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發言|法學發言(精選十二篇)
發表時間:2019-09-26法學發言(精選十二篇)。
〈1〉法學發言
一、論文題目
仲裁員責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與構建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于仲裁員,仲裁員關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為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以及對于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定了仲裁員回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盡可能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對業己產生損失后,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存在立法理念的沖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亂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并無完善的規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為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建議。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雖然仲裁被認為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作為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之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并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厘清仲裁員法律地位,并為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文獻綜述,對于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為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為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為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谶@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為標的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為標的的服務合同關系。
由仲裁協議依法觸發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并對應于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后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為,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閱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制作仲裁裁決書等,并為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為,并以該行為的公共服務性質為依據向納稅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終為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后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分為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為,傳統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共性來自于他們共同的職業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為他們各自職業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別主要因為他們不同的執業體系,在保留其作為共性的職業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于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為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為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范和實踐較為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范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為,上述現象的產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系,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國現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的適應性,并據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并依據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業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為仲裁員執業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系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該等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為基礎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系。
最后,根據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采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恰當的模型。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五、論文提綱
第一章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基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法律關系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英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哉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英國債法綜述
四、英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三節德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德國債法綜述
四、德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四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價值選擇
二、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路徑選擇
四、仲裁員與仲裁庭的關系
五、小結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
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一、仲哉員w任的縱向比較
二、仲裁員貴任豁免的橫向比較
三、仲哉員民事貴任與法官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三節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我國現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決罪的積極意義
二、對枉法裁決罪內容的置疑
三、對枉法裁決罪影響的置疑
第四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利弊分析
第五節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一、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國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與法律環境協調性分析
第三節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員責任制度
二、仲裁機構責任制度
第四節仲裁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一、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制度思考
二、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選擇
三、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貴任保險的現實困境
四、小結
第五節小結
參考文獻
〈2〉法學發言
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不可避免地要經歷一學期的實習生活。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學的實踐意義和獨特魅力,也更加堅定了我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的決心。
我所在的實習單位是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分為刑事、民事、行政等多個部門。在這里,我主要負責協助律師處理一些案件的材料整理工作,例如調研法律法規、歸納證據材料、整理給付清單等。這些工作雖然看似繁瑣,但卻是律師工作的基礎和核心部分,也是我作為一名實習生的基本任務。
在實習期間,我充分地利用了業余時間,積極地參加了許多實習單位的內部學術活動和講座。在這些活動中,我獲得了許多來自律師、法官和學者等各方面的寶貴經驗和意見,對于我今后的法律從業之路帶來了極大的啟迪和指導。
此外,在實習的過程中,我還有機會接觸到了一些正在進行的案件和客戶。通過和律師們的溝通和交流,我了解到了這些案件的具體情況,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律師們所面臨的挑戰和壓力。這些經歷對于我未來的法律職業生涯有著不可估量的價值。
總的來說,這次法學實習對于我個人的成長以及法學專業的學術研究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通過實踐與理論的結合,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實務和法律理論之間的關系,也更加堅信自己將來要從事一份有意義的法律職業。同時,我也深刻體會到了法學實習對于提升學生綜合素質的作用,這種培養方式在未來的法學教育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綜上所述,通過一學期的法學實習,我不僅在知識上得到了豐富的積累,更重要的是明確了自己未來的職業規劃和發展方向。在這個過程中,我感慨萬千,也深深地感謝著我所在的實習單位和指導我工作的律師們。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我將會始終堅持努力學習和探索,為未來從事一份有意義的法律職業而努力著。
〈3〉法學發言
尊敬的評委老師、答辯專家、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我是來自法學專業的XXX。今天,我非常榮幸能夠站在這個講臺上,與大家分享我的研究成果和心得體會。
我想回顧一下我在校期間對法學的學習和探索。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學的廣泛性和深刻性。法學作為一門學科,不僅是一種知識體系,更是一種精神,一種理念和價值觀。在學習的過程中,我越發覺得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次答辯的主題是“法學答辯發言稿”。在我的研究中,我主要圍繞著發言稿的撰寫與應用展開探討。發言稿是在講話或演講之前事先寫好的文稿,用來指導發言者在演講中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我深入研究了發言稿的寫作要點和技巧,希望通過我的研究能夠在法學領域給予一定的幫助和啟示。
我對發言稿的寫作要點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根據我對相關文獻的研究,發言稿的寫作要點包括:明確主題,結構合理,言之有序,貼近實際,重點突出。在撰寫發言稿時,我們應該明確主題,清晰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以便聽眾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同時,結構合理和言之有序是寫好一份發言稿的基礎,我們可以通過擬定提綱和邏輯推理,使發言內容更加條理清晰。貼近實際和重點突出也是寫好一份發言稿的要點,我們應該抓住核心問題,重點突出,以使發言更有針對性和說服力。
我對發言稿的應用展開了探索。在研究中,我發現在法學領域中,發言稿的應用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傳遞法律信息和觀點,提高講者的表達能力和說服力。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我們經常需要在法庭、會議室、學術講座等場合進行演講和發言。通過撰寫和運用發言稿,我們可以提前準備好素材和觀點,使我們的發言更加準確、有力、有條理。同時,發言稿的應用也可以避免在演講時的思維混亂和詞語冗雜,提高我們在法學領域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我想說的是,發言稿的撰寫和應用需要我們不斷地實踐和積累經驗。在我研究的過程中,我不僅查閱了大量的相關文獻和案例,還通過參加學術講座和模擬法庭活動,不斷地提高自己的演講和發言能力。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也將繼續努力,不斷完善自己的發言稿寫作和應用能力,做一個優秀的法學專業人才。
在這個現代法學迅速發展的時代,我們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肩負著守護法治建設的重任。通過對發言稿的研究與應用,我們可以更好地發揮自己的作用,傳遞法律的力量,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小編感謝您的閱讀!
〈4〉法學發言
我初試結束了只有50%的把握能進復試,而復試完卻只有40%的把握能被錄取,可見復試我覺得自己有多爛了。當中的原因主要是準備時間不夠充分加上自己實在太大性,9號動身去蘇州,我過完清明節也就是三四號才開始準備復試自然是沒有什么臉說啥,所以在此也要補一句,如果你明年有幸進復試,千萬不要挨著,成績一出就趕緊看書吧,先看總是好的!
今年法理學算是很熱門的,而且好像被錄取的七個學生中只有我沒有過司法考試,可能也影響了一點復試成績吧,所以在這里還是建議大家考一考司法考試。這個很不好說的,我有很多同學本來沒想著能過的最后居然還過了,而且蘇大在這方面好像還是滿看重的。
接下來著重說一說復試的事。
我們是報完到第二天上午直接進行綜合面試,然后第二天早上體檢完下午才進行筆試的,最后一天英語面試也是早上頭一輪,按名次排,我是所有人中第四個進行面試的,什么經驗都沒有,實在是緊張到不行,當時連單詞都不會讀了,手都在發抖。
一、關于綜合面試的。 由于今年沒有周永坤老師,只有院長胡教授,龐凌副教授和孫莉教授三個人進行面試,所以我覺得壓力可能稍微好一點。但是龐凌老師問題犀利加上當時那種氛圍的渲染,要想不緊張或者表現的非常自如還是很難得的。 對于法理方向的考生,主要經驗是在準備復試的時候一定要將西方法律思想史這本書看透至少一個法學派別,不管是你初試要考的還是復試才考的部分,一定要看懂并且是真懂一個部分。因為面試老師不會就你不知道的問題刁難你,一般首先是問你“說一下你對法理學哪方面比較感興趣吧”,接著你就可以說你對某某法學派或者某某方面比較感興趣,比如:法律與道德,這時候你可以舉出龐德、富勒拉茲等等對法與道德的觀點以及法理學那本書上相關的知識和自己的見解(這個已經不建議使用,光我們這次就已經有兩三個說道德了,實在不怎么好出彩和回答),大概就是這么個意思。 換句話說,老師給你一個你比較會的平臺,然后讓你發揮,但是絕不會輕易讓你那樣發揮,一定會刁難你一點,要不的話顯得老師多沒水平啊。我記得一起面試的女生有被問到“一分錢的官司該不該打”,我也有被問到“在網上公開貪官的小三個人信息有無侵犯權利”和“造謠H7N9流感的人應不應該被拘留”等等比較活的問題。 整個面試的流程是:自我介紹--說出你最感興趣的方面以及闡述--老師提問。 總之一句話,面試考的不是實打實的.那種像筆試一樣的書本知識,只要你真的看了,理解了,言之有理且邏輯通順,老師一定會滿意的。當然千萬別鉆牛角尖跟老師對著干。老師要的是看看這個學生的臨場反應能力,是各個方面的綜合能力! 二、關于筆試。 今年法理學只有三個題目,一題50分,前兩題都是很重點的知識,我準備復試的時候已經反復反復背的爛熟,所以問題不是很大.最后一題比較活,我們一起考試的11個人基本都反映不會做,書本上與其相關的知識點不多,只有一頁不到,所以要想達到50分,只有靠自己發揮,當然這也要你對書上的知識掌握的足夠透徹。 總而言之,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近代史方面,準備復試的時候不要看太多的冷門的不出名的思想家的思想,多看看重點的關鍵的幾個才有用。具體說來,要看:凱爾森、哈特、拉茲、韋伯、狄驥、龐德、美國現實主義、馬里旦、富勒、羅爾斯、德沃金、哈耶克。這幾個都是重點要看的,其他的只要了解一下即可。三、關于英語面試。 今年的考察方式還是翻譯法律條文,先讀英文,然后一分鐘思考時間翻譯成漢語,而且是翻譯成通俗易懂的中文化的漢語。兩個面試老師一個是管英語部分,一個是管法律的部分。由于大家普遍口語能力不好加上一分鐘時間太短,所以在朗讀的時候做到讀清讀準讀對才是王道!你想想,大家都不會翻譯或者翻譯的都很爛,你卻讀的很漂亮,已經能加分不少。順帶提一句,準備復試的時候一定要看看許多專有名詞的英語解釋,比如民法、責任、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等等等等。 復試的注意事項就這么多,有一個備戰技巧是,復試的筆試部分是拉分的關鍵。由于兩個面試都是比較主觀的部分,老師不會給兩個學生的分數懸殊太大,最低與最高分好像都只有20分,所以你的筆試一定要表現的好,今年民商我就聽說最高與最低整整相差60分,你想想這些分與初試的分加起來,結果誰完勝呢?再說些題外話,復試的時候千萬要有信心,不要被對手打擊到了,不要因為你進復試的名次靠后而產生放棄的想法。大家能一起進復試,水平就差不多,你不會別人差多少,而且復試你只要努力,你甚至可以趕超前面的幾個人!這不是神話!是事實! 東北師范大學網絡教育本科論文 論文題目:有關刑事訴訟證據問題 學生姓名: 郭秋云 指導教師: 張亦馳 學科專業: 法學 學 號: ***003 學習中心: 重慶市云陽縣奧鵬中心 東北師范大學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 2016 年10月 獨 創 性 聲 明 本人對本文有以下聲明: 1.本人所呈交的論文是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關要求及時提交論文稿件,最終形成本文; 2.在撰寫過程中主動與導師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接受導師的指導; 3.本文符合相關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別加以標注的地方外,論文中單篇引用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不超過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過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寫、抄襲或和他人論文雷同的現象。 論文作者簽名: 郭秋云 日 期: 2016 年 月 摘要 論述有關刑事證據的理論與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分析法官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依據與規則、困惑與建議、意在為建立統一的證據規則時多提供一份參考意見,以減少辦案過程中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主觀因素,揭開刑事司法的神密面紗,加強刑事司法的透明度,以實現司法公正。 關鍵詞 :刑事證據 刑事證據的相對主觀性 引 言 刑事證據問題是刑事訴訟中一個極其重要、極其復雜的問題,圍繞證據問題的討論,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人各施所長,對其中很多疑難問題提出了獨到見解,建立統一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勢在必行,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終價值取向。刑事訴訟以其對被告人的嚴厲懲罰使得犯罪的方法更加詭密,其證據的表現遠比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證據隱蔽得多,對比收集、審查、判斷、適用證據的工作更為復雜艱巨,證據關系著罪與非罪,關系著司法公正能否實現,可以說刑事訴訟程序是圍繞刑事證據展開的證據問題是法院審判的關鍵。 一、刑事證據的概念 普遍意義上的證據是指證明的依據, 即用已知的事實,證明未知的事實,已知的事實是證據,未知的事實是證明對象。法律意義上的訴訟證據也是用已知事實去證明未知的事實,但又有它自身的特性,特別是刑事訴訟證據,較之民事訴訟證據,行政訴訟證據有著很大差別。刑事證據證明的是犯罪事實和犯罪人;民事證據證明的是當事人財物侵權事實,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訴訟證據證明則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由于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的不同,刑事證據、民事證據、行政證據收集、審查、與判段都是不同的。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第四十三條又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據此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據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確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以及罪責之輕重的一切客觀事。2 二、刑事證據的特征 為了保證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有效地收集、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法除了在第一編第五章專門規定了證據問題外,還在第二編第二章“偵查”中專門規定了收集證據的程序,在第二編第三章“提起公訴”和第三編“審判”各章中規定了審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程序。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問題的各項規定,同時也反映了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三個基本屬性: 客觀性。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臆想的產物。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發生,由于各種事物都是處于普遍的聯系之中,因此,如果犯罪行為確實發生了,必然會對其周圍的環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不可避免地要留下某些痕跡和產生映象等;即使犯罪分子制造假象,偽造現場或假證、或者犯罪后毀滅罪證、破壞現場,必然又會出現新的痕跡和映象;反之,如果沒有發生犯罪行為,客觀外界就不會有犯罪的痕跡和映象,也必然會存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這一事實相聯系的事實,這些事實可用作證據以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以證據是獨立于犯罪分子和司法人員主觀意識之外的客觀存。3客觀性是刑事證據最本質的特征。據此司法人員只能正確地認識證據,判斷證據的證明作用,而不能用猜測和推論來代替證據事實,更不允許任意改變或替換證據材料。即要求司法人員必須忠于事實真相,客觀全面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2、相關性。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是同刑事案件有關聯,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的事實。反之,同案件沒有關聯,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也就不能成為刑事訴訟的證據。所以,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但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證據的相關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無論有罪的證據或無罪的證據,都必須是與案情有客觀聯系的事實。 (2).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則必須同犯罪事實存在內在的必然聯系。所以,與犯罪事實沒有聯系的材料,不能作為有罪證據。4但是如果對證明無罪有意義時,可作為無罪證據。 3、法律性。刑事證據的法律性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證據必須是用合法的方式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聯的客觀事實。即證據只能由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二、所有證據,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經過司法機關的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證據必須是以合法的證據形式表現出來的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七種證據表現形式:1 物證、書證;2 證人證言 ;3 被害 人陳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 鑒定結論;6 勘驗、檢查筆錄;7 視聽資料。所以,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只有以這七種合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事實才具有證據的資格。 三、刑事訴訟證據的相對主觀性 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要正確的審查、判斷、運用證據首先必須充分認識刑事證據的相對主觀性。 根據刑訴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對于公、檢、法三機關的司法人員來說,刑事證據就是: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及罪責輕重的一切事實材料,它表明了這樣兩個問題:一方面這些事實材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你認識它,它是證據,你不認識它,它作為證據的本質不變。5另一方面對這些事實材料的利用又存在著相對主觀性。因為訴訟中爭議的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一去不復返,不可能原原本本地再現,而辦案人員并沒有參與事件的過程和親眼目睹發生的事實,人們也不可能預知未來將要發生訴訟,而將客觀事實情況錄制下來,恢復事情發生的真實過 6程,這就可能使證據是支離破碎的。這些事實離不開辦案人員的感知和認知,即只有在辦案人員發現這些事實材料并加以收集運用后,其方能成為訴訟證據; 同時,盡管證據的本質是客觀的,但反映在某一具體刑事案件中認定案情的材料則必須經過辦案人員作出判斷取舍,這必然增加證據的主觀色彩。由此可見,刑事訴訟證據就其本質而言是客觀的,但不可否認 在收集運用證據過程中帶有主觀因素,具有相對主觀性。正確地認識和把握證據的相對主觀性,對于全面認識證據,正確運用證據,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法定證據具有相對主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將證據分為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調查筆錄,視聽資料,這七種證據無疑都是人們聽到看到后在頭腦中反映,或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在聽到看到的原始證據基礎上對其中某些專業性問題做出的確定性判斷,都是感知證據和認知證據,都是人類主觀意識的產物。7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言詞證據,都是人類意志對案件事實的主觀反映,特別是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由于“強烈的利己動機使案件當事人自覺地用虛假陳述或供述來掩飾事實的真實過程”,8毫無疑問具有主觀性;書證是以文字記載人的思想或以符號圖像等方式表達人思想的客觀存在,對案件事實的記載或對主觀意愿的表達都要經過大腦的加工,因而帶有很強的個人意志,所以書證也有較強的主觀性;物證是指能夠據以查明案件事實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特性來證明案件事實;但它不能在人的主觀意識之外獨立的證明案件事實,而只有司法人員認識到該物品、痕跡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并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加以固定后,該物品痕跡才能成為證據,當人類的認識水平尚認識不到其作用時,即使該物品痕跡確實存在也無法成為訴訟證據,因此物證也具有一定主觀性;勘查、檢驗筆錄、鑒定結論是人們利用技術手段依靠經驗、學識對案件事實的一種再敘述,再敘述過程受人的知識、經驗、人格、設備的影響,本來就是一種主觀意志的反映過程。視聽資料是指以錄像、錄音和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由于視聽資料技術含量高,在反映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方面大大優于其他證據,但正是由于其高技術性使其易受人為操縱的影響,造假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因而視聽資料也具有主觀色彩。 (二)收集證據具有主觀性 雖然案件發生時遺留下來的客觀事物是獨立于人們的意志而客觀存在的,在沒有發現之前并不能說這些客觀事實不存在,但這些遺留的客觀材料在未被司法人員發現、收集以前,案件就不能偵破。然而證據的收集、發現,離不開辦案人員的感覺、認識、判斷,并受工作責任心、知識、經驗的影響,收集證據往往會帶有主觀因素。同樣一個證據,有些辦案人員就能及時地發現和掌握并加以固定 使案件得以及時地偵破,有些辦案人員則不能。究其原因就是收集證據時人的主觀能動性在起作用。 由于收集證據具有主觀性,在收集證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就應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盡量避免其消極性。盡管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活動,不管他怎樣狡猾,怎樣偽裝,也不可能將真象隱蔽的十分徹底,總會在犯罪過程中留下犯罪活動的證據。只要我們的辦案人員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感,有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工作作風,依靠群眾,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的偵查手段和科學技術手段,就能及時收集到客觀全面的證據,從而做到及時破案。準確認定犯罪反之如果在證據收集時受主觀性的負面影響,往往造成案件事實不清,甚至出現冤假錯案。 (三)運用證據具有主觀性 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但反映到案件中的事實材料可能有真有假,證明的作用可能有大小。辦案人員的分析判斷是定案的決定因素。“內容相悖的證據材料的取舍,對沖突事實主體主張的認可與否定,都決定于司法者尤其是法官的認識和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說,訴訟裁判所描繪的沖突事實,實際上總是法官以一定證據為基礎而形成的主觀感覺,再現沖突事實的真實程度,決定于法官這種感覺與證據基礎的偏異與貼正”9,如實物證據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能單獨證明全部案件事實,而只有把實物證據與其他言詞證據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證實全部犯罪事實。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的有機結合過程就是運用證據的過程,它離不開辦案人員運用證據之實踐活動。這種實踐活動是受辦案人員的主觀因素左右 受辦案人員的業務水準、工作經驗、敬業精神、思想觀念的限制。表現在運用證據的實踐活動中,同樣一個實物證據有些辦案人員認為與案件事實無關聯。因此辦案人員認識能力的高低和敬業精神、道德水準對審查、判斷、運用證據起重要作用,審查、判斷、運用證據具有主觀性。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把實事求是作為運用證據的指導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從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深入調查研究,以充分的,符合實際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出的結論必須是客觀案情的本來面目。但這只是法律要求運用證據所要達到的最高目標。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實的復雜性、特殊性,使司法人員很難做到案件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全部一致,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放棄對案件真象的探求。 結 論 綜上所述,之所以要分析刑事證據的問題,就是要幫助從事刑事訴訟證據研究和從事刑事審判的同志進一步認清,事務的客觀性與主觀性的相對論在具體辦案中的價值是怎樣的,在實現司法公正這一共同的最終的價值取向上我們選擇哪一種標準作為辦案指南。一個證據能否使用,能否被采信,關鍵并不在于證據是不是客觀存在的原始形態,而是在于證據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采信的客觀標準。它不僅需要我們全體從事刑事法律研究與審判工作的同志長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為實現司法公正作出我們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張仲、肖賢富等主編《刑事訴訟法新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3 年 5 月第版第 229 頁 2.程榮斌、龐華玲著《中國刑事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6 頁 3.程榮斌、龐華玲著《中國刑事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7 頁 4.程榮斌、龐華玲著《中國刑事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210 頁 5.陳興良主編《刑訴法評論》第 5 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6.王利明著《司法改革與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62 62 頁 7.朱云著《刑事訴訟證據》法律出版社全年 8 月第 1 版第 111 頁 8.《北京檢察》2000 年第 1 期劉輝著《刑事證據的相對主觀性》第 20 頁 9.《北京檢察》2000 年第 1 期劉輝著《刑事證據的相對主觀性》第 21 頁 法學實習報告 摘要:法治國家建設初期的人才匱乏,使得法學教育采取了多層次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它適應了當時國家政治經濟發展和法律教育任務的需要。但是,目標定位過于寬泛,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專業性的法學教育狀態并沒有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得到改變,嚴重影響了法學教育和相關職業的良性發展,法學教育改革勢在必行。明確法學教育目標和實現教學方法與社會需求的銜接是法學教育改革的重心?;诂F實狀態采取階段性目標實現方式和分層教育模式的法學教育改革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探索。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學模式;教學方法轉變:教學課程改革 一、我國法學教育的背景與現狀 (一)法學教育的歷史沿革 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念的提出,法學和法學教育迎來了發展的大好時機,法學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性的工程,在依法治國、市場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推動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教育大體可以劃分為恢復重建、探索前進和在新的機遇和挑戰下進一步深化改革三個階段。法學教育質量與數量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輸送了大量人才。為我國法治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由于存在目標定位過于寬泛,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專業性。結果是法學教育的數量上去了,質量卻沒能跟上。30年來,我國法學院系數量增了100多倍,截止20xx年年初,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在校本科生30萬人左右,??粕?2萬多人,30年增長了200多倍;在校法學碩士達6萬多人,30年增長了260倍。上述院校尚不包括開設網絡教育、自學考試、成人教育、專轉本以及研究生進修班的教學機構。過多、過濫、過熱、過快的法學教育實際上已經嚴重影響到法學教育的質量以及相關的立法、執法、司法的質量,并助長了現象的滋生。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使其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求是法學教育應當反思的重要問題。 (二)法學教育面臨的困境 表面上的繁榮景象并沒有掩蓋住衍生的問題。與法學教育規模擴張相對的是教學質量下降、畢業生就業率逐年降低和難以適應市場需要等問題卻愈演愈烈。由于我國的法學教育沒有明確的定位與目標指引,加上辦學成本較低,盲目設置法學專業的現象凸顯,造成了法學教育的鋪張和資源浪費。近十年內各類財經、理工、民族、師范、農林等院校也紛紛設立法律專業,此外,還有法律函授、夜大學、全脫產的成人學歷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學院、政法干校、廣播電大、業大、職大、自學考試等。我國法學教育一時間呈現出了遍地開花的局面。如此龐大的教育規模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資源,導致教育質量無法得以保障。在法學教育質量下降的同時,就業難問題也擺在了法學教育的面前。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20xx年就業藍皮書《中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報告(20xx)》顯示:20xx屆大學畢業生畢業半年后的就業率約為86%,比20xx屆大學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下降了2個百分點。但工學、管理學就業率分別為90%和89%,成為20xx年就業率最高的兩個專業。最低的兩個專業是哲學和法學,就業率為76%和79%。另據麥可思公司撰寫的,針對20xx屆大學畢業生的調查報告——《20xx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指出,法學大類本科畢業生工作的專業對口率僅為47%,高職高專法律大類對口率下降到29%。法學專業失業人數在全國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面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問題,法學教育改革的呼聲日漸強烈。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壓力大給法學教育帶來了困境,但是另外一種現象的出現則造成了法學教育的困惑,這就是社會法律職業崗位的空置。隨著法治國建設的不斷發展與深入,社會對于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會逐漸增加。即使在當前,我國53萬的法律從業者(14萬律師、21萬法官、18萬檢察官)相對于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也顯得捉襟見肘,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一方面是群眾法律意識增強,案件大量增加,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公證員大量缺編,而另一方面則是大量法學畢業生找不到工作,就業形勢嚴峻。 二、法學教育的未來展望 (一)法學教育的二重性 法學教育認識上的分歧和悖論實際上反映出法學教育中內在的、與生俱來的二重性,即法學教育的職業技能培訓性和學術研究性。從法學在大學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現為職業教育和人文學科的理論教育的二重性:從其培養目的性上看,它表現為實踐型人才的訓練和學者型人才的培養的二重性;從其教學內容上看,它表現為法律職業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維與法學的知識體系和人文理論培養的二重性。這種與生俱來的二重性一直伴隨和困擾著法學教育的發展。除此之外,還有大眾教育與精英教育之爭。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推動。高等教育逐步走向了市場化道路,高等教育的市場化使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得以實現;市場經濟也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應有之意;脫離了市場經濟,高等教育大眾化就很難完全實現。整個西方國家高等教育規模擴張的實踐證明,保障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制度建設基本都是基于市場經濟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的產物。然而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大眾化也意味著高等教育質量的整體下滑。從國際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經驗來看,與高等教育大眾化相生相伴的教育現象往往是文憑的貶值和大學的平庸化。 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在市場化趨勢的推動下亦逐步的大眾化。因此,受大眾化所帶來的數量的增加以及市場化引起的更多的關注物質性和功利性觀念等負面因素的影響,法學教育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質量下降的問題。基此,有些學者開始提出如何在法學教育市場化的趨勢下實現法學精英教育。法律職業是社會精英擔任的職業,法律職業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他們為社會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務,而是維護正義的社會制度的運行,是將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義體現在每一個具體事件之中。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高速發展,其越來越不合時宜,導致了法學教育的層次混亂和培養目標的模糊。市場的需要決定教育的方向,而大學法學教育并非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更非惟一途徑,其結果導致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之間缺乏制度聯系,這一狀況又必然造成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的長期分離和辦學指導思想上的混亂。事實上,職業教育本身并不排斥素質教育,法律能力和法律技術都是在法律原理支撐下才得以作為法學家的素養的。目前,從法學理論上講,法律人才分為法律理論人才和法律實踐人才,這種區分不科學,它人為地割裂了實踐和理論的關聯。實質上就是不承認“法學家”式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認同不經過正規教育即可從事法律工作。 (二)法學教育目標的明確定位 教育目標的定位不是一成不變的,應該隨著社會需求的變化而變化。我個人認為,法學教育目標應與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適應,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體制、民主法治要求相適應。因此,法學教育的目標,應關注法學教育所處的社會歷史狀況及其發展變化,探索法學學科的內在規律,考察我國法學教育的過去、現狀,從而推演出我國法學教育的科學培養目標與模式。據此,法學教育應當實現職業教育和素質教育、大眾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結合,在整合教育資源的條件下形成分層教育模式。即大眾教育滿足社會一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則需滿足法律職業和法學發展的需要。 三、法學教育目標實現的進路 (一)法學教育方式的完善 1。課堂教育方式的轉變。一是理論知識傳授與課堂討論相結合。大多數法學院在第一學期或第一學年開始的專業課程多半是理論性較強的課程,由于對法學知識的了解程度較低,面對初次接觸法學的學生,法理論知識和制度的講解是不可取代的,但適當的引入討論教學的方式,可以使教學過程由單向傳授轉變為互動學習,更有利于學生對法學內容的掌握和理解??梢詫⒄n程的每一章之重點擬定成一個題目,要求學生在課前利用圖書館和網絡準備相應的材料,寫出書面報告,在課程講解之前由學生根據報告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認識,接受其他同學的質疑或批評。教師可以根據學生報告中表現出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講解,使教學內容更具有針對性,避免了大滿貫教學的弊端,同時也提高了教學效率。通過課堂討論與理論知識傳授的結合實現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充分溝通,在互動過程中完成知識呈現、觀點碰撞、分析歸納。完整有效的教學應由教師的教授活動和學生的學習活動有機結合而成。現代心理學認為。當人們在負有一定責任的角色中學習時,他學習的動力會得到加強,也會表現得更加主動。改變以教師為主體單向傳播知識的教學方式,將學生參與納入教學活動,變學生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并力爭創造一個能激發學生主動參與學習的積極討論氣氛,對法學的教學是較為適宜的。二是課堂教學中的案例引入。在法學的課堂教學中盡可能地采取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不僅使抽象的理論與具體案例結合起來,使理論知識具有了生動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學生從法學的角度進行分析、推理,從而培養學生的法學思維。在引入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梢越M織學生對相關法學問題進行討論和辯論,以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和辯論才能。案例教學法是應用法學教學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教學手段。 2。課堂外教育方法的轉變。一是法庭審判觀摩與模擬法庭中的法學引導。法庭審判觀摩與模擬法庭在現在的法學實踐教育中已經被廣泛的應用,然而并沒有實現我們的期望效果。究其原因,就是大多數法學院以及指導教師僅重視外在形式的指導,并沒有真正訓練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削弱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影響到了模擬教學法的教學效果。選擇性的觀摩一些法庭審判,可以使學生運用法學理論審視司法實踐。了解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原理的理解和運用,并與自己的理解和認識相對照,有利于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技能。選擇適當的案件進行觀摩對于法學的學習是非常重要的。觀摩審判既可以到我國的法院去進行觀摩,也可以對其他國家的法庭審判影視進行觀摩。在觀摩審判之后,還可以邀請主審法官就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律問題與同學們進行一種探計性的交流,以使學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發揮調控作用的方式與渠道。在組織模擬法庭進行模擬教學的過程中,選擇一些適中的實際案例或虛構案例作為架構,不要人為的設定已知條件,要求參與的學生通過自己的努力結合所學知識分析案情,參與訴訟,使模擬教學能夠真正的鍛煉學生的運用知識的能力。二是診所教學法的運用。法律診所(clinie legal education)又稱診所法律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方法。各個高校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專業方向建立“法律診所”式的教學模式,就是把培養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引入到了學校的法學教育中。即在法學教育中,根據學生學習階段的需要,設定具體的案例,要求學生查閱與案例相關的法律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弄清法理知識和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并讓學生分析并寫出書面的分析意見,組織學生舉辦案例研討會?!胺稍\所”的授課形式,注重的是把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結合起來,讓學生在案例分析、模擬法庭等過程中逐步得到分析問題能力的培養,體現出法學教育的靈活性:“法律診所”式的教學模式,可以把實踐教學環節帶到現實生活中。根據“法律診所”的授課特點。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辦理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件,掌握真實的案件材料,參與案件處理的全過程。 (二)法學專業課程設置的優化 在我國的法律職業教育中應借鑒源自于美國的頂點課程。頂點課程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本科教育課程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型課程。顧名思義。這一課程就是為位于本科課程系列頂(終)點、為增強學生知識能力“整體結構力”的一門課程。該課程后來為許多國家的高等教育引進,在高等教育課程改革中產生了重大影響。所謂頂點課程。學者杜爾給出的定義是:“頂點課程是位于系列課程終端的、以把相對片段知識整合成一個整體為目標的皇冠式’曲課程或學習經歷它為本科生提供這樣一種過程:回顧和理解過去的本科課程學習經歷,并在這種經歷上向前展望生活”。實際上,按照這一定義,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頂點課程:一是整合學術,二是為“真實”世界做準備。兩者的區別就是前者是要求學生反思性、整合性地向后看(過去學習經歷),而后者則鼓勵學生向前關注大學畢業后的將來。它們的共同之處就是都鼓勵學生總結、整合大學的學習經歷。在不同類型的頂點課程。其課程目標和教學結果也不一樣。根據杜爾對頂點課程的定義,我們可以就兩類不同頂點課程分析其實際的不同目標:就頂點課程“整合學術”的方面來說,其目標就是要在本科生結束學習之時對其提供所學專業領域的廣泛的批判反思性觀點。其最有代表性的具體目標為:形成對所學專業領域的哲學觀和歷史觀:探究所學專業的社會意義;獲得對所學專業領域整體綜合的、俯瞰式的概觀;為學生提供宏大畫卷;努力形成跨學科的觀點;展示對所學專業內容掌握的程度;確認學科之間的普遍聯系和單一學科知識的有限性;鼓勵學生超越不合理的學科界限。而就為“真實”世界做準備的頂點課程來說,雖然它沒有整合學術的頂點課程那樣“陽春白雪”,但它也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它為學生進入職業生涯和融入現實世界做最后的準備。 (三)科學測評體系的構建 在教學活動中,如何檢驗是否達到規定的教學目的。檢驗教師教學的質量和學生所學的知識,考試不失為一個必要的手段。但如何組織考試,關鍵在命題,憲法學考試命題是一個技術含量很高的工作。命題既要體現教學要求,又要體現所教的知識,還要體現學生掌握的程度。在以往所采用的試題中,雖然題目的覆蓋面很寬,包含的內容十分豐富,但總感到死記硬背的成份多一些,與課堂教學的結合并不十分緊密,每次考試結束,師生都覺得題目中總有許多讓人不太滿意的地方。與教學方式相適應,在命題中應該突出靈活多變的特點,并測試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職業要求法律職業者要精通法律知識、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維方式和對人類命運的終極關懷的法律品格。僅憑標準題型和標準答案組合而成的考試是不可能考察出學生學習的實際效果。注重對問題的探索過程,而非討論結果,鼓勵學生“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學生可以對背景資料提出自己的認識,可以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對法學原理的認識,學生將不再局限于課本上所教授的知識和理論,而具備了大膽質疑的科學精神,這一點正是現代知識社會對人才提出的首要要求。 摘要:本文詳細介紹了本人在法學實習期間所經歷的體驗和所獲得的經驗和實踐技巧,并對法學行業的發展和未來給出了一些建議。 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秩序,并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于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1.擬定畢業論文題目: 論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 2.選題依據:(選題經過與選題意義)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過程中我對這一問題產生了濃厚的學習興趣,經與指導老師商定選定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問題作為我論文題目。 這一選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業務發展到國際領域,應運而生的國際貿易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在中國,信用證業務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越來越大。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對縮短企業收匯時間,減少銀行和出口企業人力成本,減少不符點扣費,防止收匯風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對此問題的研究為司法人員的司法活動提供相應的標準和依據,有利于正確處理貿易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選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銀行審單原則,銀行職責和行為等做了更加明確的修改和完善,但針對信用證銀行審單標準仍有一定爭議。因此,有必要對跟單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這樣有助于從理論上掃清障礙,為進一步解決實際問題奠定基礎,以此統一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不一的難題,并借鑒國際慣例,完善我國的信用證法律制度。 針對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這一問題,我進行了社會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信用證交易中,單證的不符點達到60%~80%,這就意味著銀行拒付達到了60%以上的概率。盡管這些單證的不符點在第二次交單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銀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造成了信用證運行機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發法律糾紛,無疑對信用證的固有價值造成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單據相符性的判斷往往缺乏專業的銀行業和商業知識作為支撐。隨著信用證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審判過程中創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標準,繼而導致了審單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銀行業者和律師在實務活動中的嚴重混亂。 從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存在較大問題,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結果的基礎上,結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的相關規定,以及社會調查中所反映的情況,對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 3.研究方法與基本思路 本文將采用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社會調查法進行研究。 其一,文獻分析法。本文將運用文獻分析法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 其二,比較分析方法。本文將運用比較分析方法分析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以及單證不符的處理問題。 其三,社會調查法。本文將運用社會調查法及所學的法學相關知識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本文將分為四個部分,首先,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其次對比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對單證不符的處理進行闡述,最后針對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立法現狀,借鑒國際慣例,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尊敬的院領導,親愛的同學,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很榮幸能代表法81班全體本科生新生發言。 首先,介紹一下我自己,我是譚宇墨凡,來自海濱城市大連。來到西安,我感到和我的家鄉完全不同的兩種人文風貌!這里有著古樸的韻味與歷史的厚重感。讓我感受到了古城的`魅力。而來到交大,我又察覺到了,交大空氣中,那種古典與現代的完美結合!百年交大,孕育出的是百年樹人的精神,百年交大,培育出的是享用百年的人才。初到此地時,我感到不踏實,但幾次與交大老師、學長以及工作人員的接觸,這種感覺逐漸淡去,反而讓我感受到交大的熱情、交大的人文和人情! 來到法學院,我更是高興萬分!法學,這個伴隨高等教育誕生的學科,有著其他學科無法比擬的悠久歷史和深厚的內涵!能學習法學,我想對于我的人生都將是一筆巨大的財富!也許有人說,我們交大的法學院剛剛成立,還是交大的弱小分子,但是我想說,正是因為我們是新生的,就注定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相信在未來的日子里,我們法學院的同學一定會獲得意想不到的成就!眾所周知,一個綜合性的大學就必須開設法學,就必須要有法學院,我們交大正努力建設成一所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學,那么法學和法學院就必將要對此作出貢獻。我敢說,交大在未來的目標能否實現,我們法學和法學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也因此,我們這些法學的新生們無疑要把這一重擔扛在肩上,做為一名法學院的學生,這是我們的使命,我們已經準備好了!當別的學院在回顧自己的歷史的時候,我要自豪的說:“我們現在沒有歷史,但我們就是要來創造歷史的,那是屬于我們法學院的歷史!” 不過,光說不練是假把式,作為法學院xx級新生代表,我要代表我的同學作出以下承諾: 一、我們要愛我們的專業,只有愛它才會更好的掌握它,深入鉆研我們的專業,挖掘它的精髓。 二、要有合理的自信,我們要相信自己一定是最棒的人,一定能在法學這門學科上作出成績。 三、學會學習與生活。在學好本學科的基礎上,我們要做到廣泛涉獵,為法學的進一步學習儲備必要的知識。同時,培養自理自立能力,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學習中去。 四、學會做人,培養高尚的情操。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法學,是一門關乎國家命運的學科。我們國家的經濟日益發展,法律制度也需要日益完善。這就需要我們這些法律人才為我們的國家作出貢獻。但是,如若我們沒有一個良好的道德素質和高尚的情操,那么擁有一身本領的我們只能成為國家的危害。學習法學,不是要千方百計鉆法律的空子,而是要盡我們最大的能力去完善它。讓這個社會更加的公平公正和諧! 要想做到這些,固然不容易,但是,我們08級法學院的本科新生有信心也有能力做到!相信,四年之后會給我們的老師、會給交大一份滿意的答卷。 最后,祝各位老師身體健康,工作順利。各位同學學業有成。謝謝大家! 一、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 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 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 1??h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 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 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學類實習報告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20xx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20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20xx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20xx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20xx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5〉法學發言
〈6〉法學發言
一、實習單位概況
我所實習的是一家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有著多年從業經驗,專注于民商事訴訟、仲裁、刑事辯護等業務領域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該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范圍廣泛,覆蓋了國內外許多行業,并與全國各大法院、仲裁委員會和政府機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二、實習經歷
1. 實習期間的工作內容
在我參加該律師事務所的實習期間,我有幸參與了多個案件的調查、材料收集、策劃、起草文書等工作,深入了解到律師如何在實際工作中處理案件。我還有幸參與了公司內部專業培訓,了解了更加系統和專業的法律知識,這些課程讓我更深入理解了法律的本質和意義。
2. 實習期間的感受
在這個公司,我能夠更加系統地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并且通過與各種不同領域的專業律師交流,我對法律的實踐更加深刻的理解。而在每個案件中,我能夠參與其中,這讓我體驗到了律師的專業和責任感,深刻掌握了律師如何在現實生活中活用法律知識, 為客戶提供盡可能多的幫助。
同時,在實習過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挑戰。為了快速適應工作流程和法律實踐中的壓力,我必須努力學習,調整自己的態度和工作做法,使自己能夠更好地滿足各種工作的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討論和對案件文件稿件的批改中,我徹底領悟了想法和理論不僅要“盡善盡美”,更應該“行之有效”。
三、實習心得
作為一名學習法律的學生,我很慶幸能夠在律師事務所參加實習,這是一次非常有意義的經歷。在這里,我不僅加深了對法律理論知識的認識和掌握,而且鍛煉了自己的實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我整個實習期間中,我領悟了在法律中必須要有條不紊地去分析和處理事實,尤其是在現實案件中,不僅是要依據法律解決問題,更要真正地為客戶解決實際問題。最重要的是,我認識到了法律與實際結合的重要性和表現方式,正確地處理法律案件對客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法律事務常與生活、經濟社會發展相關。只有通過不斷的實踐和經驗積累,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知識。
通過參加實習,我對法律行業的基本知識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我也明確了一個事實:不管是在哪個領域,只有不斷地探索和學習,才會更有可能成為一個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士。〈7〉法學發言
〈8〉法學發言
第一章:實習介紹
近年來,法學專業已經成為了熱門職業之一。由于法律知識需求的不斷增長,對法學專業畢業生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實習成為了法學學生積累實際工作經驗并提高自身素質的重要途徑。
筆者在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習期間,有幸獲得一次實習機會,并在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工作了兩個月。該實習深入了解了法律實踐的具體操作和各種法學知識。在此期間學到了許多有關法律與實踐的知識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經驗,使我在未來的就業中更加有競爭力。
第二章:實習感悟
在這個兩個月的實習階段,我有許多感受。首先,在實習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知識在實際工作中的重要性。在書本上學到的知識只是基礎,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則需要進一步運用和發揮,段位大大不同。其次,在律師事務所這樣的工作環境中,我們也深深領會到了職業素養的重要性。正如一句名言所說:"智慧和能力不足以獲得成功,我們還需要職業素養和良好的工作習慣。"這句話完好概括了一個優秀法律專業畢業生的必備條件。
在實習中,我完成了各種法律服務職責,包括在與客戶的談判過程中進行法律顧問,并在撰寫法學論文、法律分析方面提供協助,這種大量的、實際的工作經驗為我以后職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撰寫法律文書和審核法律文件的過程中,我積累了一些實用的技能,例如:閱讀、分析和理解各種文本信息的要點和主題。同時,我學會了將法律文件、協議和批文復印并歸檔。在與客戶打交道的過程中我充分體會到了良好的溝通技巧和中英兩種語言的實際運用技巧的重要性。此外,我還在工作中面對了各種挑戰和問題,如客戶斜視、文件的組織不當、時間分配問題等。這些經歷讓我對法律實踐有了更深的理解,而給予我的規則和真誠的建議則是在未來的工作中更加獨立和有自信。
第三章:未來建議
在法律專業學習和職業生涯中,實習經驗對于學習者的職業生涯發展、能力和知識的提升至關重要。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應該加強以下方面的努力:
1、更深入了解法律職業領域
筆者認為,交流、實習、工作都是學習法律的重要方法。應該積極參與法律學習,尤其是在了解各種法律職業的各方面的工作。這樣的經驗可以增強學習法律的興趣和對法律事務領域的真正理解。
2、提高個人職業素養
職業素養是促進法律事務運轉的重要因素,是最強有力的成功因素之一。缺乏這種素養的人可能會無法在法律界發揮出他們的全身資源。因此,需要加強自我職業素養的培養,從而在職業競爭中占據優勢。
3、通過學習和訓練獲得更多的實踐經驗
在學術領域中,實踐是眾所周知的重要環節。筆者認為,通過加強學習和參與,積極獲取實踐經驗并積極處理困難的決心與決心,才有可能不斷提高實踐能力和實踐技能,為未來的法律事務領域打下堅實的基礎。
結論:
法學實習可以幫助法學專業的學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實際運用,同時也能提高法律專業的學生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我們必須學會利用這個實習之機,不斷完善自己的法律知識體系,提高自己的技能和實踐能力,以為將來法律領域的職業生涯鋪就堅實基礎。〈9〉法學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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