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發表時間:2025-07-04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收藏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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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一、工作概述
合同法律部是公司的重要部門之一,負責處理公司內部及與外部各類合同、協議的起草、審核、執行、糾紛處理等工作。隨著公司業務的擴大和發展,合同法律部也面臨越來越重要和繁瑣的工作任務。因此,制定一份全面周密的工作計劃,并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具有十分必要的意義。
二、工作重點和任務
1.合同起草與審核
隨著公司業務的快速發展,日益涉及到大量的合同和協議。合同法律部需要對所有涉及的合同和協議進行仔細的起草和審核,確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以規避未來的風險和糾紛。
具體工作計劃:
(1)根據公司實際需要和業務規模,及時制定、完善、修訂合同模板和標準合同,確保公司各項業務得以順利進行。
(2)合同法律部嚴格按照公司的內部審核流程操作,嚴格把關合同的內容和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需要、是否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符等方面。
(3)對于所有需要涉及到風險管理的合同,進行仔細的分析和評估,加強風險提示和把控,確保公司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
2.合同執行和糾紛處理
合同方面的實際操作,不僅局限于合同簽訂時的起草和審核,與此同時,合同的執行和糾紛處理也是合同法律部的重要任務。合同法律部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人員,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法規等規定,確保合同的全面執行,及時有效地解決涉及到的合同糾紛,為公司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具體工作計劃:
(1)建立健全內部合同執行體系,加強協調與溝通,及時跟進合同的執行過程,確保合同的有效執行。
(2)及時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執行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公司的利益得以充分保護和實現。
(3)對于涉及到合同糾紛的處理,合同法律部應當嚴格按照公司的糾紛解決制度進行操作,秉持公正、客觀、合法的原則,妥善處理、解決糾紛,并對糾紛的根源進行深入分析和思考,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整體運營質量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1.高效專業,提高自身素質。
合同法律部必須密切關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素質,注重對相應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掌握。同時,還需要掌握相應管理和溝通技巧,開展較為高效和專業的工作。
2.加強內部合作,協同工作
合同法律部是公司內外溝通的樞紐,需要不斷加強內部溝通與協作,發揮專業作用,在與各部門合作時密切協調,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3.科學規劃,高效管理
合同法律部的工作非常復雜和繁雜,需要根據公司業務的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合同法律部的工作內容,明確各項任務和工作執行的時間節點,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確保訂單能夠順利完成。
四、工作總結
合同法律部是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合同法律部需要始終堅持以公司利益為重點,以法律規定為準則,加強內外部溝通和協作,提高專業素質和管理水平,確保公司的各項業務得到規范、高效和穩定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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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部工作計劃旨在規范企業的勞動關系,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本文將從三個方面分析勞動法律部的工作計劃,具體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勞動爭議調解和人力資源管理。一、勞動合同管理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直接關系到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和諧。因此,勞動法律部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定合同標準和范本,對合同進行審核、備案和管理,確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同時,要注重員工權益的保護,建立健全的合同解除制度和賠償機制,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是企業管理中常見的問題,解決爭議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因此,勞動法律部要建立較為完善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制定調解條例,建立調解員隊伍。在爭議發生時,要及時進行調解,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促進雙方和解,維護企業和員工的穩定與和諧。
三、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對人力資源的管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因此,勞動法律部要加強對人力資源的管理,從招聘、入職、培訓、晉升、調整、離職等方面入手,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管理程序的合理和合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總之,勞動法律部是維護企業和員工關系的重要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加強對人力資源的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各方面的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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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文書,它是市場經濟中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制度。作為企業法律部門的一員,我認為今后在合同法律部門的工作中需要關注的主要主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合同訂立的風險控制
合同訂立是企業運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一個好的合同能夠確保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而一個差的合同則可能對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失。因此,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深入了解業務和市場需求,細致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對企業最有利的條款。此外,需要充分了解合同具體條款的含義和法律效力,以避免因減少合同或合同缺陷而面臨的風險。
二、保護企業權益
在合同執行中,企業的權益和聲譽需要得到保護。在合同糾紛、合同解除、違約金和商業誹謗等廣泛的問題中,保護消費者可以保護企業商譽和收益。因此,我們需要在制定優秀的合同條款的同時,要清晰明確企業的權益。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需要雙方遵守規則,定期監測各方面的執行情況,提前發現并解決風險點,堅決維護企業的權益和聲譽。
三、建立好的合同管理機制
一個好的合同是一個成功的執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需要建立好合同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各個部門間的溝通和協調,把握合同執行和履行情況,并及時進行跟蹤和反饋。
四、理順合同的審查流程
在合同審查和確認的過程中,需要有一個規范的流程,確保所有關鍵點都得到了重視,并做出合適的安排和決策。合同審查的專業性非常強,需要考慮到眾多法律法規和商業利益,審查的流程需要在企業的實際情況下制定。同時,審查流程需要確保階段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合同條款和合同運營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對企業有利。
五、合同技能培訓
一個專業的合同法律部門,需要團隊成員具備合適的合同法律技能和知識。因此,我們需要加強合同技能的培訓,了解業務和市場需求,加強對法律法規的研究和理解,提高各種法律文件的處理能力,以及人際交往和溝通能力。
六、創新合同管理模式
在合同管理中,需要創新管理模式,尋求最佳實踐和解決方案,提高合同管理和執行效率。同時,要加強科技與管理的結合,通過管理科技化來提高合同執行的效率。
七、加強與合作伙伴的溝通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面對著眾多的合作伙伴。合同法律部門需要與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溝通與合作,共同探討風險點和解決方案,制定合同管理的標準和規范。
總而言之,合同法律部門需要在加強風險控制、保護企業權益、建立好的合同管理機制、理順審查流程、加強技能培訓、創新管理模式和加強與合作伙伴的溝通方面進一步加強。合同法律部門在未來的工作中,需要站在企業風險中心,時刻關注企業經濟利益和聲譽,合理規劃和實施相關合同策略和管理方案。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
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交易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性及有效性直接影響著市場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合同法律部作為負責合同審查及起草的部門,需深入學習和熟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對合同條款的審查與修訂,保障公司合同的法律合規性和實際效力,提高公司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一、加強團隊學習,提高專業技能
1.建立健全合同相關法律知識庫。收集、整理、匯總合同法、合同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形成全面、系統、精準的法律知識庫,以便實現隨時查閱和查詢。
2.進行定期培訓和學習交流。定期邀請法律專家及業內人士開展專業培訓和知識講解,組織專業學習和交流活動,提高全員法律素養水平和專業技能。
3.加強行業研究和信息收集。掌握行業發展趨勢、市場實際需求、合同狀況等信息,及時了解新興法律問題、案例和新動態,保持對法律認識的積極性和前瞻性。
二、加強合同審查工作,提高審核準確性
1.嚴格落實審核程序,確保審核科學、規范。制定并完善審核流程和審核標準,明確審核職責和工作程序,清晰各個審核環節,確保審核員對審核內容的準確性和正確性。
2.加強對合同風險點的分析。具體運用風險評估工具對不同合同類型的風險點進行評估和分析,明確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有針對性地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和修改,避免合同漏洞或風險點被忽略。
3.提高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定期組織審核人員參加專業及相關領域的培訓和學習,使審核人員具備敏銳的法律嗅覺和對合同條文的理解和分析能力,提高審核準確性和專業性。
三、完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效力
1.加強合同存儲和管理。建立規范的合同檔案庫,制定合同備案和存檔制度及保管措施,確保合同管理規范有序,能夠實現隨時查閱和查詢。
2.加強對合同履行和執行的監管。建立健全合同履約和執行制度,及時跟蹤和監督合同履約和執行情況,確保合同的執行和履約達到預期效果,保障公司合法權益。
3.注重實踐問題和案例分析。積極關注實踐中出現的合同問題,抓住和總結代表性案例,對合同中的重要概念和前沿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對公司合同實踐的建議和指導,推動公司合同法律工作不斷邁上新臺階。
以上就是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的相關主題范文,希望通過本文的宣傳和推廣,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標準化的實現全員的法律素養水平和專業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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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商業社會中,企業法律部門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門的職責不僅僅是解決公司內部的法律問題,還要確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內運營和發展。為了提高公司法律部門的運作效率和質量,我們制定了以下具體的工作計劃和目標,旨在實現更加優質和高效的法律支持服務。
一、梳理和完善法律檔案管理系統 (1000字)
法律檔案管理對于公司的規范化運作至關重要。通過梳理并完善法律檔案管理系統,以實現更加高效和有序的管理,我們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和利用公司歷史案例和相關法規信息。具體計劃如下:
1. 建立一個全面的法律檔案索引,包括公司已處理的案件、法律法規、合同文件等。
2. 設立新文件歸檔制度,確保所有法律文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歸檔。
3. 定期對法律檔案進行審查和清理,確保檔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二、加強公司內部法律培訓 (1000字)
法律培訓是提高員工法律意識和法律風險防范能力的重要手段。通過加強公司內部法律培訓,我們可以培養更多具備法律素養的員工,降低公司因員工不當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具體計劃如下:
1. 設立法律培訓計劃,制定不同層級員工的培訓內容和目標。
2. 邀請專業律師或法律專家進行定期的法律培訓課程。
3. 制作和分發法律培訓材料,以便員工在需要時進行參考。
三、加強對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和審查 (1000字)
合同是公司商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法律部門的核心職責之一。加強對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和審查,可以確保公司在與他方簽訂合同時了解并充分保護自身權益,也可以降低公司因違反合同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具體計劃如下:
1. 設立合同管理流程,明確各部門合同的審批和簽訂流程,確保合同的規范和合規。
2. 對公司重要合同進行明確的規范條款和風險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與公司利益相悖的合同問題。
3. 定期對公司合同管理系統進行檢查和更新,確保其功能的完善和可靠性。
四、建立公司法律風險防控機制 (1000字)
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都會面臨的挑戰,也是法律部門的任務之一。建立公司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可以幫助公司及時識別、評估和應對潛在的法律風險,保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具體計劃如下:
1. 建立法律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并評估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
2. 制定相應的法律風險應對方案,并與相關部門進行合作,減少法律風險帶來的損失。
3. 加強公司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跟蹤和研究,確保公司運營活動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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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部門的工作計劃是保障公司合規運作和法律風險防控的關鍵。通過梳理和完善法律檔案管理系統、加強公司內部法律培訓、加強對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和審查以及建立公司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我們的目標是提供更加優質和高效的法律支持服務,確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穩健的發展。只有通過持續改進和完善,我們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部門的重要作用,推動公司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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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看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是不是中國的法律,沒有選擇就不能適用。
二、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選擇的范圍只能是實體法。而且,不能違反當事人所在國的基本原則和該國法律的強制規定。如我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當事人沒有選擇時,可以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被稱為“最密切聯系原則”,如合同的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標的物所在地法、當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斷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四、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和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國際慣例。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這個理論是杜摩蘭(Dumoulin)在16世紀時提出而在19世紀時由學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命名的。根據該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個方面的問題也都按照這個法律來決定。意思自治原則已為各國所廣泛采用,并規定在各自的國際私法中。鑒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圍的廣泛接受,本文擬就其在涉外法律適用中有關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做一探討。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正如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普遍接受一樣,在接受的同時,各國法律對它所設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適用是國家的行為,而不是當事人的行為。作為一種權力,歸根結底,只有國家才可以決定以什么樣的法律來支配一定的合同。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權利并不是自然地憑空產生的,而是由國家賦予的;如果國家不賦予,當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項權利,這完全由國家決定。由于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各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所進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所要達到的基本目的有兩個:一是防止當事人以“意思自治”規避內國法的適用,二是為了維護法律適用的公正。[2]這與國際私法的價值取向由形式向實質正義的轉變也是相吻合的。
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范圍
對這一問題,有關國家的規定不盡相同,大體上有三種情況:
(1)當事人只能選擇與合同有客觀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如波蘭、葡萄牙、西班牙等國。(2)允許合同當事人選擇與合同無客觀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英國[3]、法國[4].(3)對當事人的選擇未作限制。如荷蘭、丹麥、聯邦德國等。
筆者認為,允許當事人選擇與合同沒有任何客觀聯系的法律的理由是十分充分的:
首先,調整國際合同關系的法律,絕大部分是任意性法律規則。當事人對這類法律規則的選擇,不應受任何限制。如果當事人通過法律選擇排除了對某一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則的適用,只要這一規則是一般的強制性規則,而不是必須適用于國際合同的強制性規則,當事人的法律選擇也應得到確認。因為這樣做有利于保證法律適用結果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從而有利于保證國際經濟交往的安全。同時,由于該強制性規則是一般性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并不會嚴重損害這個國家的利益。如果當事人通過選擇某一與合同無聯系的法律,排除了對法院地國必須適用于國際合同的強制性法律規則的適用,就應否認這一法律選擇的效力,但否認的理由,實際上并不在于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無聯系的法律,而在于法院地國的強制性規則具有必須適用的特殊性質。
其次,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當事人雙方都不愿把對方的屬人法作為交易的先決條件。他們認為,適用某一個與合同沒有聯系的第三國的法律,對于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這種情況比較多地發生在發達國家的當事人與發展中國家的當事人之間。
再次,反對當事人選擇與合同無客觀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的主要理由是:當事人可能通過這種選擇規避法律,即當事人的動機可能是非“善意的”。然而,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動機是否“善意”很難證明。因此,采用主觀的“善意”標準,不利于法律適用結果的確定性。
此外,在很多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選擇一個與合同沒有客觀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是因為這一法律比較完備,并且為許多國家的商人和律師熟悉。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愿望是“善意的”、有合理依據的,因而不存在規避法律的問題。
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部分第2條也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或者是外國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對可供選擇的法律有哪些,尚未作出明確解釋,實踐中仍繼續沿用上述作法。我國國際私法學界,認為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的法律,也可是國際慣例或者國際民商事公約。[5]可見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都是傾向于不對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加以限制的。這一規定符合法律選擇日趨靈活和寬松的趨勢。
對于所選擇的法律是否必須為實體法,各國有比較一致地規定。即,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為實體法,不能選擇程序法和沖突規則。這就在合同方面排除了反致的發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第二部分之(五)指出,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處理合同爭議的適用的法律,是指現行的實體法,而不包括沖突規范和程序法。我國國際私法學界普遍認為,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應當是現行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規范。[6]這表明了我國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此有比較一致的意見,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不采用反致和轉致。
2.強行法對當事人選擇合同準據法的限制
當事人選擇合同準據法,通常要受到某些強行法的限制,即某種強行法必須適用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時,當事人雙方不得通過選擇其他法律的方法排除該強行法的適用。
強行法對當事人選法自由的限制,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法院地國強行法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的限制
法院地國強行法必須適用于某合同時,如果當事人試圖選擇適用其他法律而排除該強行法的適用,法院通常會否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行為的效力。法國、瑞典、荷蘭等國均有相關規定。
當事人不得排除法院地國適用于國際合同的強制性法律規則這一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它能減少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援用。各國國際私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都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的適用不得與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發生抵觸。然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的適用在何種情況下會違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只能由法官來裁量。因此,這是一個很不確定的問題。而必須適用于國際合同的強制性法律規則與公共秩序具有相似的性質。但什么是必須適用于國際合同的強制性法律規則,這一問題,比“公共秩序”的概念要明確得多。[7]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钡?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p>
該條第1款用但書的形式規定了法律如果有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選擇的,當事人就不能對此作出選擇;第2款則明確了三類合同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否則選擇無效。
應當說,世界各國對于這一問題的態度是十分一致的,即當事人利用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排除法院地國的強制性法律規則是無效的。
(2)外國強行法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的限制
當事人通過法律選擇方式排除本應適用的外國強行法時,其法律選擇是否有效,是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時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瑞士、聯邦德國、荷蘭等國均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意思自治排除外國強行法的適用。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荷蘭、比利時、盧森堡《關于國際私法統一法的公約》亦持相同的觀點。
應當指出的是,盡管有上述國家和國際公約對于當事人能否排除外國強制性法律規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勿庸諱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此仍尚未做出規定。筆者認為,國際私法發展到當代,各國均應以平等主權者的身份來處理涉外民事關系,從而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交往,以建立良好的國際民商秩序。因此,如果當事人利用法律選擇排除具有強制性的外國法律規則的,當事人對其他國家法律的選擇應屬無效。
3.整體選擇與部分選擇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所適用的范圍,可將當事人的選擇分為整體選擇和部分選擇。整體選擇就是當事人選擇的法律適用于整個合同;部分選擇就是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適用于合同中的部分問題。
英國判例法表明: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合同準據法將適用于合同爭議的全部或部分。法國最高法院亦有判決中承認,當事人可以用援引自不同立法的規定組合成一個合同的準據法。筆者認為,合同法中大多數條款是任意性的規定,既然這些規定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或者不適用甚至改變其內容,那么,當事人應當有權將外國法的內容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并以該外國法律作為支配合同的特定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大多數公約都有類似的規定,有關的國際法律整編也允許當事人變更。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未作規定。但我國國際私法學界比較一致地認為,當事人可以決定將選擇的法律適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或者幾部分。[8]換言之,也就是當事人有權將外國法的內容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
4.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合同的范圍
就大多數情況來說,當事人可以為合同選擇準據法,但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可以為合同選擇準據法。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是國內合同的當事人可否選擇外國法作為準據法。
根據法國法院的判決,不允許一個純粹的國內合同的當事人選擇外國法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而荷蘭、美國的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如,美國最新修改的《統一商法典》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用明文規定自愿選擇與合同本身毫無關系的外國法律來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選擇適用國際示范法或法律整編,這也無可非議,而由這一選擇造成的合同的涉外性也屬自然。[9]這表明美國不但允許國內合同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而且對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的區分也是很模糊的。
筆者認為,允許一個純屬國內合同的當事人選擇外國法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是意思自治原則廣泛運用的結果。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已選擇了市場經濟模式。市場經濟的最重要的理論基礎就是設想每一個人都是經濟人,都以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目的。國家對于不會給國家宏觀經濟造成不利影響的方面并不過多地加以干預,而應當使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得以充分體現。所以,在合同方面,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毫不奇怪。既然如此,允許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也是有合理依據的。我國法律對此未作規定。筆者認為,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國內合同當事人選擇外國法作為合同準據法。在實踐中,也可以這樣處理:即將合同當事人所選擇的外國法的內容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看作是當事人的約定的內容。
此外,也并非所有類型的合同都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各國一般都對此作有專門的規定。如匈牙利《國際私法》、《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和《南斯拉夫國際沖突法》等都規定,有關不動產的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于這些合同是不允許當事人選擇的,即使當事人作出選擇其他國家法律的選擇,其選擇也是無效的。
二、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指當事人表達自己選擇法律的意圖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法律選擇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的法律選擇條款或合同外的法律選擇協議或者通過口頭協議,選擇有關法律為合同準據法之意圖的明確表達;所謂默示選擇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其它與合同有關的行為中對自己選擇有關法律為合同準據法之意圖的暗示。
各國對合同當事人選擇法律方式的規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是否承認默示選擇方式的問題上。各國對默示的法律選擇的態度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1.只承認明示的法律選擇,不承認任何默示的法律選擇。如:《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和《秘魯民法典》2.有限度地承認默示的法律選擇,即只允許依合同的條款確定默示的法律選擇。如荷蘭和美國以及1955年《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以下簡稱1955年《海牙公約》)的批準國。3.允許法官依各種案件情況確認默示的法律選擇。多數國家和國際公約持這種態度。[10]如:《芬蘭國際合同法律適用法》、《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奧地利國際私法》、1986年聯邦德國《國際私法修正案》、阿根廷《國際私法》、《美洲國家間關于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公約》此外,日本,丹麥、比利時、法國、保加利亞等國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認當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選擇。
應當指出的是,芬蘭、瑞士、聯邦德國、美洲國家間關于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公約、1955年《海牙公約》、1978年《海牙公約》、1980年《羅馬公約》、1985年《海牙公約》在確認默示的法律選擇的同時,使用了“必然地得出”、“確定地推定出”、“確定地加以證明”、“清楚地顯示”等措辭。這一方面說明了大多數的國家和有關國際公約是尊重默示的意思自治的,至少對有限制的默示的意思自治是相當關注的,多數國家已認識到默示的意思自治確有其存在的重要價值的;另一方面也對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以防止其過分損害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以部分地犧牲法的穩定性來實現具體的正義,符合現代國際私法價值取向從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同時還應當看到,上述海牙三公約的規定只是表明公約對如何認定合同當事人默示選擇法律方式的規定不同,而不是對這一方式的否認;在對確定合同當事人默示選擇法律的結果的要求方面,《海牙公約》的規定已出現了一種要求最準確、最完整地反映當事人選擇法律真實意愿的趨勢。因此,我們現在所要解決的不是應否承認默示選擇法律的方式問題,而應該是在承認這一方式的基礎上,如何盡量最準確、最完整地反映當事人選擇法律真實意愿,從而避免和減少法律適用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與法律適用結果的不確定性不可預見性這一對矛盾所產生的問題。
從理論上講,反對依默示的法律選擇確定合同準據法的理由還是很充分的,一方面,法院或仲裁機構關于當事人默示地選擇某國法律的結論是基于一種推論,往往并不能代表當事人的意圖,事實上容易導致法院地法適用范圍的擴大。另一方面,依當事人默示的法律選擇確定合同準據法,在許多情況下,不利于保證法律適用結果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但是,迄今為止,默示的法律依然在多數國家得到承認,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當事人選擇某國法律的暗示明顯地存在時,確認當事人默示地選擇了該國法律,是合理的。就其本質來講,默示選擇與“推定默示意圖”是有本質的區別的:默示選擇的實質是合同當事人選擇某國法律的一種暗示,它在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當事人選擇法律之前就已存在;而據后者,法院或仲裁機構在作推定時,并不以合同當事人是否既存默示選擇法律的意圖為必要前提。因此,從本質上講,承認默示選擇方式意味著對“意思自治”本意的遵守,而承認推定選擇,則往往會與“意思自治”的本意相違背。
第二,承認默示的法律選擇,特別是承認當事人對法院或仲裁庭的選擇表明他們默示地選擇了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經常能導致對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的適用,而多數國家的法院和仲裁機構都不同程度地表現出優先適用法院地或仲裁地法的傾向。
第三,在許多國家,依當事人默示的法律選擇確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已成為傳統。這些國家不愿放棄這種傳統做法。
承認默示選擇法律的方式誠然會導致法律適用結果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但在國際私法領域所有的法律適用原則中,此缺陷并不為默示選擇法律方式所獨有。況且目前各國在這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必須在十分明顯或確定的條件下才得認定合同當事人的默示表示,這無疑可以盡量保證法律適用結果的公正性與合理性。所以,筆者認為,我國在商事合同領域應當有限度地承認當事人的默示選擇法律的方式。至于如何界定所謂的“有限度”,換言之,如何認定當事人的默示的選擇方式,筆者認為,不妨借鑒法國的作法,以與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有關的行為因素作為確定其默示選擇法律意圖的標志。這類行為往往是當事人選擇法律心理活動的表現,因而只有這類行為才可以被認為符合嚴格意義上的“意思自治”。
三、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能否選擇支配合同的法律?當事人能否通過協議變更原選擇的法律?
有些學者認為,當事人只能在訂立合同時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如莫里斯認為,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圖只能以訂約時為準,在確定合同準據法時,對當事人在訂約后實施的行為不應予以考慮。但在實踐中,這類觀點未被大多數國家采納。
198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規定:“當事人隨時都可以選擇法律或對其作出修正。如果在締結合同時已選定所適用的法律的,該法律從合同成立之日起支配該合同?!?/p>
我國的法律對此未作規定,按照原《解答》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前作出選擇。也就是說,我國司法實踐中將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從合同訂立時一直延長到案件開庭審理之前。
我國國際私法學界比較一致地贊同在法院開庭審理合同爭議以前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機會。如《國際私法示范法》指出: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者在訂立合同以后直至法院開庭前選擇法律,還可以在訂立合同以后變更在訂立合同同時選擇的法律。該變更具有溯及力,但不得影響第三人的權益。[11]
四、法律選擇協議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適用
由于各國對當事人選擇法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當事人之間選擇合同準據法的協議是否成立或者其效力如何,也可能發生法律沖突。比如:甲對乙表示,合同的全部條款都是依雙方事先達成的協議擬定的,但他沒有告訴乙,他在起草合同時額外加入了一個法律適用條款,而這一條款,雙方在事先進行的談判中并未涉及到。在這一例子中,雙方是否就該法律選擇達成了合意,就可能發生法律沖突問題。法律選擇協議應當適用什么法律,在早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中并無明文規定。1980年《羅馬公約》才首先對這一問題作了正式規定。
根據1980年《羅馬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的法律選擇協議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即合同中的合同。該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決定于特殊的沖突規則指引適用的法律。這一觀點為丹麥、聯邦德國、比利時、瑞士的國際私法法規和1985年《海牙公約》所采納。
關于當事人法律選擇協議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適用,我國尚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以采納《羅馬公約》的規定為宜,即:法律選擇協議的成立和實質性效力,依支配合同的成立和實質性效力的法律,但法律選擇的效力取決于該協議在形式上的效力或取決于當事人有無能力時,則該協議的效力依支配合同的形式和當事人能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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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預防為主的原則
防患于未然,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則及時處理,盡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第十二條指導為主的原則
除需直接自行辦理的工作外,對其他部門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見為主,不代辦包辦。
第十三條法制原則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保守秘密原則
對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機密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合法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合法基礎上,針對公司工作中的具體情況,采取靈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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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法律風險防控
一、 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要件
1、 買賣合同
2、 送貨單(收貨單等)
3、 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
4、 其他(對賬單、詢證函等)
二、 買賣合同的要素
1、 主體
A、 簽約主體要確定(最好是簽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公
章)
B、 簽約人的權限(最好是公司公章+公司法人授權書)
C、 盡量是實體公司(個人、個體工商戶、貿易公司、商貿
公司-----審慎賒欠)
D、 盡量是獨立公司(分公司、經營部、項目部----審慎賒欠)
E、 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傳真、郵件-----很難作為有效證
據)
F、 合同必須為原件(買方法人公章或經備案的合同專用章)
G、 非個人買方主體的信用基礎審核
H、 實體公司以副業采購公司簽訂合同,應盡量促使其實體
公司擔保的方式簽訂合同,同時注意擔保內容和期限
2、 規格、型號、數量、價格、質量標準、是否含稅
A、 明確(特別是數量中的“米”或“卷”)
B、 數量據實結算(本合同固定單價,實際交貨數量按實結
算,但結算總量不得超出合同總額的±5%,如超出5%其超出部分價格雙方另行協商并另行簽訂合同)
C、 “不開票”的標準表述:此價格為不含稅價,開票稅金
由需方承擔,注:訴訟前,發票最好要開具
D、 謹慎對待不法交易:禁止在合同中體現“九O標”或“廠
標”等所謂的“非國家標準”
E、 謹慎對待不法交易:“多開票”-----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貪污罪(共犯)
3、 收貨人
A、 在合同中應注明一個或若干個收貨人姓名、聯系方式
B、 非合同約定收貨人簽收,應事后盡量補得授權
4、 驗收標準
A、 防范客戶拒絕驗收、怠于驗收(反制條款:如需方收貨
一周內未進行驗收或未驗收完畢的,視為供方貨物合格,需方應當按約付款)
B、 質量異議條款
(a)、質量異議期限:賣方交付貨物之日起15日內書面提出。
(b)、質量檢驗:在賣方交貨前,買方應當現場對貨物
的外觀質量、商標牌號、規格型號、數量等進行檢驗,并在確認檢驗合格后收取貨物;在收取貨物之日起7日內由買方對貨物內在質量進行檢驗,檢驗時應邀請賣方派員參加;如買方在收貨之日起7日內未向賣方提出書面質量異議的,視為賣方交付貨物質量全部合格。在檢驗前,買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貨物,不得裁剪、使用,否則視為貨物合格,其損失由買方承擔。
(c)、買方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應(1)立即停止使用并書面通知賣方,以便分析原因和責任并處理。若買方不停止使用,其擴大的損失由買方自行承擔;(2)如經核實,確系賣方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由賣方負責修理、調換;(3)由于買方保管、使用、維護不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
(d)、如賣方提供的貨物雖有質量問題,但買方同意使用的,雙方應當另行按質協商價格,且不得再退貨或換貨處理;如買方未與賣方就價格問題協商一致即使用的,應當按照合同所定的原價格向賣方支付貨款。
C、注意需方提出的“書面”質量異議
5、 貨款的支付方式:
A、 支付方式:電匯、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息問題)
B、 注明收款人的全稱、開戶銀行、賬號
C、 收款人:除電匯外,均需收款人持有供方蓋章的專用收款收據
6、 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逾期罰息利率計算標準:
單利罰息 復利罰息
7、 法院管轄
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
約定的范圍:原、被告雙方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
8、 “手寫無效”、“以下無正文”
9、 采用對方合同最好經律師審核
10、 常見的合同陷阱
在甲方建設工程綜合驗收后合格后30日內付款
建設工程甲方付款后即付款
工廠開業后支付工程款
質量應符合最終客戶要求
合同簽訂后,根據乙方通知送貨
三、 送貨單的要素
A、 明確的收貨人,正確的收貨人簽字
B、 規格、型號、數量、價格明確
C、 注釋可明確質量異議期限、法院管轄等
四、 發票
當面送達,可復印后,由接收人簽字
郵寄送達,填寫正確的收件人,注明發票號碼等
五、 對賬單、詢證函
統一格式
法人公章+經辦人簽字----財務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原件
建立規范的合同評審機制
重大客戶的審查機制
規范的送貨機制
定時的對賬機制
建立規范、長期的檔案保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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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管理三大問題
企業合同管理不僅僅是法務部門的事情,有效的合同管理設不開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合同不僅僅是簽訂生效的合同文本,還包括履約過程中的單證等;合同風險的防控應該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全過程。以下為你詳細介紹。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務人員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因此很多人認為,合同管理僅是法律部門的事,其實不然。合同管理關系到業務流程中相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合同管理是一項動態的工作,合同管理日益得到企業的重視,但是仍存在一些誤讀和不足之處。
尤其是合同履行中的風險控制,很少引起企業的關注,由此常給企業造成重大的損失。要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首先應當正視以下三個問題。
一、重視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廣義上的合同
合同文本是固定交易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對交易方十分重要,但同時,合同只有通過履行才能最終給交易方帶來利益。
履約過程中,變更、確認交易方權利義務的工程簽證、貨物驗收單、收付貨物憑證、對賬單、結算單、補充協議等,都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合同文本不可分割的內容,有時甚至比合同文本更為重要。
因此,在管理實踐中宜將“合同”做擴大理解,其不僅僅是指合同文本,更應當包括與合同文本相關的、在合同談判及履行中形成的、能夠真實還原整個交易過程的所有書面材料,這對法律專業人員來說是基本常識,但對于大多數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而又負責經辦企業大部分合同的業務部門、人員來說,這一常識還沒有得到充分認識。
實踐中,企業因為業務人員擅自出具驗收單、承諾函,合同變更不進行書面確認等導致的敗訴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企業為此交了高昂學費。
二、合同管理需要業務流程中各部門的能力合作。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為: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把合同理解為“交易主體對交易行為全過程權利義務的設定與真實的履約記錄”更符合企業合同管理實踐。交易行為通常涉及合同談判、審查、簽署、履行、存檔等多個環節流程,同時也涉及業務、財務、法務等多個部門,合同法律風險存在于合同對應的整個業務流程中。
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認為合同管理僅是法務部門的事情,殊不知法務部門僅僅是合同管理流程中的一個部門與環節,有效的合同管理離不開業務流程中相關部門的密切銜接與分工配合。
當前很多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特別是履行管理存在割裂,法務與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不能實現有效地信息傳遞和共享,法務部門很難充分參與到業務流程中,致使合同法律風險的整體防范停留在表面上。
三、重視合同簽訂、履行全過程的法律風險防控
重審查簽訂、輕履行監督的傳統合同管理理念在很多企業普遍存在。當前,企業日益重視合同審查簽訂環節的風險防范,例如逐步完善示范合同文本、制定風險控制清單、嚴格審查審批程序等,法務部門也基本全程介入了合同審查簽訂環節,在該環節存在的法律風險已大為減少。
但是,合同簽訂后需要通過履行才能實現交易目的,合同簽訂得再完美,若得不到履行人員的嚴格、有效地執行,也只是一紙空文。而且,除人為因素外,在一些重大、復雜的合同履行中存在著部門間的交叉風險,如在一些重大投資并購項目合同履行過程中,投資、法務、財務、業務等部門協同不夠帶來風險;在一些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中,可能時常發生合同談判簽約部門人員與實際履行部門人員不一致、原合同履行部門人員發生變動時與實際履行部門、人員交接不到位造成合同履行出現斷檔等情況。受多方面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遠沒有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日益凸顯。
企業合同管理就是為了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使企業經濟朝著健康的軌道發展。有效的合同管理應該覆蓋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全過程,考慮公司整體動作效益,注意到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文本和行為的風險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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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的答復意見及理由中明確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后認為: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
2、建設部于xxxx年xx月xx日頒布實施的《建設部關于建筑裝修裝飾歸口管理問題的復函》中明確了建筑裝修裝飾屬于建筑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其根據的法律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
綜上,既然裝飾裝修工程屬于建設工程,那么裝飾裝修合同就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就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
附上述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143號《關于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
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答復意見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后認為: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
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理由如下:
第一,裝修裝飾工程本質上屬于建設工程,應當適用《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國務院xxxx年xx月xx日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建筑業按從事工程建設的不同專業劃分為“土木工程建筑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和“裝飾、裝修業”三大類。
因此,將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建設工程的范圍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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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場內就餐、購物,將所騎電動自行車放于商場指定的停車棚內,并鎖上后輪鎖和鏈鎖。當晚,電動自行車丟失。從商場監控視頻看出,林先生電動自行車是由兩人以上整體搬動越過商場停車棚朝路外側低矮立柱,裝往小型汽車后備箱盜走。
林先生認為,商場車棚設計不合理,朝路外側立柱低矮,且未設計地鎖框,致使自行車雖上兩道鎖仍面臨被盜的巨大風險,且商場保安疏于巡視,因此商場對他的損失具有重大過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賠償損失。商場答辯稱,商場停車棚的性質是給顧客提供一個便利措施,而且商場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費用,也沒有接收該自行車,更沒有給付林先生任何憑證,雙方沒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義務。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商場位于半封閉院落內,只有一個門口供顧客出入,且設置了保安崗亭和門桿。另外停車棚朝路外側設置了高約35cm、間隔約20cm的立柱。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法官的調解,最終林先生與商場達成和解,商場對林先生進行了經濟補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場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判斷,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針對本案,本文只討論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365條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主張停車棚的性質是給顧客提供的一種便利措施,實際在于主張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與意思表示的根本區別在于效果意思的有無。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階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中的第二階段,是指當事人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也就是所謂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會發生私法上的效果,屬于獨立于法律關系之外的關系,不受民法調整。例如給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錯了方向,也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再如請朋友吃飯,即使沒請,對方也無權要求必須請。
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都具有無償性和施惠性的特點,在實務中常被混淆。兩者實則相差甚巨,權利義務不可同一而語,具體可遵循以下三種判斷規則: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氨硎尽笔侵笗婊蛘呖陬^形式的表示行為。例如甲驅車駛往a地,乙請求順路搭乘,兩人明確約定成立無償合同,此時自應依從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規則。利益平衡規則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則。再以乙免費順搭甲車為例,甲本無利益(主要指經濟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義務,自失公允;
(3)交易習慣規則?!逗贤ń忉尪窂目臻g、行業要素和時間要素對“交易習慣”做出了列舉解釋: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交易習慣的認定同樣可以識別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如果施惠者為意思表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沒有明示排斥交易習慣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從交易習慣。此時,原來的好意施惠關系變成無償合同關系。
本案中,停車棚設置的目的遠非“便利措施”所能涵蓋,隱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顧客前來商場消費,實際上是一種銷售輔助措施。依據交易習慣規則,如果商場未明示拒絕前來消費的顧客將自行車存入停車棚的行為,就視為已經認可該行為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換言之,商場設立了停車棚實際上是針對不特定的潛在顧客為意思表示。
法律上的交付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種方式。本案涉及現實交付是否完成。對現實交付最通俗的表達是標的物過手,即一手交貨、一手收貨。交付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識別的表征,是否完成的關鍵在于事實上的管領力是否轉移。
本案中,車棚設置在商場所處的一個半封閉的大院內,歸商場所有和管理。商場通過停車棚指導顧客將自行車存入后,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對自行車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為已經完成。
綜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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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一、引言
合同法律部作為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承擔著重要的法律維護和風險防控任務,其工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因此,本文即是合同法律部全年的工作計劃,旨在科學、高效地開展各項工作,確保企業的正常運營及健康發展。
二、中心任務
1.擬定、審查并修訂各類合同文本
合同法律部應急策略和對策的核心是合同文本的設計和審閱。在工作計劃中,合同法律部將注重合同文本的擬定和審查,確保各類合同文本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對企業運營產生積極的影響。合同法律部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合同條款進行細致的設計和評估,合理管理風險,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協助其他部門處理商業糾紛
在各項業務活動中,企業可能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商業糾紛。合同法律部在此過程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應當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與建議,并協助其他部門進行糾紛解決。每一個糾紛都應經過仔細的調查和分析,并利用合適的法律手段解決。合同法律部要建立健全糾紛解決制度,通過專業、快速、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以最大程度地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法律法規政策研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環境的變化,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及司法解釋不斷更新,因此合同法律部也應與時俱進,加強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研究和掌握。隨著國家相關法律立法不斷完善,合同法律部的業務也將同步完善,達到更高水平。
三、具體措施
1.建立協同合作機制
合同法律部將與企業各個部門(尤其是與經營有關的部門)建立緊密聯系的工作機制,以更好地服務企業和提高部門自身水平。
2.加強人員隊伍建設
積極引進各領域的專業人才,并通過培訓、學習及經驗交流,持續提高部門的專業水平。同時,對人員的工作任務、業績目標、業務素質等方面進行系統管理,推動人員隊伍建設。
3.不斷完善工作制度
合同法律部針對公司實際情況,完善條款和流程,建立健全各類制度、規范,優化部門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強信息化建設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信息安全和保護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合同法律部要加強信息化建設,確保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和滿足業務需求的同時,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護。
四、總結
合同法律部作為企業的重要部門,其發揮的作用和貢獻是不可忽視的。通過上述工作計劃,合同法律部將不斷提升服務中心地位,貢獻企業安全發展和價值創造,同時也要加強面向外部的交流與合作,以期更好地發揮企業影響力和公信力,推動企業滿足“品牌、品質、安全、效益”等各項競爭標準。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
為進一步規范我所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拓展我所法律服務案源,為加快竹管垅社會民主法制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保障,根據縣局精神,制訂本計劃。
一、認真貫徹落實內部管理各項制度
1、認真落實政治業務學習、內強素質
把政治理論知識、所務管理各項制度、法律服務工作管理辦法、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等納入年度政治理論學習計劃,根據政治理論學習計劃安排,堅持每月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政治業務學習。通過學習,使全所人員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知識水平,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敏銳性,在依法開展執業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主動地配合鄉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開展,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2、認真開展疑難案件討論,促進內部學習和交流
對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度是集思廣益,提高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在對疑難案件的討論過程中,不同意見的交流和辯證,不僅可以找到解決案件的準確依據和最佳途徑,更重要的是不斷增進全所人員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同時,也為大家在今后辦理同類案件中積累寶貴的經驗,以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3、堅持認真貫徹執行統一受案、統一委派等各項制度,規范財務管理和檔案管理,嚴肅查處各類違紀行為,進一步鞏固和深化集中教育整頓工作成效。
二、擴大監督渠道。規范服務行為,樹立良好的執業形象
在門前開辟法律服務業務公開欄,對業務范圍、執業紀律、責任追究承諾等公開公示,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公開收費標準和辦案程序。以制度的公開,擴大監督渠道和監督力度,促使從業人員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時刻警示從業人員規范行為,依法執業,竭誠為社會服務,以高質量、高效率的服務能力,樹立良好的執業形象。
三、以法制宣傳咨詢活動的開展促進業務量的提升
善于抓住有利時機,如“3.15”維權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以及平時配合司法所深入基層開展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采取如以案釋法、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基層法律服務在改革、發展、穩定和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中的職能作用,在指導廣大干部群眾學習、理解法律知識的同時,注意引導群眾走依法維權之路,正確處理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糾紛。通過宣傳,不僅可以依法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秩序穩定,鄰里團結和睦,更重要的是開辟案源,提高業務量,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
四、以整肅內務為抓手,促進所務管理規范化
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明確專門負責人員,嚴格統一收案、登記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檔案管理力度。對業務工作實行分類登記,做到賬目往來清楚,收案登記明晰,卷宗內頁排列有序、內容完整,促進所務管理的規范化。
通過各項制度的健全落實,力爭在完成法律服務所主任質量化管理責任目標的基礎上有所突破。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
最高額合同法律問題答疑
1、抵質押資產,未經共有人同意,在我行辦理抵質押貸款,當貸款出現風險時,我行能否直接查封、處置其抵質押資產?
答: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營業室計劃推行公積金組合貸業務,經過前期與同業、公積金中心及不動產登記中心溝通,該業務為最終方案為我行采用一般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內約定公積金貸款合同編號和我行個人房貸合同編號,一筆抵押擔保對應兩筆借款合同,目前同業也是采用這種模式,該抵押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或者對我行未來實行債權產生不利影響?
答: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前述抵押方式,主要風險在于抵押順位。
3、借款人名下有很多資產,但在出現風險前,其私自將名下資產過戶給他人,導致我行在采取法律手段時,無法保全該資產,如何有效應對借款人轉移資產的行為?
答:(1)事前管控:設立抵押、質押
(2)撤銷權的行使: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十五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
合同的法律審查,就是從法律方面為企業簽訂合同進行法律把關,是企業簽訂合同之前的必經程序。
(一)合同審查類別
實體性審查。
上級審查。
“N”型審查流轉模式和“zN”,混合型審查流轉模式三種。
提示:(1)“z”型審查流轉模式就是先經過本級內所有部門審查后再統一上報到上級各相關部門分別進行審查。目前為多數企業普遍所采用,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容易在企業層級內取得不同業務對口部門對合同管理整體的'協調一致性,缺點是容易產生企業內業務部門受制于企業內領導者的管理要求而影響到業務部門監管作用的發揮。
(一致性。缺點是上下級往返審批次數較多,可能影響審查效率,也容易產生上級業務部門管理要求與下級企業整體管理要求的不同差異和矛盾,使下級業務部門處于企業內外兩難被動地位。
(3)“zN”混合型審查流轉模式是根據企業管理層級的整體管理要求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優點是根據不同合同類別性質和權限采取不同的管理審查流程,實現了重點和一般業務審查的有效控制。但業務管理幅度和操作程序相對復雜,運行難度較大。實踐中需要企業根據整體管理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二)合同的審查方式
1、書面流轉審查方式,這是普遍和常規性的審查方式。
2、集中會審審查方式,此種方式審查效率較高。
效率高、安全可靠、費用低。
(三)正確處理合同審查的幾種關系
1、合同把關與法律服務的關系。
2、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關系。
3、正確處理好不同的市場主導地位性合同關系。
4、宣傳合同法律知識與學習有關業務知識的關系。
(四)審查合同的程序
1、申請合同法律審查;
2、實施合同法律審查;
3、提出合同法律審查意見;
真實、明確。
(五)合同法律審查的工作方法
書面調查和實地調查;
2、比較的方法;
3、征求意見的方法。
具體包括:征求企業有關部門或者個人的意見;征求其他法律顧問的意見;征求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權威機構的意見。
(六)合同的法律審查內容
企業合同的法律審查,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合法性審查,真實性審查,公平性審查和、周密性審查、程序性審查。其中,合法性審查是企業合同法律審查中的首要內容。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
合同法分則部分的法律風險防范是最具有針對性的,同時也是最具有指導意義。但是,合同法分則的法律風險防范必要要在合同法總則風險防范基礎上進行,因為合同法總則是基礎條款,而分則部分的所有內容都是以總則部分為基礎為前提的。因此,在把握合同法分則部分法律風險防范的同時,必須也要把握總則部分的法律風險。
一、借款合同
前兩年,尤其是溫州地區,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的最為常見的糾紛類型。那么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風險該如何預見并如何避免呢?首先需要說明的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相較而言是較為簡單的法律關系,更多的問題是發生在執行環節,這里暫時不予考慮,僅就法律關系而言,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最為關鍵的是交付憑證,往往涉及大額借貸資金的,交付憑證至為關鍵。因此對于出借人來說,在法律上能夠最為有效的化解風險的方式即是留存交付憑證,交付憑證包括銀行轉賬憑證、收條等形式。如果是銀行轉賬憑證最好是直接打到對方本人賬戶,如果對方指示交付于第三人,則需由對方出具指示交付的意思表示的憑證,這樣方可以在法律上有更好的確保。
二、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比較常見的'合同類型,不管是企業的日常購銷還是普通自然人的日常生活,都離不開買賣合同這一層法律關系。在締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時候,必須要清晰地樹立起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及價款支付的潛意識概念。實務中經常發生的糾紛除了模糊不清條款的爭議外,更多的是要求支付貨款、要求發貨或是要求賠償違約金。在約定這些條款的時候,必須明確化何時通過何種方式付款,何時何地交貨,以及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前提。同時,在賣方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必須要留存收獲憑證,因為舉證責任的分配要求賣方證明其已交貨這一基本事實,如果證明不了或證明的不充分,將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
三、其他類型合同
其他類型合同法律風險要緊扣每一類型合同的法律規定,如租賃合同轉租權問題,如建設工程合同的分發包及工期問題,如金融借款合同的擔保與反擔保問題等等。
總之,對于各類型的合同的風險把握要基于對所簽訂合同的理解基礎上,并且在一些隱性的條款規定上要善于發現,并善于化解。必要的時候建議委托律師進行合同風險審查。但總的原則是不管哪種類型的合同,盡量做到細致全面,而不留可左可右的模糊條文空間,這樣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糾紛的發生。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
每一個部門的工作計劃都是公司整體運轉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合同部更是要務必制定合理的月度工作計劃來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合同部主要負責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監督合同履行情況,協調解決合同糾紛等工作,可以說是公司的“生命線”,因此月度工作計劃更顯得至關重要。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計劃中,要明確部門的整體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和市場需求,明確合同部在當月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務,確保整體工作目標與公司戰略方向相一致。比如,當有新業務進入時,合同部需要及時制定新的合同范本,溝通協調各方面需求,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計劃中,要細化月度工作內容和分解具體任務。將整體工作目標細化為具體的工作計劃,設定詳細的工作計劃表,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分解任務到每個工作人員,確保每個人知道自己的具體工作內容和到期時間。比如,根據合同部的工作特點,可以將工作計劃分為合同簽訂、履行監督、合同糾紛處理等模塊,每個模塊再細化為具體的任務清單。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計劃中,要確保工作計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據合同部的人員配置、工作量和時間等實際情況,量力而行地制定月度工作計劃,避免任務過重或過輕,確保工作計劃的可執行性。在任務分解時,要根據每個人的能力和工作性質,合理分配任務,避免出現任務重疊或遺漏的情況。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計劃中,要及時跟蹤和評估工作進展情況,檢查完成情況和效果。定期召開部門會議或個人工作匯報會議,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困難,保證工作計劃的順利實施。比如,每周定期舉行例會,匯報工作進展情況,討論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調整工作計劃,確保工作效率和質量。
合同部月度工作計劃對于合同部的工作來說至關重要,只有制定合理的工作計劃,細化任務分解,確保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時跟蹤和評估工作進展情況,才能保證合同部的工作順利進行,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希望合同部的每個成員都能牢記部門使命,全力以赴地完成每月工作計劃,為公司的發展添磚加瓦。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一、工作背景
合同法律部作為公司重要的法律部門,負責處理公司內部所有合同事宜,包括起草、審核和修改合同條款等工作。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公司正在擴大經營范圍,合同數量和復雜度也在不斷增加,這就要求合同法律部必須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效率,為公司的發展保駕護航。
二、工作目標
1. 提高專業能力:合同法律部成員應當加強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和積累,關注并及時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信息,為公司合同工作提供更加精準的法律支持和意見。
2. 優化工作流程:合同法律部應當通過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和制定科學的辦公流程,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審批、備案和歸檔機制,確保公司合同管理規范有序。
3. 完善制度建設:合同法律部應當按照公司許可、融合文化特點等因素,著手完善各項制度建設工作,包括合同起草標準和規范、風險控制和風險排查機制、內部業務流程管理規定、文檔資料管理等。
4. 開展溝通交流:合同法律部應當廣泛開展與各部門的溝通交流,與其他部門密切合作配合,及時處理涉及合同的問題,促進公司的信息共享和協作。
三、工作計劃
1. 創建合同法律部信息平臺:建設合同法律部的信息平臺,包括通過公司內部網站建立合同法律部專頁,定期發布法律資訊和案例分析,充分展示合同法律部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2. 加強內部培訓:合同法律部成員應當定期舉行內部培訓,包括以公司實際業務為基礎,深入淺出地講解法律知識及其實際應用,提高認識和法律意識。同時,加大對新人的培養和引導力度,營造良好的法律學習氛圍,提高團隊整體水平。
3. 優化合同審批程序:制定合同審批處理程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規范合同流程、合同備案和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提高合同審批效率和準確度,有序推進業務流程。
4. 加強合同風險管理:針對公司涉及的不同領域和行業,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和排查機制,加強內部業務流程的管理,為公司的經營決策和風險管控提供數據支持和法律建議。
5. 完善合同起草標準和規范:制定合同起草標準和規范,完善各項合同條款的規定,注重解決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漏洞,提高合同的可執行性和有效性。
6. 提升合同法律服務水平:通過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和交流,為公司提供及時、準確和專業的合同法律服務,同時為公司各項業務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指導,促進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與完善。
四、工作成果
1. 合同法律部信息平臺得以建立,各項法律新聞、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資訊能夠及時發布,提高了合同法律部成員自身的專業水平及業務能力。
2. 在內部培訓方面,合同法律部能夠制定合理的培訓計劃,提高合同起草和審核的準確度和專業度,推動全體成員不斷深入學習和積累法律知識。
3. 通過合同審批程序和制度規范化,公司內部的流程得到有效規范和管控,合同的備案和歸檔等環節得到充分保障,維護了公司的正常經營、穩定和發展。
4. 在風險管理方面,合同法律部根據公司的不同業務、經營范圍和實際情況,提出更加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有力防范合同糾紛和經營風險的產生。
5. 合同起草標準和規范得到有效完善,合同條款和風險點很好的規范和界定,提高了公司合同起草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使得合同更具規范性和可靠性。
6. 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和耕耘,合同設置得到極大改善,能夠更好的適應公司實際需要,并有效提升了合同法律部的工作標準,保障了公司的正常業務投入和發展。
五、總結
作為公司法律的重要組成部門,合同法律部還有很多的工作需要進行深入推進和完善。在當前形勢下,我們將盡全力做好各項工作,注重知識學習和經驗積累,實現合同法律部工作效率和質量的雙提升,為公司的發展和壯大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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