼材“從意大利拉斯佩扎裝運到溫州,最遲期限為1985年5月5日。不允許分批裝運,不允許轉船運輸”,“受益人必須保證所發的每件貨物都與合同中的約定完全一致”。隨后,上訴人將全套單據通過銀行提交被上訴人。提單簽發的日期為1985年5月4日,載明裝運人為上訴人,并由其在提單上背書。由上訴人開具的銷貨發票,載明鋼材數量為9161噸,貨款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將上述貨款匯付上訴人。貨款匯付后,被上訴人因未收到上述鋼材,從1985年7月起連續10余次以電傳、函件向上訴人催詢和交涉。但上訴人或拒不答復,或以種種托詞進行搪塞。經被上訴人一再催促,上訴人才于同年9月5日回電稱:“中國港口擁擠,船舶將改變航線”,“最遲抵達日期預計為1985年10月20日”。屆時,被上訴人仍未收到鋼材,去電指責上訴人的欺詐行為,并聲言要“將此事公諸于眾”時,上訴人于同年10月30日致電被上訴人,全盤推卸自己作為合同賣方和貨款受益人的責任。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證實,上訴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無鋼廠,也無鋼材;向被上訴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奧托鋼廠的鋼材質量檢驗證書、重量證書和裝箱單均系偽造。以上訴人為托運人并經其背書的提單上載明的裝運船“阿基羅拉”號,在1985年內并未在該提單所載明的裝運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過,從而證明上訴人并未將鋼材托運裝船,所提交的提單是偽造的。上訴人在答復被上訴人催問的電函中所稱“中國港口擁擠”和“船舶將改變航線”的情況也純屬虛構。
為此,被上訴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返還貨款2290250美元,賠償銀行貸款利息951032.66美元,經營損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費用(包括律師費、調查費、傭金費等)301928.39美元,合計5591244.21美元,并申請訴訟保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準許被上訴人的訴訟保全申請,裁定凍結上訴人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貨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項下的全套單據。上訴人在答辯的同時提起反訴,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因申請凍結其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貨款而造成其需向銀行支付利息的損失以及本案訴訟的律師費用。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瑞士工業資源公司應償還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的鋼材貸款2290250美元;并賠償鋼材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873784.58美元,經營損失1943588.25美元,國外公證和認證費、國內律師費29045.77美元,共計5136668.6美元。
二、駁回瑞士工業資源公司的反訴。
訴訟費13311美元,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承擔1082.18美元,瑞士工業資源公司承擔12228.82美元。反訴費4540美元,由瑞士工業資源公司承擔。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雙方簽訂的購銷鋼材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原審法院裁定準許被上訴人訴訟保全申請,凍結上訴人的與本案無關的貨款不當;上訴人被訴有欺詐行為并無事實依據,被上訴人在不同的法院對上訴人提出重復的訴訟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禁止間接損失,原判損害賠償數額過高,并無事實和依據的支持,請求撤銷原判。上訴人并在第二審時對其反訴被原審判決駁回表示不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的反訴作了答辯。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確認:上訴人瑞士工業資源公司在無鋼材的情況下,謊稱“貨物已在裝運港備妥待運”,“裝船日期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銀行收到信用證二周內交貨”,誘使被上訴人與其簽訂合同。這證明,上訴人在簽訂《合同修改議定書》時,就使用了欺詐手段。上訴人在收到被上訴人指示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出的信用證后,在貨物沒有裝船的情況下,向被上訴人提交了包括提單在內在的全套偽造單據,以騙取被上訴人的巨額貨款。上訴人利用合同形式,進行欺詐,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圍,不僅破壞了合同,而且構成了侵權。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已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被上訴人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因本案侵權行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二條關于“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以及該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提出的中國已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又有仲裁條款,中國法院無管轄權,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對上訴人提出過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因此,也不存在重復訴訟的問題。原審法院準許被上訴人的訴訟保全申請,凍結上訴人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貨款,符合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予認可。本案是因欺詐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侵權人除應當返還受害人的貨款外,對于受害人因被欺詐遭受的其他重大損失,亦應當賠償。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的鋼材貨款,賠償被上訴人的鋼材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經營損失以及其他費用,并無不當。上訴人反訴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因申請凍結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訴人需向銀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保證金、律師費用等,共計1157819.6美元的損失,沒有理由,不予支持。鑒于在原審法院判決后鋼材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繼續孽生,賠償金額亦應增加。
據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瑞士工業資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上訴人應增加賠償被上訴人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自原審法院判決后至本判決宣判之日的鋼材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163338.71美元,自宣判之日起10日內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處理。
耿學良訴大連海福拆船公司受雇為外派船員期間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原告:耿學良,男,62歲,大連海遠學院職工。
被告:大連海福拆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光復,經理。
1989年7月10日,耿學良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達公司(簡稱海達公司)聘為外派船員,雙方簽定了《外派船員合同書》。合同規定,外派船員自離開中國國境起,在外輪工作期間,因工致傷、致殘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國國家勞動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因海達公司和大連海福拆船公司(簡稱海福公司)簽訂有《雇用船員合同》,同年7月25日,耿學良到海福公司所屬的巴拿馬籍“佳靈頓”輪任大管輪之職,期限為一年。海福公司依據和海達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第十三條“船員受雇期間的人身、行李安全辦好保賠協會的保險,其條件相等于香港雇員賠償條例第282章”之規定,對受雇船員在大連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賠償險。1989年11月28日,“佳靈頓”輪在土耳其漢杰港卸貨,耿學良在機倉緊固舵機底座鏍絲時,左手食指被砸傷,中指亦受傷。經當地醫院簡單處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在國內醫院經治療,終因傷勢過重,受傷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節。住院治療期間,耿學良共付醫療費人民幣1145.54元,出院時經法醫鑒定:其左食指第一節缺如(指截掉),近掌指骨關節僵固,指掌關節大部分能活動。鑒定費人民幣90元。出院后,耿學良多次找海福公司解決傷害賠償之事,均被拒絕。耿學良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海達公司與海福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的規定,是海達公司為了船員的利益而爭取到的船東對此種雇主責任的承諾。故要求海福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險賠償金,賠償工資損失4441.67美元和醫療費1145.45元人民幣。海福公司辯稱:耿學良是經海達公司而受雇于我公司的,不是我公司的直接雇員,與我公司無合同關系,故其不應直接向我公司主張權利。我公司與海達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是無效條款,因此,我公司沒有賠償責任。耿學良應以其同海達公司簽訂的《外派船員合同書》作為請求補償的依據。耿學良請求補償工資損失4441.67美元不合理,只應補償其49天的工資412.50美元。我公司為“佳靈頓”輪船員在大連保險公司投保船員受傷的保障與賠償險,因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異議,故我公司無法按其要求給予補償。
「審判」大連海事法院認為,耿學良遭受傷害的事實發生在“佳靈頓”輪上,其在該輪上任大管輪,是雙方都不否認的事實,說明雇用關系的存在。耿學良在船上工作時左手食指被砸傷,本人無過錯,有權向海福公司索賠因致殘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由于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于1992年7月15日判決如下:
一、海福公司一次性賠償耿學良致殘損失費3600美元,醫療費1145.45元人民幣,安撫費500元人民幣。
二、鑒定費人民幣90元由海福公司承擔。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評析」本案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以及應適用什么法律計賠,在案件審理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耿學良到“佳靈頓”輪服務,是基于合同產生的,因此,本案是合同糾紛,法院應按海福公司與海達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的約定,適用“香港雇員賠償條例”第282章計算耿學良的實際損失。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系人身傷害侵權賠償糾紛案,法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計算耿學良的實際損失。其具體理由如下:1.耿學良與海福公司沒有合同關系,耿學良與海達公司有合同關系?!豆陀么瑔T合同書》的合同主體是海福公司與海達公司,在內容上,海達公司并不是代耿學良與海福公司簽訂合同。耿學良是作為海達公司的雇員來履行海達公司與海福公司間的合同義務的。因此,法院不能依據海達公司與海福公司的《雇用船員合同書》來處理糾紛。2.海達公司不享有人身傷害賠償的請求權。從海達公司與海福公司簽訂的《雇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的內容看,只是雙方約定船員在船期間的人身傷亡由誰投保和賠償,沒有約定在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海福公司應向海達公司賠償。同時,本案遭受侵害的客體是耿學良的人身權利及與之相關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故主張這種權利的主體只能是受害人本人,海達公司不能取代。3.按人身傷害侵權處理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一條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傷殘者本人、死亡者遺屬均有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本案不應適用“香港雇員賠償條例”處理。耿學良的人身權利遭受侵害,具有海事優先請求權。按國際慣例和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這種糾紛應適用法院地法。耿學良在大連海事法院起訴,海福公司亦應訴,故此案應適用該海事法院所在地應予適用的法律。同時,適用“香港雇員賠償條例”是海達公司與海福公司的合同中所約定的,對與海福公司沒有合同關系的耿學良來說,不存在適用合同約定的問題,也就不存在適用“香港雇員賠償條例”的問題。大連海事法院采納了第二種意見,按人身傷害賠償,并按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之第三條規定,判決海福公司向耿學良賠償致殘損失費(收入損失)、醫療費和安撫費,是適當的。本案所不足的是,判決中沒有說明為什么沒有按耿學良提出的賠償數額賠償。
因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發生的債的關系是傳統國際私法所調整的重要領域。在數百年國際私法的歷史長河中,對涉外合同之債和侵權行為之債的處理已形成兩套迥然不同的管轄權原則及法律適用規則,并且,這些法律原則和規則已得到各國國際私法理論和實踐的普遍認同。然而,多年來對于兼具合同和侵權要件及特征于一身的特殊債的關系?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債的法律調整卻是一個常常困擾各國理論界及實踐的問題。本文試圖從國際私法的角度對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案件的識別、管轄權確定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進行初步的探索。在對有關國家國際私法立法規定進行介紹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司法實踐,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和解決方法。
一、對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債性質的確定—識別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民事責任競合中的典型形式之一。所謂民事責任競合(Concurrence of Civil Liability),是指同一行為事實在同一當事人之間,同時符合兩種以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并發生以同一給付內容為目的的請求權。而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事實具備了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同時符合了合同法律規范和侵權法律規范,導致該數種法律規范皆可適用的一種法律現象。
通常情況下,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征:第一,當事人之間存在法定和約定的雙重權利義務;第二,該法律事實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債權及其他財產權或人身權;第三,該法律事實同時歸屬多重民事責任規范調整;第四,必須發生同一給付內容,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并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就其效果而言,都是以相同的給付為內容的,債權人的兩個或數個請求權只能實現一個,這些請求權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形式、訴訟管轄、舉證責任、法律適用、歸責原則等方面均存在著諸多差別。因此,對于請求權人而言,主張哪種責任,利弊不一。因為二者均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容,因此債權人不得雙重請求,關于該點已為各國所公認。但是,發生競合時,二者的關系如何,請求權人如何主張權利,歷來為各國學者所爭議??v觀各國民法理論,出現了解決民事責任競合的多種學說,其中,最為典型且影響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1、法條競合說,即違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形式、同一事實同時符合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兩方面特征時,只產生合同上的請求權,不能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2、請求權競合說,同一行為事實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規范時,由此對于債權人產生兩個獨立并存的請求權,債權人可以擇一行使或同時主張其全部請求權。3請求規范競合說,該學說認為一個具體事實同時符合違約和侵權行為的要件時,并非產生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僅產生一個請求權,但支持該請求權的法理基礎有二,一是合同關系,二是侵權關系。法院應按事實選擇最適當法律規范進行判決而無需在請求權中做出選擇,權利人也無權在請求被駁回后以另一請求權為名重新起訴。
所謂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債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某類民商事之債,就其性質而言符合上文所論述的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較為典型的則包括
1、涉外合同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并致他人損害;
2、涉外侵權行為違反了事先存在的合同義務;
3、法律要求涉外合同當事人基于侵權行為提出訴訟要求和提起訴訟。前述第1、2種情形分別是指侵權行為直接構成的違約及因違約而導致的侵權等情況。至于第3種情形是指法律從保護主體的權力出發,在某些情況下,賦予受害人基于侵權行為向與其存在合同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賠償的權利,目前最為典型的是產品責任侵權行為。一國法院對于該類涉外案件應如何處理?是作為合同糾紛抑或是侵權糾紛?該問題之決定對于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關系極大,尤其是二者在民事管轄權基礎及法律適用原則方面存在著較大差別的情況下。這里便首先涉及到國際私法上識別制度的援用。
國際私法上的識別(Qualification)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構成作出“定性”或“分類”,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或對有關的傳統規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詞進行解釋,從而確定應援用哪一沖突規范的認識過程。
固然,國際私法上的識別有著其特定的含義,但正如國際私法學界所認同的,從一般意義上講,識別乃是人類思維活動通常的和不可缺少的思維過程。
即使在處理純國內案件時,識別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過程?;趯ψR別的這種認識,筆者也同意一些學者的觀點:對有關案件事實或性質認定的識別在法院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時就已經發生。在國際民事訴訟法中,識別除了要解決何種訴訟關系(事實構成)應適用哪一國的訴訟規范外,還要解決內國法院對于某種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因為,正是基于對不同性質的程序或實體案件、合同或侵權案件的認定,法院才能準確地依據有關訴訟法規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眾所周知,盡管國際私法理論界在識別的標準上存在著不同觀點,“以法院地法進行識別”的標準還是得到多數學者的贊同,并體現在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中。那么,若以法院地法作為識別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標準,就會因不同法院地對該問題的實體法規定不同導致不同的識別結果。如上文所述,有關國家的民事責任競合理論有所不同,這種差異也反映在其國內有關立法及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不同規定:
1、禁止競合:主要以法國法為代表,其相關立法集中表現在《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有關規定。這類國家堅持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分離。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因此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除法國之外,前蘇聯及東歐各國民法也禁止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這競合。
2、承認競合:以德國為首的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為代表。具體又可分不同做法,包括:允許受害人在兩種訴訟和兩種請求權之間自由選擇;承認合同責任與請求責任存在競合現象,而強行將其歸入某一種責任制度或在將二者合一重新建立起另一種責任制度;
3、有限制的選擇訴訟:以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認為,解決責任競合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允許權利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產生的兩個請求中之一請求權行使權利。如英美法通常都將故意的不實表示稱為“欺詐性的侵權行為”(the tort action of deceit),受欺詐人既可以基于侵權行為要求賠償,也可以基于違約而要求賠償。
由此可見,各國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不同國內立法規定將會導致對該類案件的不同定性及由此產生的不同處理結果。通常情況下,審理案件的法院將依照法院地實體法對有關問題進行識別而分別作為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加以處理。對于禁止競合的國家(如法國)而言,合同當事人不能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不法行為(délit), 即無競合現象,對此類案件只能識別為違約行為,從而相應適用有關的合同方面的管轄權條款及沖突法原則。但由于不少承認競合的國家的具體做法是允許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兩種請求權中加以選擇,使得該問題的識別標準呈現不確定性。對此類案件應如何定性,當事人或法院究竟應如何在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二者中進行選擇?筆者認為首先應在對識別制度本身的意義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同時結合法律之立法目的和精神以及有關法律原則(如對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保護)等因素,從合同和侵權兩種不同性質的債對當事人不同的作用和影響方面進行考慮從而最終作出選擇。在此有必要提及的一個問題是:對識別功能的認識問題。識別制度是法官運用沖突規范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可缺少的思維判案過程,其設立及存在的本意是保證法院在審理具體涉外民事案件過程中準確適用沖突規范及準據法。筆者同意大多數學者的觀點,識別的本意并非是設立的一項限制外國法的制度,但由于受國家主權觀念的影響,內國法院在審理具體涉外民事案件時對本國公共秩序和本國當事人利益保護的考慮是客觀存在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識別在此方面的功能。當然同識別制度本身的作用相比較,該方面的作用是處于第二位的,或稱之為“識別的衍生功能”。這樣的理解也與當今為各國國際私法所普遍接受和認同的彈性處理原則相適應。該原則已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具體表現為法官有權適用有利法,以社會或政府利益作為法律選擇的導向以及法官享有靈活解釋沖突規范的權利。
實踐中,尤其在對合同侵權競合糾紛的處理上,識別在這方面的功能則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就曾出現過較為典型的案例。
當然,過分夸大該方面的作用也將會導致法律適用的任意性。
由于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本身在歸責原則、賠償責任范圍、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其管轄權的確定及法律適用條款也因此有所不同。法院對案件的不同識別結果將直接導致有關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或作為合同案件或作為侵權案件,分別適用合同或侵權的不同管轄權及法律適用條款。
二、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管轄權及法律適用
(一)管轄權的確定
從管轄權角度來看,盡管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采用不同管轄權原則,但各國在涉外民事管轄權上普遍按照地域管轄原則來確定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民事管轄權。對侵權行為地的訴訟一般由侵權行為地國家的法院管轄,而有關合同糾紛的訴訟,各國普遍采用合同締結地和合同履行地兩個標志來確定管轄權。比較關于合同和侵權的不同訴訟原則,其主要區別在于以下兩方面:其一,盡管1958年《紐約公約》及有關國家國內立法承認契約性及非契約性(主要指侵權糾紛)商事爭議的可仲裁性,在國際商事仲裁和司法實踐中,國際商事仲裁的發生多數是基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而提起,侵權糾紛則往往因為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難以達成仲裁協議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二,各國一般承認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原則,所謂協議管轄是指涉外民事活動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指定將可能發生的糾紛交由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梢哉J為該管轄制度是國際私法中的“當事人自治原則”在管轄權制度上的延伸和體現。
而對于侵權糾紛,則一般不適用協議管轄條款。此外,合同案件管轄法院有合同成立地、履行地、當事人共同住所地法院等,而侵權行為案件的管轄權一般是由侵權行為地法院行使。從以上兩者的區別可以看出,當事人對其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較之侵權糾紛,其自由選擇權較大。在此,對于那些因合同欺詐而導致侵權的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應特別警惕某些當事人通過把合同締結地或履行地改變為外國,或作出一個有關法院管轄權的強制性約定等方法對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規避。
如有此種情況發生,法院則可根據有關法律按照侵權糾紛加以處理,對其行使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
(二)準據法的選擇
從法律適用角度而言,傳統國際私法對合同和侵權糾紛也分別規定了各自不同的法律適用規則。在合同法律適用上,其合同準據法的選擇方法經歷了以締約地法為主的單純依空間連結點選擇的方法到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的選擇方法的不同階段,并發展到現今以“合同自體法”為代表的開放性沖突規范適用階段。在目前階段,當事人的自主選擇仍被視為一種普遍適用的合同準據法指定公式,而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利益分析原則等也不同程度地發揮著其各自作用。在侵權法律適用方面,傳統上主要采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及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疊適用的三種不同做法,而以侵權行為地法的適用最為普遍。自二戰以后,隨著侵權行為種類及數量的增加,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有所發展,表現在“侵權行為自體法”的提出,及最密切聯系原則在該領域的大量適用,特別是瑞士等國的國際私法還將歷來作為合同法律適用原則主角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引進了侵權法律適用領域。由此可見,隨著最密切聯系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兩個領域的共同適用,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小合同與侵權競合糾紛按合同處理或侵權處理不同結果上的差距。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現今各國國際私法所確定的合同領域的法律適用首要原則仍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對其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享有較強的自主選擇權。與上述管轄權規避情況相仿,不能排除某些因欺詐違約引起的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利用法律選擇條款達到規避法律之目的,使被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與此相反,侵權領域則以客觀連結點為依據的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為基本原則。值得提出的是,當代對侵權責任的追究和法律適用,在國際私法上已越來越以方便受害人的起訴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為主要的考慮因素。因而,針對該種合同和侵權競合的情況,一些國家立法規定: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原先已經存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而且合同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協商選擇了合同的準據法的,該合同準據法同時調整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
三、國際條約及有關國家國際私法立法之評介
盡管在國際上對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債的國際私法調整尚未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理論和制度,我們已高興地看到一些國際條約及有關國家的國際私法立法中已出現涉及該類問題的規定。例如: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7條規定:“本公約規定之各項抗辯的責任限額適用于海上運輸合同所涉及的貨物滅失或損壞,以及延遲交付對承運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這種訴訟是根據合同、侵權行為或其它?!边@一規定的意義在于,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壞,有的可以提起侵權行為訴訟。
在國內法方面,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立法》第133條第3款規定:?侵權行為侵害業已存在于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時,基于該侵權行為而提出的請求應適用該法律關系的準據法。該條款作為一條沖突規則所規定的系屬被稱為“附屬的系屬”(rattachement accessoire)。
日本在其1995年《有關契約、侵權行為等準據法的示范法》第8條第3款也有類似規定: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法律關系因侵權行為而受到侵害時,依該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此外,隨著20世紀初期各國產品責任法的確立和發展,對于存在著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涉外產品責任,各國均將其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范疇,規定了相應系統而完整的法律適用原則。囿于文章篇幅關系,對該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從上述以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為代表的有關立法來看,對合同與侵權競合責任之債的處理是在侵權法律適用原則中加以規定的,并且,適用于該種認定為侵權關系的準據法為其業已存在的合同關系的準據法。有學者認為:上述“附屬的系屬”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從侵權行為與該業已存在的法律關系之間的內在聯系得到證明。從這個意義上說,侵權行為適用該法律關系的準據法只不過是因為該法律關系的準據法可被看作是與案件有密切聯系的法律罷了。適用這一系屬也符合善意原則的要求。從善意原則出發,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適用原法律關系的準據法。從法律確定性的理由觀之,適用在侵權行為實施前業已存在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還可避免棘手的識別問題,并使當事人同時基于合同和侵權行為而提出“競合的請求”時到底應適用哪一法律的問題得到解決。
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此種競合原則可以大大地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將合同關系和侵權行為關系合并處理,并以合同的準據法作為處理合同糾紛和侵權行為糾紛的合同準據法,便于法院及時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值得我國國際私法立法考慮吸收。
筆者也認為,上述規定的優點在于其簡便性和確定性,一方面,由于在法律中直接將存在競合的情況作為侵權糾紛處理,則無需法院在先前通過識別方法針對案件訴因的實質作出判斷。這樣,與缺乏應有法律規定,完全由法官進行識別,或確定為合同或侵權的情況相比較,既簡單方便,又減少了任意性。可見,在既構成侵權,又構成違反合同時,依適用于合同的準據法判定其侵權責任,這樣作的目的,在于有利于簡化合同求償和侵權求償二者同時存在的案件的解決,同時也是為結果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服務的。
而且,就合同與侵權二者責任范圍相比較,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求償的利益往往大于合同履行應得的利益的范圍,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一方當事人利益而言。這符合目前國際上以政策導向(Political-oriented,如保護無過錯方或弱方當事人利益)決定法律適用的趨勢。但是,另一方面,盡管該條并非實體法,如此規定是否意味著這類案件只能作為侵權處理,禁止受害人選擇請求而只允許受害人提出按法律明確規定的請求權,并以此請求權而提出訴訟?
四,我國處理涉外合同和侵權責任競合糾紛法律實踐的評價及立法建議
我國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除合同以外的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權利,侵權行為不包括對債權的侵犯。因此,我國傳統上實際采用的是法條競合說理論。然而,近年來該理論已受到國內一些學者的批評,不少學者則提出應在我國建立起以請求權競合為基礎,以法律特殊規范為限制的責任競合救濟模式。盡管如此,在我國新《合同法》頒布以前,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之債的處理,我國并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從而給司法帶來了困惑,無所適從。值得可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對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盡管該條規定較為籠統,卻明確了我國立法承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這不僅使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處理有關國內合同案件有法可依,為當事人拓寬了法律救濟途徑,同時也為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時的法院地實體法的識別標準提供了立法依據。
其實,早在我國合同法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已出現過涉及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案例。其中,最為典型的是80年代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訴瑞士工業資源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此案被認為是國內運用識別確定管轄權的最早案例。在該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從后者購買9000噸鋼材的合同,合同中載有將爭議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的仲裁條款。被告以虛假裝運單據議付了原告開立的信用證款229.05萬美元。原告發覺受騙,遂在上海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依原告的請求對被告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一筆托收貨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判決被告返還全部貨款并賠償銀行利息、經營損失及其他費用。被告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決。此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曾以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中載有仲裁條款為由,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在判決中駁回這一抗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對該上述案件審結時認定:“上訴人利用合同形式,進行欺詐,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圍,不僅破壞了合同,而且構成了侵權。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已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被上訴人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該案的判決曾引起我國理論界對有關問題的廣泛討論,不少學者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中就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仲裁事項的范圍等問題對該案的判決提出不同觀點,該案的主要爭論焦點就是侵權行為的發生能否使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作為非契約性商事爭議的侵權糾紛是否屬于仲裁事項的范圍。
筆者無意在此就仲裁方面的問題作過多論述,盡管該案從仲裁角度對仲裁庭管轄權的否定理由較為牽強,法院將此案識別為侵權糾紛加以處理,客觀目的是保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以此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該案作為運用識別制度確定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糾紛管轄權的最早案例,特別是在當時國內對該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成為指導司法實踐的典型判例。
此外,我國在海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也出現過類似的案例。如大連海事法院曾處理過有關外派海員人身傷亡賠償糾紛,該案便涉及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其簡單案情為:耿某被外派擔任大管輪,其與輪機長加固舵機螺絲時,因輪機長疏忽將其右手砸傷,截去食指一節。大連海事法院在對此案作出判決時,參照了“請求權規范競合說”指出:耿某受雇在外輪任大管輪,雙方都不否認,確認了合同關系的存在;耿本人無過錯,確認了輪機長疏忽侵權責任由船東負責。這樣就構成了請求權規范的競合,耿的請求權受到兩項民事責任規范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得到大大增強。依據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效果。事實上,與上述“中技公司訴瑞士公司”案不同的是,耿某則是選擇了以船東的合同責任請求賠償。因合同規定的賠償標準,較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侵權賠償標準要高。但大連海事法院認為因最高人民法院將人身傷亡規定為侵權責任,最后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將人身傷亡規定為侵權責任。事實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保護。
以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發生的案例說明,由于我國尚缺乏對與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債加以調整的國際私法立法,使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并造成同類案件審理的極不統一。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此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下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一個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有時可以同時產生兩個法律關系,最常見的是一個債權關系與物權關系的并存,或者被告的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合同和民事侵權。原告可以選擇二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種訴因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受訴法院不應以存在其它訴因為由拒絕受理。”該項規定表明,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允許在存在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由當事人選擇有利于自己的一種訴由或訴因提起訴訟。近來,在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主持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有關涉外侵權法律適用規定中,其第155條規定:【與原民商事關系有關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原來存在某一民商事關系的,如果適用支配該民商事關系的法律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也可以適用該法律。
由此可見,我國《示范法》之規定與上述瑞士等國家的相關規定如出一轍。所不同的是,我國《示范法》在此設立了有條件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其一,在此情況下,并不排除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一般原則;其二,應以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作為有關法律適用的條件,從而進一步突出了對受害方利益保護的立法原則。
我國目前在對涉外合同與侵權競合之債的國際私法調整上還是一個法律真空。為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減少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官斷案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我國立法部門應根據我國《示范法》的有關規定,盡早制定我國國際私法相關立法。
結束語
筆者認為以上論題探討之意義并非僅限于理論研究和學理討論,應該看到,隨著合同形式的多樣化和市場經濟中權力本位向社會本位的發展,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現象日顯突出。特別是在當今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化的形勢下,日趨擴大和復雜的國際經濟和貿易關系中,不可避免出現一些不和諧之音符,某些國家的當事人利用合同、信用證進行詐騙這類事件屢有發生,香港著名學者楊良宜先生特別指出:“中國是外國賣方利用假單證行騙的主要受害國,已是人所共知”。
在國內民商事案件中,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使當事人擁有雙重請求權從而引發請求權人應如何主張權利的問題。而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還將使案件具有雙重性質從而引發應如何確定法律選擇規則以及準據法的問題。因此,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處理不僅是一個民法領域的問題,也是一個國際私法領域的問題。本文試從有關處理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民法理論人手,進一步分析民法有關責任競合問題的處理方法對確定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性質的影響,結合中國的司法實踐,探討對國際私法中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處理。
一、有關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法理論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民事責任競合中的典型形式之一,是指某一不法民事事實具備了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同時符合了合同法律規范和侵權法律規范,導致該數種法律規范皆可適用的一種法律現象。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通常應具備三個特征:第一,當事人之間存在法定和約定的雙重權利義務;第二,該法律事實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債權及其他財產權或人身權;第三,該法律事實同時歸屬多重民事責任規范調整;第四,必須發生同一給付內容,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并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
由于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形式、訴訟管轄、舉證責任、法律適用、歸責原則等方面均存在著諸多差別,在發生競合時,二者之間的關系如何,請求權人應如何主張權利等問題歷來為各國學者所爭議,迄今并沒有為各國所廣泛接受的理論。目前影響較大的是由德國學者所提出的三種學說:
1.法條競合說,亦稱非競合說。其概念首先源于刑法,后被引至民法學中。該說認為,違約責任是特別義務的規定,而侵權責任是一般義務的規定,當同一事實具備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時,違約責任排除侵權責任,因此不能主張侵權請求。該說在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期為德國學者所采用,目前法國的判例學說仍采此例。
2.請求權競合說。該說認為,同一行為事實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規范時,債權人產生兩個獨立并存的請求權,債權人可以擇一行使或同時主張其全部請求權。請求權競合說又可分為請求權自由競合說和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前者主張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權利人可同時享有兩個獨立請求權,且可合并或擇一行使,若其中一個請求權消滅,另一個請求權也因此消滅;而后者則認為因競合產生的兩個請求權并非絕對獨立,而是相互影響、相互使用的。合同上的規定可以適用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請求權,反之亦然。權利人一旦選擇適用某一項請求權,另一請求權也隨之適用該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從而構成兩個請求權之間的相互影響。
3.請求權規范競合說。此一學說為德國學者拉倫茨(IJarenz)提出。該說認為在同一當事人間,某特定事實符合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要件,而同一損害賠償為內容的,并非產生數個獨立的請求權,而只是一個請求權,但支持該請求權的法理基礎有二,一是合同關系,二是侵權關系。由于僅存在一個救濟目的的請求權,法院應按事實選擇最適當法律規范進行判決而無需在請求權中做出選擇,權利人也無權在請求被駁回后以另一請求權為名重新起訴。
上述三種理論各有側重,各國學者對其的評判也褒貶不一。法條競合說的特點是體現了合同至上的精神,避免了雙重請求權,便于法院適用法律。但是,該說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求償權的實現,有違傳統民法的公平理念,因此越來越受到批評。請求權競合說的優點是加強了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避免了采取法條競合說可能發生的不公平結果,使民事責任規范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功能得到強化。該學說長期以來都是有關責任競合的主流學理。請求權規范競合說較之前兩項學說為較新理論,不僅符合當事人的利益,有助于法律目的的實現,而且避免了請求權自由競合說的缺點,兼采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的特色,因此其贊同者日增。但是,德國學者Arens認為,該理論在決定單一請求權的內容和性質時與德國民法關于請求權的規定格格不入,無法實踐,實際上是一種想象的理論。
二、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識別與民事責任競合制度之間的關系
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且其事實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案件。對于具有涉外性的民商事案件而言,案件事實構成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意味著其同時具有合同和侵權的雙重性質,從而將產生應如何確定其性質以準確適用沖突規范和準據法的問題。因此,在國際私法領域,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處理實際上就是對涉外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識別問題。
國際私法中的識別(亦稱“定性”),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構成的性質作出“定性”或“分類”,將其歸人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用哪一沖突規則的法律認識過程。們因此,識別是準確適用法律選擇規則的開始。國際私法為屬于不同法律范疇的糾紛設計了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就合同糾紛而言,目前階段被普遍適用的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準據法指定公式,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利益分析原則等也不同程度地發揮作用。而侵權糾紛的處理則一般以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及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疊適用三種做法為主,其中以侵權行為地法的適用最為普遍。盡管二戰以后,最密切聯系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被引入侵權領域,使合同與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方法具有一定程度的趨同性,但在現階段,差異仍客觀存在。因此,將案件定性為合同或侵權將意味著不同法律適用規則以及不同準據法的適用,從而可能使案件的裁判結果迥然不同。而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從性質上而言既可被歸入合同糾紛又可被歸入侵權糾紛,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識別實際上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在合同和侵權兩種性質之間進行抉擇。
關于識別的標準或依據問題,國際私法理論多從避免識別沖突的角度進行研究,卻極少關注即使根據某一特定的法律觀念案件仍可被納入不同法律范疇時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從性質上看,識別是法官的法律思維活動,因此作為識別對象的案件事實是提請法官審理的事實情況,即訴訟標的。只是,根據以德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所遵循的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是指原告在訴訟中具體而特定地主張的實體法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因此,作為 識別對象的事實并不是自然意義上的事實,而是通過原告的要求被賦予了法律形式的事實。這意味著,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已經通過主張實體權利的方式將案件納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對案件的性質做出了確定,法院的識別實際上只是對原告所做的定性的認可或否定,在原告的主張具有法律規范依據時,法院當然應予以尊重。從這個意義上說,就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而言,各國有關當事人應如何主張權利的民事責任競合制度將成為影響案件最終定性的依據。
如前文所述,目前有關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請求權行使的民法理論各不相同,反映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即形成了不同的民事責任競合制度,主要1.禁止競合,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二元”立法例,主要以法國法為代表,其相關立法集中表現在《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有關規定。這類國家堅持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分離。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因此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除法國之外,前蘇聯及東歐各國民法也禁止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2.承認競合:為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具體又可分為不同的做法:主張允許受害人在兩種訴訟和兩種請求權之間自由選擇(放任主義);承認合同責任與請求責任存在競合現象,而強行將其歸人某一種責任制度或在將二者合一重新建立起另一種責任制度(強制主義);允許權利人基于雙重違約(法)行為產生的兩個請求中之一項請求權選擇行使權利(選擇請求權制度)。
3.有限制的選擇訴訟:以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認為,解決責任競合只是某種訴訟制度,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原告可以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因,即當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項下的責任或侵權行為項下的責任,哪一種責任對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種責任。
從識別的角度看,涉及當事人應如何行使實體法請求權的禁止競合和承認競合制都將影響到法院對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性質的確定。適用禁止競合的法律進行識別,將意味著原告只能主張合同法上的請求權,因此案件只可能被定性為合同糾紛。采承認競合制的國家雖然對如何行使請求權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允許合同當事人在雙重請求權之間進行選擇,對于原告所主張的任何一種請求權法院顯然都應當予以尊重。因此,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性質將最終取決于原告所實際選擇的請求權的性質,在原告未實際提起訴訟并具體主張特定請求權之前,案件的性質將處于不確定狀態。這可能使合同據以存在和履行的法律秩序在糾紛發生且原告確定其請求權之前將一直處于變動狀態,不利于國際交易的發展。而且原告可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任意決定案件的性質以使案件適用不同的準據法,尤其是可通過選擇提起侵權之訴規避合同中所約定的法律適用條款,也與法的公平的價值理念相悖。
三、我國處理國際私法中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立法與實踐
我國民法領域對責任競合問題的關注從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開始,其中明確承認責任競合且規定原告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因提起訴訟。雖然該紀要使用的是訴因概念,但實際上是對責任競合問題的處理。1999年《合同法》在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據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使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處理第一次有了明確的實體法的依據。
在國際私法領域,我國目前的國際私法立法中并未就識別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都適用法院地法進行識別。對作為識別對象的訴訟標的概念的理解,我國學理和司法實踐中都基本采用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主要體現在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的理解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對其中的“事實”,實務中一般理解為發生爭議的法律上的事實,如侵權、違約、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事實等,這些事實都是經過法律評價的事實或實體法所列舉的事實,而不是未經法律評價的客觀事實或者說自然歷史事實。因此,學理上一般認為,國際私法中識別的主體不僅僅是法院,還包括當事人。法院對于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識別應予以尊重。就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而言,由于《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選擇提起違約或侵權訴訟的權利,案件的性質應以原告所實際主張的請求權來確定。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大多數案件中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定性時一般也都強調該定性與原告主張的請求權的一致性,但其推理過程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法院的某種利益傾向。如在某些情況下,通過對原告所主張的請求權做出不同的解釋,案件的識別結果可能就在客觀上反映了法院的某種價值理念。例如在美國總統輪船公司與菲達電器廠、菲利公司、長城公司無單放貨糾紛案⑤中,原告廣州菲達廠訴稱:美輪公司“違反了運輸合同承運人的有關義務或保證,侵害了原告作為上述貨物所有人的利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美輪公司賠償無單放貨造成的經濟損失。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菲達廠以美輪公司無提單放貨,致使其貨物所有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侵權之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系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非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該關系受有關侵權法律規范調整,而不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有運輸合同的約束,”案件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即中國法。而最高院則認為,“對本案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糾紛,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應予認定”,因此將案件定性為合同糾紛,應適用提單所選擇的法律。不能不說,上述對原告主張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兩級法院在識別過程中對不同價值目標的關注。另外,還有一些案件中,法院雖然在對案件定性過程中考慮原告所主張的請求權,但是并不囿于原告在起訴中所聲稱的請求權,而是結合爭議事實確定其真正選擇的請求權,并據此確定案件的性質。如在一起無單放貨糾紛案⑥中,法院認為,“原告雖然主張兩被告提單欺詐,但其持有提單并要求兩被告承擔貨物被無單放行的賠償責任,應當視為是一起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糾紛?!睆钠湫Ч峡矗@種做法顯然客觀上可以起到防止原告通過提起虛假的違約之訴而排除合同中法律適用條款的作用。
總體而言,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定性原則上是根據原告選擇的請求權來確定,而由于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的涉外案件的原告多是中國當事人,且在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中提起侵權之訴的目的也多是為了適用中國法。因此法院根據原告所提起的侵權之訴將案件定性為侵權,也不排除可能是出于保護本國當事人利 益以及排除外國法適用的目的。但在某些具體個案的處理中,仍存在法院出于保護特定利益的考慮而有意識地通過采取一些措施來改變案件性質的可能。盡管各法院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但總體上來看,對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識別過程都多多少少反映著法院的某種價值傾向。只是,法院的不同傾向總是以尊重原告所實際主張的請求權的名義來實現的,因此很難排除法院為此而扭曲原告意圖的可能,從而可能影響到原告在實體法中的權利的實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承認無單放貨案件構成合同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更對此類案件的定性達成了一致意見,即“一般情況下,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合法的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請求無單放貨糾紛損害賠償的,視為違約。”⑦這一規定固然使確定涉外無單放貨案件準據法時適用的標準更加一致,從而確保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秩序的穩定性,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一規定實際上也可能使實體法中有關當事人應如何主張權利的規定形同虛設,排除了原告通過提起侵權之訴而適用侵權法律規范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四、處理國際私法中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新思路
由上述可見,基于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的適用,各國的民事責任競合制度將直接影響法院對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定性,從而實際上成為解決國際私法領域責任競合問題的依據。但是,由于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在民法領域和國際私法領域所產生的問題并不具有同質性,上述結論顯然隱含著內在的不合理性。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在民法領域所產生的是多重請求權如何行使的問題,涉及到國內法中有關合同法律規范和侵權法律規范的適用,而不會產生法律沖突的問題。因此,有關處理責任競合問題的民法理論和實踐做法所關注的更多是確保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補償和實現受害人與不法行為人之間實體利益的平衡。而責任競合在國際私法領域所產生的問題則是在案件具有雙重性質時如何確定沖突規范以及準據法的問題,涉及到在可能屬于不同國家的兩種法律體系的選擇,不可避免地產生法律沖突,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不僅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更包括對不同國家當事人的利益、國家利益以及國際交往利益等多方利益的協調。以解決民法領域的責任競合問題的法律制度作為處理國際私法領域責任競合問題的依據,難免會因無法適應國際私法領域的價值需求而產生不合理的結果。由此可見,僅憑民法一己之力,難以有效地解決國際私法中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對國際私法中責任競合問題的處理還需要在民法以外尋找思路。
(一)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性質應由法院根據沖突法的原則來確定。
在涉外案件具有合同和侵權雙重性質時,在兩種性質之間進行抉擇實際上就是在可能屬于不同國家的兩種法律體系之間進行抉擇,本質上屬于國際私法層面上對法律沖突的解決,因此必須適用沖突法的原則、制度來處理,并反映國際私法的價值追求,而不應受到民法中如何適用合同法律規范或侵權法律規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理解既可以確保對涉外責任競合案件準據法的確定與當今為各國國際私法所普遍接受和認同的彈性處理原則相適應,又同訴訟法領域中正在與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形成分庭抗禮之勢的新訴訟標的理論的主張相一致。深受英美法實踐影響的新訴訟標的理論最大的創新就是主張將訴訟標的的概念從實體法范疇分離出來,訴訟標的或者應是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已發生的未經法律評價的事實)和訴的聲明(即當事人起訴所要獲得的法律上的效果)(“二分肢說”),或者應是訴的聲明或原告起訴的目的(“一分肢說”)。這種理論對于處理國際私法中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意義就在于,法院識別的對象應同原告主張的實體權利分離,從而使法院對涉外案件的定性擺脫有關民事責任競合制度的約束,而直接以國際私法的價值取向為指導對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進行定性并確定準據法。因此,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實現對本國當事人以及國家利益的保護固然應成為對案件做合同或侵權的定性時考慮的因素,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不斷發展和擴大,隨著國際私法的價值取向從國家民族利益本位向國際社會本位的發展,從追求沖突正義向追求實質正義的發展,對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性質的確定當然也應與維護國際交易秩序、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以及促使最公正合理的法律得到適用等價值目標相適應。
(二)應用分割方法確定案件的準據法。
在沖突法案件的處理上,分割方法是與整體方法相對應的一種法律選擇方法。整體方法主張某一類或者某種性質的涉外民事關系作為單一的完整的規范對象,應受同一個準據法支配。而分割方法則主張對同一類型或者一同性質的涉外民事關系,按其內部問題自身的性質特征和相對獨立性,分解成不同方面或不同環節的規范對象,適用不同的準據法來調整。按照英國學者莫里斯(Morris)的說法,就是“在一個含有兩個以上問題案件中,對這些問題分別指引不同的法律?!卑凑彰绹鴽_突法的觀點,整體方法是一種傳統方法,它使法院對案件做總體上的分析,并把某一州的法律適用于該案件中所提出的所有問題。而現代的方法則認為有些問題不可能被機械地歸入哪種法律范疇,例如某些既可被界定為合同問題,又可被界定為侵權問題的案件,將其納入其中任何一個范疇,都可能損害應受保護的利益。因此,現代的方法不再強調識別的作用,而將案情分割為若干爭論點(issues),再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盡管沖突法理論和判例對分割方法毀譽不一,但涉及到對涉外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處理,分割方法的優越性卻是相當明顯的。整體方法的適用意味著必須在合同或侵權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以確定可調整案件全部的單一準據法,因此在準據法的確定中難免因無法實現對各種利益的全面協調而存在片面性的缺陷。而分割方法的適用可以使爭議的不同方面尋找到符合其自身特點和需要的準據法,既可以克服適用整體方法所導致的準據法確定的片面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對案件做簡單的合同或侵權的定性而導致的案件結果的不確定性,從而實現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更合理、完整和系統的調整。
? 涉外勞務合同
范例:合同CONTRACT 合同號碼: ContractNo.: 日期: Date: 買方:××省化工進出口公司 TheBuyers:SHANXIpROVINCE CHEMICAISIMpORT&EXpORT CORpORATION 地址;中國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號 Address:No.6XinJianRoad,Taiyuan,Shanxxi, China Fax:0351-442701 Telex:28027SXCCOCNCable:Chemicals Taiyuan Tel:442016 賣方: TheSellers: Address;Fax:Telex:Cable:Tel.: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條款由買方購進賣方售出以下商品:(1)項號 ItemNo.商品名稱及規格 NameofcommodityandSpecifications 單位Unit數量Quantity 單價Unitprice金額Amount總金額TotalValue(2)包裝(適合海洋運輸): packing(seaworthy):(3)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Countryoforigin&Manufacturer:(4)保險:由買方負責 Insurance:TobecoveredBytheBuyers(5)裝運時間: Timeofshipment:(6)裝運口岸: portofloading:(7)目的口岸 portofdestination:(8)裝運嘜頭:每件貨物(袋、桶等)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明顯刷明到貨口岸、件號、每件毛重及凈重、尺碼如后列所示嘜頭。(如系危險及或有毒貨物,應按慣例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刷出有關標記及性質說明。)(9)付款條件:買方應于本合同規定的交貨月份前×天通過中國銀行太原分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同撤銷的信用證,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憑本合同交貨條款3(A)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貨款。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止。(10)其他條款:()本合同其他有關事項均按背面交貨條款的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之不可分割部分。()本合同以中文及英文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11)附加條款(本合同其他條款與本附加條款有抵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買方賣方 TheBuyers TheSel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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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萬元整。
二、貸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貸款期限從_______年_______月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止,共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
貸款方保證按有關規定和下列用款計劃供應資金,借款方保證按下列用款計劃和還款計劃用款和還款。
用款計劃:季度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還款計劃:季度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四、貸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計算,按季結息,由貸款方從借款方賬戶扣收。
貸款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分年還款計劃歸還的部分,作逾期處理,加收利息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國家政策性的利率變動時,本合同貸款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五、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按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商定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
乙方負責安排甲方技術人員在乙方工廠進行培訓,乙方應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員掌握制造合同產品的技術。
抵押(或保證)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六、貸款到期,借款方如未還清本息,由保證單位在接到貸款方還通知后的三個月內代為償還。
三個月后仍未歸還,貸款方可以直接從借款方或保證單位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可變賣抵押財產歸還貸款。
入門費“
七、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八、貸款方保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貸款資金。
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資金,貸款方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按本合同規定貸款利率的20%計算違約金,付給借款方。
提成費“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乙方所給予甲方連續的技術咨詢和援助。
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保證及時提供有關統計、會計報表、帳冊及資料。
3.入門費為___美元(大寫:___美元)這是指本合同產品有關的資料轉讓費和技術培訓費。
如發現貸款被挪作它用,貸款方按規定向借款方加收罰息_______%,并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限期追回貸款。
乙方同意返銷甲方生產的合同產品。返銷產品的金額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費的__%(百分之幾)。返銷的產品應達到乙方提供的技術性能標準。每次返銷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期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確定。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建設項目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履行本合同可能給貸款方造成損失,或不再具備《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技術改造貸款辦法》所規定貸款條件的,貸款方可中止合同并限期收回貸款。
本合同項下的一切費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應通過__中國銀行和_國___銀行辦理。如果乙方和甲方償還金額,所有發生在中國的銀行費用,由甲方負擔。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并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貸款方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簽訂的全過程,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
(d)_國政府當局出具的許可證影印件1份。若乙方認為不需要出口許可證。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貸款本息償清之日止失效。
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內,借款方如不向貸款方辦理開戶手續,合同即自行失效。
十一、借款方開立賬戶后,要將資金按用款計劃從貸款賬戶中轉到存款賬戶內,借款方根據分次劃入資金在存款戶中支用貸款。
4.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廠檢查和核實甲方合同產品實際銷售量的報告,甲方將給予協助。乙方來華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果匯總和/或報告中所列的合同產品數量在檢查時發現出入很大。
借款方不按期將資金轉入存款戶的,逾期_______天后,貸款方將代為劃轉。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貸款方、保證單位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份。
借款方:(簽章)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簽章)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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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派遣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研修人員)
甲方與乙方就派遣乙方赴_______研修一事,經友好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派遣國家、地區、企業名稱
一、派遣國家: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派遣地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接收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研修內容(從事工作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派遣時間合同期為_____年,自乙方離開____之日起。
第四條乙方待遇
一、在_______期間,乙方每月應得研修津貼____萬日元,其中____萬日元由日方企業直接付給乙方,余額和加班費則由日方企業存入乙方銀行帳戶,歸國前一次性發放。
二、乙方赴_______企業的國際間旅費由甲方承擔,圓滿完成合同后回國旅費由____承擔。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提前回國,回國路費由乙方負擔。
三、由日方企業按照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向乙方無償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條件。
四、由日方企業依其本國政府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研修生綜合保險(慢性牙病治療費、妊娠治療費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負擔,休息期間無工資),稅金、上下班交通費均由日方或甲方負擔。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作致殘、亡所發生的醫療費、補償費、回國的國際旅費、喪葬費及撫恤金由日方企業依保險合同的規定及_______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辦理,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并負責將因工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連同賠償金或撫恤金一并付給乙方家屬。乙方非因工所致殘、亡,如在承保范圍內,由保險公司依保險科目賠付醫療費、賠償金;如不在承保范圍內,其醫療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并負責將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交付乙方家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如因個人原因致殘,乙方需提前回國,其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在合同期內,若發生自傷、自殺,保險公司(含日方企業)不予賠付時,由此發生的醫療費、提前回國旅費、喪葬費、運費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屬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如甲方為協助乙方和外國有關方面先行墊付了上述有關費用,甲方有權通過日方從乙方的研修津貼中直接抵扣。)
第五條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對外簽訂勞務合同,并向乙方如實介紹勞務項目的有關情況。
2.辦理乙方出國前的培訓和各項出國手續。
3.落實日方接收企業,在乙方抵達_______時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負責乙方在國外期間的管理工作,隨時與日方企業聯系,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5.處理乙方在國外期間傷亡的善后事宜。
6.負責乙方行為擔保交付的房屋產權證或繳納的行為保證金的管理和返還。如乙方圓滿完成研修任務,甲方應在一周內將行為保證金本息全額返還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出國前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政審材料及與所在工作單位簽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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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乙方人員有權享有項目所在國的法定節日。
2.所有乙方人員在工作滿_________個月后,應享受20天的回國探親假,其_________國_________機場的至機場的往返機票由甲方支付,應盡可能安排最短的航線。
3.如果現場施工需要乙方人員推遲回國休假時,乙方同意說服其人員延期休假,甲方同意為了補償乙方人員的損失,應給與適當的報酬。
4.關于補償上述損失的報酬,可根據當時的情況由雙方代表商定??庀畈鉤ゲ揮ι儆?$$$國_________機場至_________機場之間的單程機票價金額。
,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可以提前享用探親假。如有關人員已享受回國休假,其往返旅費應由乙方負擔,對這一類事假甲方不支付工資。
假日和本國節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間,應享受合同全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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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涉外買賣合同正文內容
涉外買賣合同1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為賣方和_______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_____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_____
2.產地: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商標:_________
5.合同價格:_________
6.包裝:_____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_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_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_________:_________或次日_________:_________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u.s.d._________。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簽字):_________賣方(簽字):_________
證人(簽字):_________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外買賣合同2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簽訂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
賣方:
地址:
買方:
地址:
第一條合同標的和價款
第二條生產交貨期限
賣方在收到甲方約定款項后天內將貨物生產完畢并將貨物放置于,買方到該地點提貨。第三條貨物檢驗
買方提貨時,應當在賣方工廠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數量、型號及質量不符合約定,買方應當場提出異議,賣方負責更換或補齊;如買方提貨時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賣方交付的貨物符合約定。第四條包裝:賣方在包裝貨物時采取木箱包裝,以適合貨物儲存、海運、陸運。
第五條付款方式
買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以電匯方式將全部合同價款支付至賣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中,買方逾期付款,交貨期相應順延。
開戶行:帳號:第六條售后服務第七條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情況,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時,賣方對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部分義務或全部義務無法履行的責任不予承擔。經雙方協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也可相應推遲。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應自災情結束之日起0日內將有關發生不可抗力的性質、毀壞程度及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有異議,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憑其所在國有權機關的認證書豁免責任。第八條仲裁條款
因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解決協議,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仲裁,該會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語言及法律適用:本合同以中文文本為準,并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
買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涉外買賣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
鑒于買方為_________需要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以實物表示貨物質量。包括憑成交貨物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兩種方法。根據提供樣品者的不同可分為: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對等樣品。
(2)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即以文字、圖表、照片等方式說明商品質量。
a.憑規格買賣: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質的主要指標,如化學成分、含量、純度、性能、容量、長短、粗細等來確定貨物的品質;
b.憑等級買賣:通過同一類商品按規格上的差異,分為品質優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級來確定貨物的品質;
c.憑標準買賣:通過由國家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業公會、交易所或國際性的工商組織規定標準作為說明和評定商品品質的依據;
d.憑說明書買賣:以說明書并附以圖樣、照片、設計圖紙、分析表及各種數據來說明n商品的具體性能和結構特點,主要適用于機、電、儀等技術密集型產品;
e.憑品牌或商標買賣:只憑商品的商標或品牌進行買賣,而無須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約定貨物質量要求: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具體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政策、外商資信及市場行情,合理商定。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2.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毛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
(3)公量:在計算貨物重量時,用科學儀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適用于棉花、羊毛、生絲等具有較強吸濕性的商品。
(4)理論重量:對某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每件重量大體相同,可以從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一些國家海關法規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重量為征稅的法定重量。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和多次搬運、裝卸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貨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為前提,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目的地。
2.包裝箱內的商品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商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
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或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機場;
(3)收貨人;
(4)貨物名稱、規格;
(5)箱號/件號;
(6)毛重/凈重(公斤);
(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4.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6.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應負責及時補齊、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賣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并通知賣方_________天內到達現場調查。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盡快處理,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合同需要。
7.包裝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第四條運輸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海洋運輸:
按經營方式不同,又分為以下兩種:
a.租船運輸: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為主。
b.班輪運輸:適合于運輸小批量的貨物。
(2)鐵路運輸:
運行速度快、載運量較大、受氣候影響小、準確性和連續性強。
(3)航空運輸:
運送迅速;節省包裝、保險和儲存費用;可以運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準時。適合于運輸易腐、鮮活、季節性強、緊急需要的商品。
(4)郵政運輸:簡便、快捷。
2.運輸單據:
(1)海運提單:
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買方。
(2)航空運單:
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航空郵包:
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4)_________.
3.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
賣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而節約費用。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買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買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賣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未經買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4.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買方如要求變更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賣方,以便賣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買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對貨物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裝運
1.裝運時間:
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內予以裝船。
2.裝運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4.分批裝運和轉運:
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訂立此條款。
5.裝運通知: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_________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_________天,向買方提供_________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_________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后_________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_________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后_________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滯期和速遣費用:
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后,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第六條保險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_________平安險,或_________水漬險,或_________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_________.
第七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計價貨幣:_________;單位價格金額:_________;總價:_________.
2.付款方式:
(1)信用證。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_____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_____%的價款,即_______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
_________裝運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_________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2)信用證-即期付款。
買方應于________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電傳,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證_________議付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3)信用證-延期付款。
買方應于______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電傳,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___即期________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________提示單據,進行_____承兌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議付。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o0號出版物》為準?!?/p>
(4)托收-憑單付款(d/p)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附上隊需單據。買方應于(委托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時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兌交單(d/a)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_________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以便承兌。買方應于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時立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6)匯付。
買方應于:_________收到所需單據后______天內;____提單日后____天內,以____電匯,_____信匯,_________票匯方式將貨物發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帳戶。
3.有關單據。
賣方應準備并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匯票。向_________(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買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2)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a.標明通知收貨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_________空白抬頭;_________空白背書,并注明_________運費已付或_________運費待付。
b.簽發給賣方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_________預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c.多式聯運單據
d.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e.鐵路運輸單據
f.信使及郵遞收據
(3)其它單據: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a.商業發票
b._________保險單_________保險憑證
c.由_________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d.原產地證明_________forma(普惠制原產地證)
e.裝箱單
f.重量單
g._________發貨通知書_________裝船通知
(4)其它單據(如要需要)_________
4、銀行費用。依照根據上述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_________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第八條檢驗
1.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1)在出口國檢驗
a.在產地檢驗,即貨物離開生產地點(如工廠、農場或礦山)之前_________天內,由賣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離開產地之前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b.在裝運港/地檢驗,即以離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貨物在裝運港/地裝運前_________天內,由雙方約定的_________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據。檢驗機構對貨物檢驗后,貨物運抵目的港/地,買方如對貨物進行檢驗,即使發現質量、重量或數量有問題,也仍然有權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2.在進口國檢驗
a.在目的港/地檢驗,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卸貨后的_________天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地的_________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據。如果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并確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b.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對一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卸貨口岸開件檢驗后難以恢復原包裝的商品,雙方可約定將檢驗時間和地點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后的_____________天內進行,并以該地約定的_________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據。
3.檢驗標準和方法
(1)根據《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將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作為檢驗的重要依據。
(2)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第九條索賠
1.索賠依據:
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_________最終目的地_________卸貨港后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并有權以上述條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向賣方索賠,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賠理由。
2.索賠期限: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后_________周內。
3.賣方在收到本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后不遲于_____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復。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買方的索賠要求被視為接受。
第十條稅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_________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終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六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七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八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涉外買賣合同4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為賣方和_________為買方。雙
方同意買賣_______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_____
2.產地: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商標:_________
5.合同價格:_________
6.包裝:_____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_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_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_________:_________或次日_________:_________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
u.s.d._________。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簽字):_________賣方(簽字):_________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外買賣合同5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合同號: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
賣方:中國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
│(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2)數量│(3)單價│(4)總值│
├────────────────┼──────┼──────┼──────┤
│││││
│││││
│││││
│├──────┴──────┴──────┤
││賣方有權在%以內多裝或少裝│
└────────────────┴────────────────────┘
(5)裝運期限: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_______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鑒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cif/c&f)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賣方(蓋章):_________買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涉外買賣合同6
合同號: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賣方:中國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電傳:_________買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電傳:_________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賣方有權在%以內多裝或少裝│└────────────────┴────────────────────┘
(5)裝運期限: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_______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鑒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賣方(蓋章):_________買方(蓋章):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涉外買賣合同7
_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市____外貿公司(下稱外貿公司)與____國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稱公司)簽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標的和價格
________外貿公司在____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____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1由________國向____國供貨的總值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應地在____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貿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____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2由____國向____國供貨的總值為________美元。
第二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交貨。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定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供貨。購方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
第三條結算
本合同所供貨物之價款,在易貨基礎上以美元計價,不通過銀行記帳。貨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務代表到購方結算,或將結算憑證寄給購方進行結算,并憑下列單據辦理:
1.發貨帳單2份;
2.蓋有發貨站戳記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2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購方接到上述單據核對無誤后給售方出以等值易貨貿易結算憑證予以確認。
第四條包裝
賣方應在包裝貨物時采取所有預防措施以保證貨物在儲存、海運、陸運、吊裝時完好無損。
第五條商品的品質和保證
所供商品的品質應由品質證明書加以確認,該證書確認商品品質符合生產國的技術條件和國家標準。
所供商品的品質性能應與標準樣品相一致,標準樣品在簽定合同時交給買方,在保證期內留存買方并在對供貨品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供雙方使用。
保證期為供貨后9個月。
第六條索賠
購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兩國貿易文件或協定)所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賠。
1.貨物的數量
如貨物數量與明細單注明的數量不符,在包裝完整和沒有外部損傷(內部短缺)的情況下,購方有權憑檢驗證書提出索賠。
如果貨物的發運系按發貨人確定的重量發出,而國境交接站雙方鐵路交接中發現不足,并不屬鐵路方面的過失,可根據雙方鐵路方面編制的商務記錄提出索賠。
2.貨物的質量
如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時,可根據商品檢證或無利害關系的權威機關的代表參與制成的記錄提出異議。
如售方所供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或與雙方確認的樣品不符時,購方有權要求售方或者削價、或者更換貨物。如果售方自收到異議之日起60天內不作最后決定,或不同意檢驗證書中確定的削價百分比時,則購方有權將品質不合格的貨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給售方。售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異議審理期限內將退貨地址通知購方。
如果在每批貨物中發現殘次品占20%以上,收貨人則將退回全部貨物。由于質量原因退回貨物時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售方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售方沒有免除向購方補發數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責任。
在終點站檢驗貨物的數量和/或質量所需要的一切費用由購方承擔。
第七條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情況,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時,售方對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部分義務或全部義務無法履行的責任不予承擔。經雙方協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也可相應推遲。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應自災情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發生不可抗力的性質、毀壞程度及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有異議,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憑其所在國有權機關的認證書豁免責任。
第八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提交____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機關仲裁。
第九條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兩國貿易協定)辦理。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購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國際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地址
發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收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發站:______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B外貿合同書(現匯)
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標的
賣方賣出、買方購入商品。商品應符合下文第四條中所確定的清單No1.該清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價格和合同總金額
在清單No1中所載明的商品價格,以美元計價。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_.
商品價格包括抵____的一切費用,同時包括在買方國境外預付的包裝、標記、保管、裝運、保險的費用。
第三條供貨期限和日期
商品應在賣方銀行通知保兌的、與第二條所列金額相符的有效信用證時起60天內從公司運往________.
賣方有權提前供貨,也有權視情況一次或幾次供貨。
第四條商品品質
商品品質和數量由買賣雙方以書面協議確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單No1中載明。清單No1附在本合同上(見第一條)。
第五條包裝和標記
商品包裝應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技術條件,保證貨物在運輸中完好無損。
每件貨物上應有以下標記:
________到達站名稱;
________賣方名稱;
________買方名稱;
________貨件號;
________毛重;
________凈重:體積(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條支付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該信用證的總金額在合同第二條中載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證由賣方選擇的、法律上承認的________銀行開立并確認。以信用證付款憑賣方向銀行提交以下單據進行:
________發票一式三份;
________全套買方名義下的運輸單;
________包裝單一式三份;
________本合同副本;
________在買方國境內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買方國境外的一切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應由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數量和品質檢查。
檢查人員的結論是最終結論,買賣雙方不得對此有爭議。
余下部分買方可以拒收和退還,買方應單獨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對此承擔責任,便于賣方、供貨人和檢查人員進行可能的檢查。如果確定拒收成立,對商品的責任自動轉移給賣方,由賣方自行決定商品的處理,商品的保管費由供貨人支付。
第八條保險
根據上文第二條由________對商品在運抵________港之前進行保險。
第九條品質保證
商品品質應符合清單No1.買方沒有義務接收不符合清單No1的商品。
買方可以不加解釋和不出示證據退還未被接收的商品(見下文第十條)。
根據下文第十條,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理由充分的索賠時起30天內如數更換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證完全按照本合同規定運送貨物。
第十條索賠
商品運到時,買方有權就商品的數量向賣方提出索賠(見第七條),反之,買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檢查員確定的數量的商品。買方可以就商品品質不合格向賣方提出索賠。所有運抵的商品如果沒有以適當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認為買方已經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還的拒收商品都被認為賣方供貨不足,同時免除對買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賠償提出任何異議。檢查員最終確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數量。
在商品原封不動或無損壞退還賣方的情況下,未超出檢查員確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無需經商品不合格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必需的手續,應由賣方無條件承認。
買方索賠函用掛號信寄給賣方。
甲方:乙方:日期:
涉外買賣合同8
[摘要]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關鍵詞]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固定價格情事變更不可抗力價格變更
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并約定事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采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里,這使它區別于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后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合同成立后,不得調整價格”等等。采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如果包括,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法律特征
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于情事變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事變更,各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事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終止前。第三,情事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事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蕩等。第五,因情事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變更發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梢?,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并且變更合同也僅限于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采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后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事變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于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范。在學者們努力呼吁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后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的大量的情事變更問題,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遍L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定是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事變更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于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并不是情事變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后發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見,《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事變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并已批準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范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范法,參考、借鑒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于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系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范。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事變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系進行干預的措施,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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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勞務合同
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標的
賣方賣出、買方購入商品。商品應符合下文第四條中所確定的清單No1.該清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價格和合同總金額
在清單No1中所載明的商品價格,以美元計價。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_ .
商品價格包括抵____的一切費用,同時包括在買方國境外預付的包裝、標記、保管、裝運、保險的費用。
第三條 供貨期限和日期
商品應在賣方銀行通知保兌的、與第二條所列金額相符的有效信用證時起60天內從公司運往________.
賣方有權提前供貨,也有權視情況一次或幾次供貨。
第四條 商品品質
商品品質和數量由買賣雙方以書面協議確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單No1中載明。清單No1附在本合同上(見第一條)。
第五條 包裝和標記
商品包裝應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技術條件,保證貨物在運輸中完好無損。
每件貨物上應有以下標記:
________到達站名稱;
________賣方名稱;
________買方名稱;
________貨件號;
________毛重;
________凈重:體積(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條 支付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該信用證的總金額在合同第二條中載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證由賣方選擇的、法律上承認的________銀行開立并確認。以信用證付款憑賣方向銀行提交以下單據進行:
________發票一式三份;
________全套買方名義下的運輸單;
________包裝單一式三份;
________本合同副本;
________在買方國境內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買方國境外的一切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應由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數量和品質檢查。
檢查人員的結論是最終結論,買賣雙方不得對此有爭議。
余下部分買方可以拒收和退還,買方應單獨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對此承擔責任,便于賣方、供貨人和檢查人員進行可能的檢查。如果確定拒收成立,對商品的責任自動轉移給賣方,由賣方自行決定商品的處理,商品的保管費由供貨人支付。
第八條 保險
根據上文第二條由________對商品在運抵________港之前進行保險。
第九條 品質保證
商品品質應符合清單No1.買方沒有義務接收不符合清單No1的商品。
買方可以不加解釋和不出示證據退還未被接收的商品(見下文第十條)。
根據下文第十條,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理由充分的索賠時起30天內如數更換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證完全按照本合同規定運送貨物。
第十條 索賠
商品運到時,買方有權就商品的數量向賣方提出索賠(見第七條),反之,買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檢查員確定的數量的商品。買方可以就商品品質不合格向賣方提出索賠。所有運抵的商品如果沒有以適當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認為買方已經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還的拒收商品都被認為賣方供貨不足,同時免除對買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賠償提出任何異議。檢查員最終確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數量。
在商品原封不動或無損壞退還賣方的情況下,未超出檢查員確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無需經商品不合格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必需的手續,應由賣方無條件承認。
買方索賠函用掛號信寄給賣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 涉外勞務合同
涉外勞務合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合作成為了大勢所趨。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涉外勞務合同成為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選擇,不僅有利于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同時也提供了就業機會和良好的職業發展平臺。本文將從涉外勞務合同的概念、法律規定、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詳細闡述,以期為相關企業或個人提供可行的參考。
一、涉外勞務合同的概念
涉外勞務合同是指境內用人單位與境外個人或企業簽訂的勞務合同。其形式可以是境內用人單位與境外個人或企業直接簽訂,也可以是境內用人單位與境外中介代表簽訂。涉外勞務合同的性質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合同的內容和當事人的意愿為依據進行確定。因此,涉外勞務合同也應符合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涉外勞務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境外用人單位(或其代表機構)與我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適用我國法律。因此,在簽訂涉外勞務合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特別是在勞動者權益保護和勞動爭議解決方面,應當高度重視,切實保障勞動者利益。具體來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確保簽訂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義務。
2.甲方公司應當為乙方員工辦理體檢并按規定購買意外險,確保其在工作期間的安全和健康。
3.支付薪酬應當按期完成,保障勞動者的經濟權益。
4.在涉外勞務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循國際勞工保護標準,確保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5.勞動者如有權益要求和爭議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談判、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注意事項
1.涉外勞務合同的簽訂應當由專業人員擔綱,確保合同內容符合國內外相關法規、政策和慣例。
2.在簽訂涉外勞務合同時,應當注意勞動者的身份問題。如果涉及到工作簽證等相關問題,應當及時咨詢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
3.由于跨國勞務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具有較長的執行期限,因此雙方應當注重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等問題,以防止利益受到損失。
4.涉外勞務合同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問題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規的要求,特別是涉及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問題應當嚴格遵守。
5.在涉外勞務合同簽訂過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關系,積極處理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切實維護雙方的權益和尊嚴。
四、結語
涉外勞務合同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社會意義,是企業拓展國際市場,促進全球化發展的重要途徑。在涉外勞務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雙方應當積極作為,遵守法律規定,注重人權保護,維護好雇主和工人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實現共贏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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